易方达沪深3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0月)
2016-10-15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62 号文核准
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正式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 30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
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
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指数
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
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
失败的风险、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不同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
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
的风险等。
对于场内申购: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
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
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
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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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
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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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0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 5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九、风险揭示 .......................................................................................................................... 80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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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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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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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
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
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
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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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
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42、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3、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4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5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
者“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
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3、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
方式的基金
5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5、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是指现金或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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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57、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9、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0、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计算
6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方
式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3、预估现金部分: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
先冻结
64、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人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
人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5、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66、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
日
67、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00%
68、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9、日/天:指公历日
70、月:指公历月
71、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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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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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贺晋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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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盈峰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本运营部部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
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万
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
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8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部总
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
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
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主动权益投资的分管领导、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
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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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
研究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6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任职),兼任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 300 非
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易
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
任职)、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
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
职)、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飞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3 月 6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罗山先生、张胜记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
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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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RQFII / 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山先生,天体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
行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
家银行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
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
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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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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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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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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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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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
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
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
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
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
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
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
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
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
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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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
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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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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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崇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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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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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6)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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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9)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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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6)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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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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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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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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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2】
176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3 年 2 月 18 日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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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其效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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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31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
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3、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
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
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
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
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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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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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
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赎方式的条
件、开放日场外申赎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发
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2013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场外日常申购、赎回开
放时间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
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
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3、特殊申购
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对价按特殊申
购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对于申购赎回清单中的深市成份股,本基金
联接基金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深市退补”的现金替代方式,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比照
普通的场内申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
截止时间为 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对截止时间作出调整,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当时适用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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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
时间。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开放场内及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
托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
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6、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
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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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
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
赎回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
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
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
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
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
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
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
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
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
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
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
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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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
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划到销售机
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1 日后(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
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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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
的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 日
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更改,并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每次赎回的
单笔最低份额为 100 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万份(如该账户
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万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招募说明书。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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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
回份额 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
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赎回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约定。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
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
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
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
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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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清单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
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
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
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
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
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
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
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的确定原
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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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
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
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
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
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
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
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
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
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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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
券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
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
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的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
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
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
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
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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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
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
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
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
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
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
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
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
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
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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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
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
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
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
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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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6-09-06
基金名称 沪深 3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311
2016 年 9 月 5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单位:元) -26,707.7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2767353.22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3837
2016 年 9 月 6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29632.7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申购的允许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当日累计申购上限 无
当日累计赎回上限 无
成份股信息内容
替代金额(单位: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元)
000001 平安银行 2100 深市退补 10% ¥19,782.00
000002 万科A 2400 深市退补 10% ¥56,256.00
000009 中国宝安 700 深市退补 10% ¥7,959.00
000027 深圳能源 400 深市退补 10% ¥2,788.00
000039 中集集团 200 深市退补 10% ¥2,840.00
000046 泛海控股 500 深市退补 10% ¥5,300.00
000060 中金岭南 500 深市退补 10% ¥5,750.00
000061 农 产 品 300 深市退补 10% ¥3,756.00
000063 中兴通讯 700 深市退补 10% ¥10,297.00
000069 华侨城A 1000 深市退补 10% ¥7,080.00
000100 TCL 集团 2300 深市必须 ¥7,8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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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6 华数传媒 100 深市退补 10% ¥1,923.00
000157 中联重科 1400 深市退补 10% ¥5,950.00
000166 申万宏源 1900 深市退补 10% ¥12,293.00
000333 美的集团 1000 深市退补 10% ¥27,430.00
000338 潍柴动力 700 深市退补 10% ¥6,202.00
000402 金 融 街 500 深市退补 10% ¥5,850.00
000413 东旭光电 600 深市退补 10% ¥9,150.00
000415 渤海金控 600 深市退补 10% ¥4,302.00
000423 东阿阿胶 200 深市退补 10% ¥11,536.00
000425 徐工机械 1300 深市退补 10% ¥4,199.00
000503 海虹控股 200 深市退补 10% ¥9,750.00
000538 云南白药 200 深市必须 ¥13,846.00
000540 中天城投 900 深市退补 10% ¥6,156.00
000559 万向钱潮 400 深市退补 10% ¥6,440.00
000568 泸州老窖 200 深市退补 10% ¥6,330.00
000623 吉林敖东 200 深市退补 10% ¥5,248.00
000625 长安汽车 700 深市退补 10% ¥11,046.00
000630 铜陵有色 2100 深市退补 10% ¥5,502.00
000651 格力电器 1500 深市必须 ¥32,160.00
000686 东北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5,160.00
000709 河钢股份 1300 深市退补 10% ¥4,316.00
000712 锦龙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2,046.00
000725 京东方 A 7300 深市退补 10% ¥17,666.00
000728 国元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8,144.00
000729 燕京啤酒 400 深市退补 10% ¥3,012.00
000738 中航动控 100 深市退补 10% ¥2,978.00
000750 国海证券 700 深市退补 10% ¥5,082.00
000768 中航飞机 300 深市退补 10% ¥6,717.00
000776 广发证券 900 深市退补 10% ¥15,030.00
000778 新兴铸管 700 深市退补 10% ¥3,444.00
000783 长江证券 1000 深市退补 10% ¥11,050.00
000792 盐湖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3,982.00
000793 华闻传媒 600 深市退补 10% ¥6,954.00
000800 一汽轿车 300 深市退补 10% ¥3,126.00
000825 太钢不锈 700 深市退补 10% ¥2,590.00
000826 启迪桑德 200 深市退补 10% ¥6,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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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9 中信国安 800 深市退补 10% ¥9,872.00
000858 五 粮 液 600 深市退补 10% ¥20,406.00
000876 新 希 望 600 深市退补 10% ¥5,010.00
000883 湖北能源 600 深市退补 10% ¥2,880.00
000895 双汇发展 300 深市退补 10% ¥7,164.00
000898 鞍钢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2,736.00
000917 电广传媒 400 深市退补 10% ¥6,816.00
000963 华东医药 100 深市退补 10% ¥6,718.00
000977 浪潮信息 200 深市退补 10% ¥4,890.00
000999 华润三九 100 深市退补 10% ¥2,644.00
001979 招商蛇口 700 深市退补 10% ¥11,032.00
002007 华兰生物 100 深市退补 10% ¥3,761.00
002008 大族激光 300 深市退补 10% ¥6,693.00
002024 苏宁云商 1100 深市退补 10% ¥12,221.00
002027 分众传媒 200 深市退补 10% ¥3,036.00
002065 东华软件 200 深市退补 10% ¥4,060.00
002081 金螳螂 500 深市退补 10% ¥5,730.00
002129 中环股份 400 深市必须 ¥3,308.00
002142 宁波银行 600 深市退补 10% ¥9,714.00
002146 荣盛发展 400 深市退补 10% ¥3,064.00
002152 广电运通 300 深市退补 10% ¥4,575.00
002153 石基信息 100 深市退补 10% ¥2,462.00
002183 怡亚通 400 深市退补 10% ¥4,876.00
002195 二三四五 200 深市退补 10% ¥2,326.00
002202 金风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 ¥8,005.00
002230 科大讯飞 300 深市退补 10% ¥8,925.00
002236 大华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6,124.00
002241 歌尔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9,021.00
002252 上海莱士 200 深市退补 10% ¥8,082.00
002292 奥飞娱乐 200 深市退补 10% ¥5,752.00
002294 信立泰 100 深市退补 10% ¥2,814.00
002304 洋河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13,734.00
002385 大北农 600 深市退补 10% ¥4,758.00
002399 海普瑞 100 深市退补 10% ¥1,745.00
002415 海康威视 600 深市退补 10% ¥14,808.00
002422 科伦药业 300 深市退补 10% ¥4,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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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002424 贵州百灵 100 深市退补 10% ¥2,283.00
002450 康得新 800 深市退补 10% ¥14,256.00
002456 欧菲光 200 深市退补 10% ¥7,220.00
002465 海格通信 500 深市必须 ¥6,220.00
002470 金正大 500 深市退补 10% ¥4,130.00
002475 立讯精密 300 深市退补 10% ¥6,240.00
002500 山西证券 300 深市退补 10% ¥4,317.00
002568 百润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2,235.00
002594 比亚迪 200 深市退补 10% ¥11,584.00
002673 西部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10,172.00
002736 国信证券 800 深市退补 10% ¥13,976.00
002739 万达院线 100 深市退补 10% ¥7,177.00
300002 神州泰岳 400 深市退补 10% ¥4,560.00
300003 乐普医疗 300 深市退补 10% ¥5,667.00
300015 爱尔眼科 100 深市退补 10% ¥3,490.00
300017 网宿科技 100 深市退补 10% ¥6,960.00
300024 机器人 300 深市退补 10% ¥7,158.00
300027 华谊兄弟 600 深市退补 10% ¥7,572.00
300058 蓝色光标 400 深市退补 10% ¥4,252.00
300059 东方财富 700 深市退补 10% ¥13,860.00
300070 碧水源 500 深市退补 10% ¥9,370.00
300085 银之杰 100 深市退补 10% ¥2,606.00
300104 乐视网 300 深市退补 10% ¥13,482.00
300124 汇川技术 300 深市退补 10% ¥5,634.00
300133 华策影视 200 深市退补 10% ¥2,864.00
300144 宋城演艺 200 深市退补 10% ¥4,756.00
300146 汤臣倍健 200 深市退补 10% ¥2,616.00
300168 万达信息 200 深市退补 10% ¥4,620.00
300251 光线传媒 300 深市退补 10% ¥3,321.00
300315 掌趣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 ¥6,054.00
600000 浦发银行 2700 允许 10%
600005 武钢股份 1200 必须 ¥3,312.00
600008 首创股份 700 允许 10%
600009 上海机场 300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30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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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0011 华能国际 1300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1600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行 73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团 10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1500 必须 ¥7,350.00
600021 上海电力 300 必须 ¥3,519.00
600022 山东钢铁 500 允许 10%
600023 浙能电力 1300 允许 10%
600027 华电国际 8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32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空 1100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券 2400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1200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3200 允许 10%
600037 歌华有线 200 允许 10%
600038 中直股份 100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产 2200 允许 10%
600050 中国联通 2600 允许 10%
600060 海信电器 200 允许 10%
600061 国投安信 300 允许 10%
600066 宇通客车 4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900 允许 10%
600074 保千里 3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2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800 允许 10%
600098 广州发展 300 允许 10%
600100 同方股份 500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团 10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券 600 允许 10%
600111 北方稀土 700 允许 10%
600115 东方航空 12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星 2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舶 2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份 5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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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0157 永泰能源 1100 允许 10%
600170 上海建工 900 允许 10%
600177 雅戈尔 5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1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药 4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宝 1100 允许 10%
600221 海南航空 1800 允许 10%
600252 中恒集团 900 允许 10%
600256 广汇能源 1000 允许 10%
600271 航天信息 300 允许 10%
600276 恒瑞医药 400 允许 10%
600309 万华化学 300 允许 10%
600317 营口港 600 允许 10%
600332 白云山 200 允许 10%
600340 华夏幸福 3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盛 7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300 允许 10%
600369 西南证券 900 允许 10%
600372 中航电子 200 允许 10%
600373 中文传媒 200 允许 10%
600376 首开股份 3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700 允许 10%
600398 海澜之家 400 允许 10%
600406 国电南瑞 400 允许 10%
600415 小商品城 800 允许 10%
600446 金证股份 200 允许 10%
600485 信威集团 4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500 允许 10%
600518 康美药业 900 允许 10%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2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200 允许 10%
600570 恒生电子 200 允许 10%
600578 京能电力 4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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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0582 天地科技 5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程 700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600 允许 10%
600588 用友网络 200 允许 10%
600600 青岛啤酒 100 允许 10%
600606 绿地控股 100 允许 10%
600637 东方明珠 400 允许 10%
600642 申能股份 700 允许 10%
600648 外高桥 1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股 5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璃 400 允许 10%
600663 陆家嘴 200 允许 10%
600666 奥瑞德 100 允许 10%
600674 川投能源 700 允许 10%
600685 中船防务 100 允许 10%
600688 上海石化 7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尔 900 允许 10%
600703 三安光电 600 允许 10%
600704 物产中大 400 允许 10%
600705 中航资本 1400 允许 10%
600718 东软集团 3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屯河 300 允许 10%
600739 辽宁成大 4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车 400 允许 10%
600783 鲁信创投 1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力 36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300 允许 10%
600816 安信信托 300 允许 10%
600820 隧道股份 500 允许 10%
600827 百联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券 25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1100 允许 10%
600863 内蒙华电 9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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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0867 通化东宝 300 允许 10%
600871 石化油服 600 允许 10%
600873 梅花生物 6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气 4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1000 允许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900 允许 10%
600893 中航动力 2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科 2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2000 允许 10%
600958 东方证券 800 允许 10%
600959 江苏有线 200 允许 10%
600998 九州通 100 允许 10%
600999 招商证券 900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18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1100 允许 10%
601016 节能风电 100 允许 10%
601018 宁波港 1200 允许 10%
601021 春秋航空 100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华 600 允许 10%
601098 中南传媒 2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1400 允许 10%
601106 中国一重 800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航 800 允许 10%
601117 中国化学 600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胶 400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行 4100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行 3800 允许 10%
601179 中国西电 6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建 1100 允许 10%
601198 东兴证券 300 允许 10%
601211 国泰君安 500 允许 10%
601216 君正集团 800 允许 10%
601225 陕西煤业 600 允许 10%
601258 庞大集团 14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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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1288 农业银行 11800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安 3300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8500 允许 10%
601333 广深铁路 1000 允许 10%
601336 新华保险 300 允许 10%
601377 兴业证券 14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铁 1700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行 75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券 6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17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10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药 400 允许 10%
601608 中信重工 400 允许 10%
601618 中国中冶 1500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寿 500 允许 10%
601633 长城汽车 400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筑 4600 允许 10%
601669 中国电建 1300 允许 10%
601688 华泰证券 1000 允许 10%
601718 际华集团 500 允许 10%
601727 上海电气 1000 必须 ¥8,420.00
601766 中国中车 2800 允许 10%
601788 光大证券 400 允许 10%
601800 中国交建 500 允许 10%
601808 中海油服 200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行 49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1500 允许 10%
601866 中海集运 1000 允许 10%
601872 招商轮船 700 允许 10%
601888 中国国旅 200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6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2900 允许 10%
601901 方正证券 1300 允许 10%
601919 中国远洋 12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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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28 凤凰传媒 200 允许 10%
601933 永辉超市 12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行 24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300 允许 10%
601985 中国核电 14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行 6500 允许 10%
601989 中国重工 28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电 900 允许 10%
601992 金隅股份 8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行 900 允许 10%
603000 人民网 200 允许 10%
603885 吉祥航空 100 允许 10%
603993 洛阳钼业 1200 允许 10%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
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
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
制不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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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
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
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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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
基金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
属场外份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
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
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十六)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
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
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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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
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
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实
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
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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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
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
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
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
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
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沪深 300 指数为投资原则,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管理,力求
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透明且成本较低的标的指
数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
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派发现金股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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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
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五)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沪深 300 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
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
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
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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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数。如果指
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
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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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作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受、不计入《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
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
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
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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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
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
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
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
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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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1 权益投资 3,743,455,586.95 98.23
其中:股票 3,743,455,586.95 98.2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586,689.46 1.75
7 其他资产 839,302.54 0.02
8 合计 3,810,881,578.95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 2 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
值。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866,127.16 0.08
128,008,986.56 3.38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190,002,661.37 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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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6,661,451.96 3.88
E 建筑业 121,563,115.01 3.21
F 批发和零售业 79,093,359.85 2.0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4,882,581.71 3.0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0,802,931.40 6.37
J 金融业 1,338,377,806.05 35.38
K 房地产业 208,670,687.49 5.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985,737.04 1.2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460,297.76 0.7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278,849.46 0.1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9,819,436.38 1.85
S 综合 23,961,431.65 0.63
合计 3,743,455,586.95 98.9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4,710,891 150,936,947.64 3.99
2 600016 民生银行 10,572,700 94,414,211.00 2.50
3 601166 兴业银行 5,799,685 88,387,199.40 2.34
4 000002 万 科A 3,354,927 81,960,866.61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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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00036 招商银行 4,485,754 78,500,695.00 2.07
6 600519 贵州茅台 238,400 69,593,728.00 1.84
7 601328 交通银行 11,948,455 67,269,801.65 1.78
8 600000 浦发银行 3,834,100 59,696,937.00 1.58
9 600030 中信证券 3,422,917 55,553,942.91 1.47
10 600837 海通证券 3,518,994 54,262,887.48 1.4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警告及行政处罚。
2015 年 12 月 3 日,深圳银监局对于招商银行 2014 年 5 月 17 日后仍开展商业承兑汇票的买入
返售交易;个人不良信贷资产违规批量转让、个人理财业务资金违规投资于不良信贷资产的
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5 年 9 月 25 日,福建银监局对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非真实、完全转让处以 50 万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2016 年 6 月 17 日,针对浦发银行在天猫上以虚假价格进行促销的行为,上海市物价局给予警
告并处人民币 5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6 年 2 月 19 日,北京银监局对于民生银行当事人业务续做不审慎、未对交易背景进行认真
审查、管理缺位导致对应车辆完全脱离监控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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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上市公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上市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海通证券、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外,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04,343.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1,072.2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886.9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9,302.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况说明
重大事项停
1 000002 万 科A 81,960,866.61 2.17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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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6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
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1)-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2)-(4)
率(1) (3)
(2) (3) 准差(4)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3 年 12 -7.40% 1.30% -11.16% 1.34% 3.76% -0.04%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54.38% 1.21% 51.66% 1.21% 2.72% 0.00%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6.42% 2.46% 5.58% 2.48% 0.84% -0.0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14.66% 1.82% -15.47% 1.84% 0.81% -0.02%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6 年 6 月 29.84% 1.78% 20.25% 1.80% 9.59% -0.02%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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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股指期货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
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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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
份额计价、场外申购、赎回价格提供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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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非直销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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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
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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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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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收益分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场
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i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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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份额净值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益
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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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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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
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与“(九)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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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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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即可予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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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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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拆分的有关公告事项比照基金份额折算办理。
(十)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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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本基金将在基金定期报告相应部分披露场外份额变动、场外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
用及收取的场外申赎费用情况。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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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非直销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标的指数;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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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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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 30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 90%的基金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
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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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
对于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 ETF 基金而言,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反映的是基金份额
净值(NAV)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
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停板、跌停板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例如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
有效跟踪;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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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
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
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场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场外申购申请,从而导致场外申购失败。
7、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场内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
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8、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9、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不同的风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
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10、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
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
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
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11、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
的正常进行。
12、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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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ETF 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基金
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基金建仓
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
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3、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
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
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5、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
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
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
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
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
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
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6、场外申购、赎回费率调整的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
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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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时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
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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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其效力。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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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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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管理人为场外投资
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并不等值。
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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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销售基金份额;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8)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0)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1)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依法募集基金;
14)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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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的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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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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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鉴于
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
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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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时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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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
单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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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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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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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审核后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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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
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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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
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规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其效力。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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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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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和登
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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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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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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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作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受、不计入《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
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②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
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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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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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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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结束,发售代理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行冻结。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和股票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股票解冻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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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的结算,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结算。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存款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
规定、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
可控制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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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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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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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基金托管人
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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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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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9、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委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本基金管理人共同担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
保管义务由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2、合同档案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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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
金托管人。
3、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
相应文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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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
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投
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
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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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
2016-3-25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2016-4-16
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停止办理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016-4-21
场外基金份额之间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职
2016-4-30
情况变更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4-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4-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
2016-5-1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
2016-6-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ETF 基金增加华宝证券为申购赎
2016-6-16
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
2016-6-2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8-27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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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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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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