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B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 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 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 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 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 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 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 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前言 无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即“《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 二、释义 无 新增释义,“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三、基金的 (八)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进行认购 金份额净值。 或申购。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进行 互相转换。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4 六、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额的申购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赎回 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书。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招募说明书。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告。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六、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赎回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六、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赎回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集中度的情形时。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 理。 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发生除上述第 4、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 六、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新 增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赎回款项: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六、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1)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3)暂停赎回…… (3)暂停赎回…… 在(2)部分延期赎回后增加以下内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 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9 七、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利义务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路 428 号九洲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港大厦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 大厦 25、27、28 楼 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梁棠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称: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号院 1 号楼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监基字[1998]12 号 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 肆佰捌拾陆元整 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十二、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融工具,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国债、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 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 持证券、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 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等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金资产的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 金融债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固定 短期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类固定收益 收益资产总值的 50%,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 品种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总值的 50%, 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2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 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1)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资产的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公司债、企业 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品种不低于固定收益 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品种不 类投资总额的 50%,且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 低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总额的 50%,且可 金资产净值的 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 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于基金资产的 2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过该证券的 10%;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净值的 20%;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40%; 净值的 40%;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量; 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他比例限制。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 2)、9)、11)、12)以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11 十四、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的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情形。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12 十八、基金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者年度报告。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3 十八、基金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的信息披露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出机构备案: 增加“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管协议当事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路 428 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九洲港大厦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 大厦 25、27、28 楼 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梁棠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监会证监基字[2001]4 号 证监基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称: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号院 1 号楼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监基字[1998]12 号 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 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批准的其他业务。 2 三、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人对基金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管理人的业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务监督和核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查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 融工具,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国债、 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 支持证券、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等 金资产的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短期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类固定收益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品种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总值的 50%, 金融债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固定 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收益资产总值的 50%,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 3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 2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1、 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公司债、 限进行监督: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品 1、 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种不低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总额的 50%, 金资产的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 且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期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品种不低于固定收 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 益类投资总额的 50%,且可转换债券不高于 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不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不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6、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值的 20%; 金资产净值的 40%; 7、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 7、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40%;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总量;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调整。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 2、8、10、11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3 八、基金资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产净值计算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 和会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时;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他情形。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