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关于旗下三只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07-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三只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提高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变更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方案
(一)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全价)
变更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新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原因及其合理性: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在业绩比较基准中增加股票部分的基准,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将债券部分的基准由反映利率债走势的中债总指数修改为反映境内债券市场走势的中债新综合指数,更贴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投资策略,并可提高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
(二)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税后)+1.5%
变更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新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原因及其合理性: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相比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税后)+1.5%”,选取“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分别作为股票、债券部分的基准,并分别赋予10%、90%的权重,更贴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可提高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
(三)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1.2%
变更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
新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原因及其合理性:本基金在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已于2013年11月11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对于开放式基金,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比“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1.2%”更贴近投资策略,可提高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根据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方案,对《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进行必要修订。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三、上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及基金合同的修订事宜自2020年7月9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上述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详细情况,请阅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三只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6日
附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三只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一、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原文: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修改为: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2、《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十五、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
原文:
“中债总指数(全价)”
修改为: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中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分别作为股票和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分别赋予10%和90%的权重,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
原文: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修改为: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2、《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
原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税后)+1.5%。”
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中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分别作为股票和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分别赋予10%和90%的权重,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
原文: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修改为: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2、《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十五、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
原文: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1.2%”
修改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