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科汇混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
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
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
率调整为 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 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
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
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
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
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
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
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前言 无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即“《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 二、释义 无 新增释义,《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六、基金份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申购、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
赎回与转换 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 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
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
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六、基金份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赎回与转换 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所收 持有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所收取的赎回
取的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 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
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5 六、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与转换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在(2)部分顺延赎回后增加以下内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
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6 六、基金份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额的申购、 形及处理 处理
赎回与转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产净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产估值情况;
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定的其他情形。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
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时;
能支付赎回款项;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日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的措施;
况;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其他情形。
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上述 1)、2)、3)、4)、7)、8)、9)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的其他情形。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7 九、基金合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其权利义务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路 428 号九洲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港大厦 4001 室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 4004-8 室
大厦 25、27、28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梁棠 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成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成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会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2001]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监基字[1998]25 号 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8 十五、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 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 资产的 30%—80%;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
基金资产的 30%—80%;基金持有权证的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 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金资产净值的 5%。 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有规定的除外; 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 的 10%;
过该证券的 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行股票的总量;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
展期; 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 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 (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
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 行;
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 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 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
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 执行;
及相关规定执行;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基 金 字 规定执行;
[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定的从其规定。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
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
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 4)、7)、12)、13)以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十八、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其他情形。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10 二十二、基 (三)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
金的信息披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
露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 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媒体上。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度报告。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1 二十二、基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金的信息披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增加“(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管协议当事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路 428 号九洲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港大厦 4001 室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
大厦 25、27、28 楼 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梁棠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成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2001]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
交通银行) 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
(邮政编码:200120) 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行银发[1987]40 号文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监基字[1998]25 号 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三、基金托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人对基金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管理人的业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比例进行监督。
务监督和核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
查 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过该证券的 10%; 的 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 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
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 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 (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
及相关规定执行; 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 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
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 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
及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基 金 字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
[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可流通股票的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组合限制规定。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4)、7)、12)、13)以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
限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