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
2017-11-16
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7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价值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69 号)和 2007 年 3 月 23 日《关于
同意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基金部函[2007]72 号)的
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4 月 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 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5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5
(二)主要人员情况 ...................................................................................................5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0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0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1
四、基金托管人 .....................................................15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5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5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5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9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73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73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73
六、基金的募集 .....................................................7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75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75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7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76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76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76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76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76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76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77
I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78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79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80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80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81
九、基金转换 .......................................................83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83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83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83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84
(五)基金转换费率 .................................................................................................84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84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86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86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8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88
十一、基金的投资 ...................................................89
(一)投资目标 .........................................................................................................89
(二)投资范围 .........................................................................................................89
(三)投资理念 .........................................................................................................89
(四)投资策略 .........................................................................................................89
(五)业绩比较基准 .................................................................................................93
(六)风险收益特征 .................................................................................................93
(七)投资决策 .........................................................................................................94
(八)投资限制 .........................................................................................................94
(九)禁止行为 .........................................................................................................95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95
(十一)基金的融资 .................................................................................................95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95
十二、基金的业绩 ..................................................100
十三、基金的财产 ..................................................102
II
(一)基金资产总值 ...............................................................................................102
(二)基金资产净值 ...............................................................................................102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10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0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103
(一)估值目的 .......................................................................................................103
(二)估值日 ...........................................................................................................103
(三)估值对象 .......................................................................................................103
(四)估值程序 .......................................................................................................103
(五)估值方法 .......................................................................................................103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04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处理 .......................................................104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0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7
(一)收益的构成 ...................................................................................................107
(二)收益分配原则 ...............................................................................................107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07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8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08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09
(三)基金税收 .......................................................................................................11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1
(一)基金会计政策 ...............................................................................................111
(二)基金年度审计 ...............................................................................................11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12
十九、风险揭示 ....................................................116
(一)市场风险 .......................................................................................................116
(二)管理风险 .......................................................................................................116
(三)流动性风险 ...................................................................................................116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17
III
(五)其他风险 .......................................................................................................117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8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18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18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20
(一)前言 ...............................................................................................................12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20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23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24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5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30
(七)争议的处理 ...................................................................................................131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3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3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6
(四)基金财产保管 ...............................................................................................137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3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40
(七)争议解决方式 ...............................................................................................140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4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2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14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4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42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42
(五)资讯服务 .......................................................................................................14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5
二十六、备查文件 ..................................................146
IV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 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 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 2004 年 7 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的总称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并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
续、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限: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
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
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5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省
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
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6
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
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法人代表。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7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
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
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
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基金经理介绍
王义克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分析师,野村国
际(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2 月 6 日起任职),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投资
部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24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大健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8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潘峰先生,管理期间为 2007 年 4 月 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郑茂先生,管理期间为 2014 年 12 月 6 日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孙松先生、宋昆先
生、付浩先生、陈皓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行业领先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
中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宋昆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公募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易方达
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
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
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科
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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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
部总经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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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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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
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
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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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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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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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017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 括证券投 资 基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资 产、社 会 保 障 基金 、 基 本 养 老保
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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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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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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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
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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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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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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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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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96669、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3) 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站:www.dzbchina.com
(1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22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谭伟湛 罗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务电话:0757-96138
公司网站:www.foshanbank.cn
(17)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人:黄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8) 富阳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马富华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2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fyrcbk.com
(19)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公司网站:www.gdnybank.com
(20)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1)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2)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广州:96699;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3)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24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4) 汉口银行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徐韬
电话:027-82656346
传真:027-826562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5)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话:96592
公司网站:www.urcb.com
(26)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5
(27)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678064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28) 恒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开平路 88 号瀛通绿地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李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公司网站:www.hfbank.com.cn
(29)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30)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26
公司网站:www.jlbank.com
(31)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任正东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http://www.bojx.com
(32)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om.cn
(33)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4)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话:96266
27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35)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公司网站:www.jhccb.com.cn
(36)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公司网站:www.jinzhoubank.com
(37) 九台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 504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 255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公司网站:http://www.jtnsh.com
(38) 昆仑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569
公司网站:www.klb.cn
(39)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28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om
(40)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41)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公司网站:http://www.lj-bank.com
(42)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龙湾农商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43) 鹿城农商银行
29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公司网站:http://www.lcrcbank.com/
(44)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5)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6)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7)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肖武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48)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公司网站:www.qsbank.cc
(49)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50)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成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31
(51)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张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52)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5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4)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55)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32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56)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57) 天津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张广彧、梁冯雷
联系电话:022-83872243,022-83872800
客户服务电话:022-96155
传真:022-83872156
网址:www.trcbank.com.cn
(58)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33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59)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站: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60)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公司网站:www.wfccb.com
(61) 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冯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公司网站:http://www.zjxsbank.com/
(62)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4
(63)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hrcb.com
(64) 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联系人:倪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公司网站:www.ynhtbank.com
(6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电话:0571—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87117607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公司网站:http://www.czcb.com.cn/
(66)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站:www.zjtlcb.com
(67) 浙商银行
35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电话:0571- 88261822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68)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69)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0)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71)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36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客户服务电话:96688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72)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73)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74)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75)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37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76)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77)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8)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9)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8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80)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81)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82)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3) 川财证券
39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28666
公司网站:www.cczq.com
(84)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85)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86)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40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87)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8)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9)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90)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41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91)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2)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3)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94)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高利
42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95)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6)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97)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98)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4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9)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0)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01)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 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2 层 国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44
(102)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03)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04)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5)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5
(106)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7) 红塔证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08)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9)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0)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4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11) 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n.com
(112)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13)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14) 华泰证券
47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5)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16)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17)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48
(118)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19)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20)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联系电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21)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49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22)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123)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124)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F40-43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25)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26) 平安证券
5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27)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28)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29)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51
网址:www.962518.com
(13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31)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2)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33)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52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134)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35)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406168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136)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7)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53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38)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139)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信达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40)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1)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54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2)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3)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联系电话:021-80108518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44)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45) 中金公司
5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46)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47)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48)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149)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56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0)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1)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2)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53) 中银国际证券
5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54)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55)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56)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58
(157)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158) 大智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159)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60) 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59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161) 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500 号上海期货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62)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63) 富济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64)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60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65)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66)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67)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68)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 010-65951887
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169)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站:www.ftol.com.cn
(170) 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徐祥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站:www.hsqh.net
(171)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172) 汇付金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62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173)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74) 金百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175)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76)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传真:021-68682297
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公司网站:www.jfcta.com
(177)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178) 肯特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79)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80)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64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81) 陆金所资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82)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3)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84)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65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85)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86)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周超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187)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88)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66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9)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90) 途牛金服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191)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樊晴晴
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www.wacaijijin.com
(192)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67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93)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194)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95)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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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96)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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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联系人: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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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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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宜信普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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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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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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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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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6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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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201)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202)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站:www.998fund.com
(203)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65807848
70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公司网站:http://www.cifco.net/
(204) 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205) 中期资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206)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207)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71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208)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209)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210) 众禄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11) 众升财富
7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师:唐丽子 宋萍萍
联系人:王玲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7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69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07 年 3 月 28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当日募集结束。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7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4 月 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
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后
注册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76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超
过T+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和份额的支
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
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
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
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7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1000 万 0.03%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00%
7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
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147.78 元 9,852.22 元 1.0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1.0000 元 9,999,000
元 份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74.89 元 1.000 元 49,925.11
元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79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
80
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
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公告,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之一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3、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81
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2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8 月 20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
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
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5、除非有特别说明,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
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6、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83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
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
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
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C×(1-D)/(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
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
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月
84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H为转出基金
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
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
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方达价值成长混
合型基金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假设该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
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转入份额
金份额 转出基金 申购补差 份额净值
净值 赎回费 费
10,000 1.1000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元 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
所有;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
达科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汇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85
300ETF联接基金、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
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
资源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纯
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信用
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投
资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财富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ETF联
接基金、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经济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易方达裕如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收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新常态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
新丝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益混
合型基金、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景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瑞财混
合型基金、易方达黄金ETF联接基金、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瑞选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型基
金、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鑫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丰和债券型基金、易方
达科瑞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型基金、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通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丰惠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深证成指ETF联接基金、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
基金、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易方达瑞智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瑞兴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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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
以顺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
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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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
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
件。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其中,因
继承、捐赠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
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业
务由各销售机构负责受理。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
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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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以及对成长价值风格突出的股票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6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
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市场失效往往出现在具有突出成长性和突出价值性的股票中,对处于两端的股票进行
投资可获得更佳回报。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成长股和价值股的相对表现存在周期性特
征,将资产在成长股和价值股上进行相对均衡配置,可以在降低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组
合的收益水平。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仍是取得超额收益的基础。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
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6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
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
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
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期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因
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
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及其变化; (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
89
等。
本基金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遵循三个投资步骤。一是进行股票的风格特征的数量化评
估,应用“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评价模型”,使用历史与预测的数据,从公司的备选库股票
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股票。二是进行股票素质的基本面筛选,使用优质成长股与
优质价值股的评价标准,在前面用数量化方法选出的风格鲜明的股票中,应用基本面分析
方法,选出基本面较好的股票。三是进行成长与价值的风格配置,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动
态地调整成长股与价值股的投资比重,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1) 成长股的投资
本基金应用“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评价模型”,通过成长股评价指标,包括预期当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预期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过往净利润增长率、内部成长率等指
标,从公司的备选库中选择成长特征鲜明的股票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
然后,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等
方法,从中选择出基本面较好、估值合理的优质成长股作为投资对象。
优质成长股的选择标准包括:
a. 短期及中长期经营业绩保持长期可持续的增长。短期内,公司利润的增长速
度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并将在中长期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
b. 推动企业业绩增长的因素具有稳定的特征,主要包括:
a) 产品市场空间大,市场需求在未来较长时间保持快速增长;
b) 企业及其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来自于对原材料的控
制力、优秀严谨的管理、较高的技术水平、持续的新产品开发与创新能
力、先进的生产设备、专利的掌握、资源与牌照的垄断、品牌知名度高
等;
c) 企业可以通过新建产能、收购兼并、新产品与新市场的开发、降低生产
成本等保持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
d) 公司的财务指标可通过风险检验,并处于较优水平。通过对短期偿债
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等财务指标的同业分析,避免企业的财务风险;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净利润率的变化趋势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的纵向及同业比较,判断企业的成长动力,从中选择
财务风险低、盈利能力稳定并增长的公司。
c. 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性,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包括 PE、PB、PEG、
EV/EBITDA 等,与国内外同行业类似公司进行比较,排除股价被大幅高估的股
90
票,主要投资估值处于合理水平或被低估的公司。
(2) 价值股的投资
本基金应用“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评价模型”,通过价值股评价指标,包括市净
率、预期股息收益率、市销率、预期市盈率等指标,从公司的备选库中选择价值特征
鲜明的股票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
然后,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等
方法,从中选择基本面较好或估值有可能改善的优质价值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优质价值股的选择标准包括:
a) 公司股价被严重低估:主要通过比较国内外同行业同类公司价值指标的
高低进行初步判断,其次需进一步对比同类公司的产品结构、设备先进
性、技术水平、预期长期增长率等,进行综合评判。
b) 股价被低估的情况有望在未来扭转:
i. 由于市场低估公司未来的成长性,股价出现动态低估:随着公司财
务报表的公布,股价将回归合理水平。
ii. 因公司经营管理处于困境,盈利大幅下滑,股价出现大幅下跌:公
司拥有较高价值的资源、技术,同时股价已低于重置成本或足以吸
引收购者的兴趣,通过收购兼并,公司盈利有望好转。
iii. 由于企业非市场热门品种而被低估:股价已低于其内在价值,且其
基本面较好并有一定成长性,股价有望随着市场热点的转移,在未
来回归到其合理价格;
iv. 由于暂时的不利消息影响,股价被低估:该不利消息并非意谓着或
导致公司内在盈利能力的减弱,市场因短期消息而对公司未来前景
存在不正确的预期。
v. 由于周期性或短期因素,公司盈利下滑幅度较大,但有望好转。
vi. 其他有可能使公司的绝对估值水平较低、而未来使股价低估的因素
有可能改变的情况。
c) 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或有独特的资源或优势
如果公司是由于成长性被低估、被市场冷落、受短期消息的影响等,估
值水平较低,本基金会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如果股价低估并
有可能被收购时,则更关注公司是否具有独特的资源、设备能力、地区市场
占有率等,是否能形成对收购方的吸引力。
(3) 成长与价值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主要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成长股与价值股的相对估值及预期收益率水
平,对成长与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配置。总体而言,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
91
进行相对均衡的配置,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资风险,降低组合波动的风险,提高整
体收益率。
在构造与调整股票组合的过程中,本基金还会考察组合的行业集中度,避免风格
与行业集中度高度相关而带来的风险。
本管理人会不断对成长价值投资策略进行研究,持续改进“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
评价模型”,评价成长与价值的指标也有可能会随之变化。
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流程图
备选股票库
成长股评价模型 价值股评价模型
风格
1. 预期净利润增长率; 1. 市净率;
特征
2. 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 2. 预期股息收益
的数
3. 历史增长率; 率;
量化
4. 内部成长率。 3. 市销率;
评估
4. 预期市盈率。
具有鲜明成长 具有鲜明价值
特征的备选股 特征的备选股
股票 优质成长公司素质筛选 优质价值公司素质筛选
素质
股价低估;
的基 成长性高;
低估有望扭转;
本面 稳定的成长推动
具有核心竞争力或独特
筛选 力;
资源或优势。
合理的估值。
成长与价值的动态配置
成长
市场趋势的判断;
与价
成长与价值股的相对估值及预
值的
期收益率水平。
风格
配置
构造股票投资组合
92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
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
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
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具体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
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我们将重点考虑货
币供给的预期效应、通货膨胀与费雪效应以及资金流量变化等,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
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
期。
2)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
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
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3)久期管理: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系,根据未来利率
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在预期利
率下降时适度增加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
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资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
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
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93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根据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A. 基金经理应用“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评价模型”,使用历史与预测的数据,从公
司的备选库股票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股票;
B. 基金经理应用优质成长股与优质价值股的评价标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上市公司
研究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精选投资价值较高的成长与价值股票作为本
基金的备选投资对象;
C.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成长股与价值股的相对估值及预期收益率水
平,对成长与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股票风格的优化配置,构造股票投资组合;
D. 基金经理根据上市公司及行业基本面的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评估,持续地对组
合进行优化调整。
(2)债券及货币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
具体的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八)投资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股改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其它
权证的有关比例限制,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4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
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95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5,604,362,560.99 91.87
其中:股票 5,604,362,560.99 91.87
2 固定收益投资 250,626,467.00 4.11
其中:债券 250,626,467.00 4.1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8,181,384.66 3.58
7 其他资产 27,307,170.24 0.45
8 合计 6,100,477,582.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267,500.00 0.15
B 采矿业 52,095,443.60 0.86
C 制造业 3,056,107,894.20 50.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75,019.34 0.00
96
F 批发和零售业 59,132,672.55 0.9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8,992,772.39 1.6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222,464.88 0.93
J 金融业 1,327,362,639.92 21.85
K 房地产业 462,082,484.84 7.6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6,853,574.14 2.7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1,588.27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243.6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8,637,510.10 4.2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7,368,659.66 0.94
S 综合 - -
合计 5,604,362,560.99 92.2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7,909,210 428,362,813.60 7.05
2 000651 格力电器 8,108,378 307,307,526.20 5.06
3 000002 万科A 10,833,816 284,387,670.00 4.68
4 601601 中国太保 7,401,281 273,329,307.33 4.50
5 300015 爱尔眼科 10,206,167 258,522,210.11 4.26
6 000568 泸州老窖 4,440,613 230,878,366.26 3.80
7 600196 复星医药 6,388,136 218,410,369.84 3.60
8 600036 招商银行 6,918,285 176,762,181.75 2.91
9 002572 索菲亚 4,499,712 170,089,113.60 2.80
97
10 002127 南极电商 10,615,802 166,774,249.42 2.7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49,205,000.00 4.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9,205,000.00 4.1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21,467.0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0,626,467.00 4.1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70207 17 国开 07 1,500,000 149,535,000.00 2.46
2 170410 17 农发 10 1,000,000 99,670,000.00 1.64
3 120001 16 以岭 EB 10,550 1,128,217.00 0.02
4 132010 17 桐昆 EB 2,550 293,250.00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8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5.11.1 招商银行(代码:600036)为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
十大重仓证券之一。2017 年 3 月 29 日,中国银监会针对招商银行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处
以人民币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投资招商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招商银行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20,326.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180,232.4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95,513.81
5 应收申购款 911,097.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307,170.2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元) 比例(%)
1 120001 16 以岭 EB 1,128,217.00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99
非公开发行流
1 000568 泸州老窖 114,997,645.26 1.89
通受限
100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7年4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投资
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1) (2) (3) 准差(4)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07 年 12 67.15% 1.90% 64.10% 1.57% 3.05% 0.33%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53.62% 2.27% -43.34% 2.13% -10.28% 0.14%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102.90% 1.99% 67.96% 1.43% 34.94% 0.56%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2.94% 1.56% -7.80% 1.11% 10.74% 0.45%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27.53% 1.29% -16.30% 0.91% -11.23% 0.38%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0.95% 1.21% 6.29% 0.90% -5.34% 0.31%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16.53% 1.26% -4.53% 0.98% 21.06% 0.28%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0.13% 1.13% 37.49% 0.85% -37.36% 0.28%
年 12 月 31 日
101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67.65% 2.69% 5.73% 1.74% 61.92% 0.9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26.01% 1.82% -6.88% 0.98% -19.13% 0.84%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14.33% 0.69% 7.66% 0.40% 6.67% 0.29%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7 年 6 96.06% 1.75% 35.34% 1.30% 60.72% 0.45%
月 30 日
102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10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104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105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106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全
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0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09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
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计算公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和“(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
110
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11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
11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13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备采用电子文本方
式。
114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15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116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
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
117
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成长与价值特征突出的股票。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1.模型风
险。本基金使用“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评价模型”进行选股,模型中的指标、权重、计算
方法的选取不当会影响组合中股票构成与投资业绩。本基金会持续地进行投资模型的研究
与改进。2.股票研究不深入与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险。在本基金的选股模型中,使用
了预测性的指标,包括当年的净利润增长率、预期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
如果研究不深入、业绩预测不准确会增加投资风险。3.行业配置风险。本基金主要以风格
因素进行选股,在某段时期,风格特征鲜明的股票可能大多出自少数几个行业,造成本基
金的行业风险较高。为避免此风险,本基金会在组合构造过程中,注意行业集中度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
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
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18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
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清算。
(2)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
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
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19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0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易方达价
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
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121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22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123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4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125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6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127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128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129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除
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130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
131
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3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
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3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
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6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股改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
其它权证的有关比例限制,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④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⑤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134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135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136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37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38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139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40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保管。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1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
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
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4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泛华普益
2017-04-05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发证券
2017-04-10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瑞安农商
银行为销售机构、参加瑞安农商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2017-04-13
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0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2017-04-22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新兰
2017-05-02
德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证金牛
2017-05-05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财通证券
2017-05-15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川财证券
2017-05-15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
2017-05-24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江苏银行
2017-06-12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银国际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加中银国际证券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2017-06-19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06-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佛山农商
2017-06-30
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东南粤
2017-07-01
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2017-07-01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2017-07-01
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珠海华润 2017-07-03
144
银行直销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蚂蚁基金
2017-07-07
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联储证券
为销售机构、参加联储证券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7-07-19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
2017-07-28
网上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西证券
2017-07-28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
2017-08-01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中心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提示
2017-08-04
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挖财基金
2017-08-17
为销售机构、参加挖财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蛋卷基金
为销售机构、参加蛋卷基金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7-08-18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江南农村
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2017-09-11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正达广
2017-09-11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泸州老窖
2017-09-15
(000568)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州证券
2017-09-20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
2017-09-26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珠海华润
2017-09-27
银行直销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林证券
2017-09-27
为销售机构、参加华林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德州银行
2017-09-28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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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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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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