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3-30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A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25日证监许可[2008]101号文《关于核准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8年1月29日起,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基金、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3月2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2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5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5 (二)主要人员情况.......................................................................................5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4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5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21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2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21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22 六、基金的存续.....................................................23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23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2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4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24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24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24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24 (五)基金份额分类.....................................................................................25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25 (七)申购、赎回的程序..............................................................................26 (八)申购、赎回的费率..............................................................................26 (九)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28 (十)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30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30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31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32 八、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3 (一)基金转换............................................................................................33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7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38 十、基金的投资.....................................................39 (一)投资目标............................................................................................39 (二)投资范围............................................................................................39 (三)投资理念............................................................................................39 (四)投资策略............................................................................................39 (五)业绩比较基准.....................................................................................41 (六)风险收益特征.....................................................................................41 (七)投资决策............................................................................................41 (八)投资组合限制.....................................................................................42 (九)禁止行为............................................................................................43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43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43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43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44 十一、基金的业绩..................................................53 十二、基金的财产..................................................56 (一)基金财产构成.....................................................................................56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56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5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57 (一)估值目的............................................................................................57 (二)估值日...............................................................................................57 (三)估值对象............................................................................................57 (四)估值方法............................................................................................57 (五)估值程序............................................................................................58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58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58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59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59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一)收益的构成........................................................................................60 (二)收益分配原则.....................................................................................60 (三)收益分配方案.....................................................................................60 (四)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60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60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62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63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64 (四)基金税收............................................................................................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一)基金会计政策.....................................................................................65 (二)基金审计............................................................................................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6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66 (二)份额发售公告.....................................................................................66 (三)定期报告............................................................................................66 (四)临时报告............................................................................................67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68 十八、侧袋机制.....................................................69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69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9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69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69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70 十九、风险揭示.....................................................71 (一)市场风险............................................................................................71 (二)管理风险............................................................................................71 (三)流动性风险........................................................................................72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73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74 (六)其他风险............................................................................................74 二十、差错处理.....................................................75 (一)差错类型............................................................................................75 (二)差错处理原则.....................................................................................75 (三)差错处理程序.....................................................................................76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77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77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9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79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8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83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4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89 (六)争议的处理........................................................................................90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91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91 (三)基金财产保管.....................................................................................94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96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97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97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9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0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1 二十七、备查文件.................................................10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 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 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基金: 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易方达月 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直销销售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并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 续、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限: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 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的方式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最低认 (申)购金额限制,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年费率0.3%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B 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年费率0.28%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 持有期限少于365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胡剑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2012-02-29 -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 2013-04-24 -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 2014-08-18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LOF) 2019-01-04 - 易方达恒利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9-04-04 - 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9-07-12 - 易方达恒盛3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 2019-09-06 - 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1-06-30 -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2022-04-29 - 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LOF) 2012-11-08 2014-03-29 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 2013-12-17 2014-08-18 易方达永旭定期开放债券 2013-04-22 2015-03-14 易方达纯债债券 2013-04-22 2015-03-14 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 2013-07-30 2015-03-14 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2016-04-12 2018-02-10 易方达瑞智混合 2017-06-21 2019-07-03 易方达瑞兴混合 2017-06-23 2019-07-03 易方达瑞祥混合 2018-01-19 2019-07-03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2017-03-07 2019-09-18 易方达瑞祺混合 2018-01-29 2019-10-17 易方达瑞财混合 2016-02-04 2019-11-08 易方达丰惠混合 2017-03-24 2020-06-09 易方达瑞富混合 2017-05-12 2021-06-09 易方达3年封闭战略配售混合(LOF) 2018-07-05 2021-08-03 易方达科润混合(LOF) 2021-08-03 2021-09-11 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 2020-03-10 2022-05-17 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 2019-11-02 2022-06-09 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 2020-03-10 2022-06-18 易方达恒惠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0-07-09 2022-09-08 纪玲云女士,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分类资产研究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分类资产研究管理部负责人、投资经理。纪玲云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 2013-09-14 - 易方达瑞财混合 2019-01-11 - 易方达恒利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2019-04-04 - 易方达恒盛3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 2019-09-06 - 易方达恒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2020-03-12 - 易方达裕华利率债3个月定开债券 2021-11-26 - 易方达裕兴3个月定开债券 2022-02-28 - 易方达恒固18个月封闭式债券 2023-03-06 - 易方达兴利180天持有债券 2024-03-18 - 易方达3年封闭战略配售混合(LOF) 2018-07-05 2021-08-03 易方达科润混合(LOF) 2021-08-03 2021-09-11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田鑫先生,金融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分类资产研究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员。曾任普特南投资管理公司量化分析师,上海壹账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数据挖掘工程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田鑫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2023-01-11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恒盛3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裕如混合 易方达瑞财混合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易方达安益90天持有债券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LOF) 高梦文女士,经济学学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支持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高梦文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 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恒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裕如混合 易方达裕兴3个月定开债券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裕华利率债3个月定开债券 易方达裕浙3个月定开债券 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 易方达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 易方达中债1-3年政金债指数 易方达富华纯债债券 易方达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LOF) 易方达恒智6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 易方达恒茂39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中债新综指发起式(LOF) 易方达纯债债券 赖科先生,管理学硕士、哲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策略研究员。曾任广发期货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赖科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瑞财混合 易方达恒盛3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恒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李冠霖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李冠霖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纯债债券 2023-11-21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瑞财混合 易方达恒盛3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恒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易方达优选投资级信用指数发起式 李昭函女士,金融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策略研究员。曾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分析师。李昭函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鲍昀骁先生,会计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策略研究员。鲍昀骁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恒盛3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安益90天持有债券 易方达瑞财混合 易方达裕如混合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安泽180天持有债券 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海,管理时间为2008年1月29日至2008年6月30日;马喜德,管理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固定收益)、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7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18只,QDII基金5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王立华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师:朱小辉、陈华 联系人:王立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成磊 联系人:成磊 六、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根据200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30号),于2005年8月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05年9月19日正式成立。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于2007年12月21日24:00截止,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25日证监许可[2008]101号文核准,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2008年1月29日起,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已于2005年9月2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10月23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即注册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0.3%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0.28%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可对持有期限少于365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定最低认(申)购金额限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即投资者不可以直接把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B类、C类基金份额,不可以直接把B类基金份额转换为A类、C类基金份额,也不可以直接把C类基金份额转换为A类、B类基金份额。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3日前(含T+3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八)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零。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500万 0.03% 500万≤M<1000万 0.005% 1000万≤M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3% 500万≤M<1000万 0.05% 1000万≤M 每笔1000元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及以上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364 0.5% 365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天的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所收取的赎回费与持有期限少于365天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九)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A类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0200元 9,803.92份 10,000,000元 1.0200元 9,803,921.56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2)B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B类份额申购费率)×B类份额申购费率,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B类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B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 申购份数 值 10,000元 0.8% 79.37元 9,920.63元 1.0200元 9,726.10份 10,000,000 1,000元 1,000元 9,999,000 1.0200元 9,802,941.17 元 元 份 例三: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B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 申购份数 值 100,000元 0.08% 79.94元 99,920.06 1.0200元 97,960.84份 元 10,000,000 1,000元 1,000元 9,999,000 1.0200元 9,802,941.17 元 元 份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所有。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C类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0200元 9,803.92份 10,000,000元 1.0200元 9,803,921.56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持有期限为100天,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200×0%=0 赎回金额=10,000×1.0200-0=10,200.0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B类或C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持有期限为10天,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200×0.75%=76.50 赎回金额=10,000×1.0200-76.50=10,123.50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B类或C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持有期限为6天,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200×1.50%=153.00 赎回金额=10,000×1.0200-153.00=10,047.00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元,持有期限为100天,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200×0.50%=51.00 赎回金额=10,000×1.0200-51.00=10,149.00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十)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已于2005年9月22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10月23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投资者发起转换时必须一次性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 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易方达稳健收益A类基金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00%,申购补差费率为2.00%,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0.00)×2.00%÷(1+2.00%)=215.69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215.69=215.69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215.69=10,784.31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784.31÷1.020=10,572.85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 申购补差费 额净值 回费 10,000份1.1000元11,000.00元 0.00元 215.69元 10,784.31元 1.020元 10,572.85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5年9月23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已于2008年4月7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10月23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业务由各销售机构负责受理。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股票(含存托凭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主导债券投资,在可控风险下提高债券总收益;积极运用新股申购等方式增强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股票主动投资以及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主要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基于新股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的平均涨幅等,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风险;3、股票市场走势的预测;4、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转债价值的判断。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并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类债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品种的信用溢价,选择信用风险较低和溢价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局部供求、信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为控制基金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1) 新股(含增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性等因素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公司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并根据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险的判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2) 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策略 在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选择满足以下特征的公司进行投资:企业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层诚信尽职,重视股东利益,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正确地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能力能适应企业规模的需要;公司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拥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将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中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分别作为股票和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分别赋予10%和90%的权重,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新股申购、行业分析及个股研究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新股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6)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时参考;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除上述2、4、8、9以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或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承销证券;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8,645,960,151.69 12.02 其中:股票 8,645,960,151.69 12.02 2 固定收益投资 62,424,246,613.94 86.76 其中:债券 61,860,595,904.57 85.97 资产支持证券 563,650,709.37 0.78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9,935,533.20 0.43 7 其他资产 573,974,866.13 0.80 8 合计 71,954,117,164.9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码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4,947,517.64 0.14 B 采矿业 286,269,201.90 0.55 C 制造业 5,122,494,145.66 9.8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15,047,237.69 0.2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43,639,629.96 2.7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93,431,511.18 1.53 J 金融业 374,218,587.87 0.72 K 房地产业 90,754,086.58 0.1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2,457,181.83 0.6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2,701,051.38 0.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645,960,151.69 16.62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0018 上港集团 69,408,300 340,100,670.00 0.65 2 600150 中国船舶 11,492,859 338,349,768.96 0.65 3 600941 中国移动 3,244,865 322,799,170.20 0.62 4 600660 福耀玻璃 8,500,874 317,847,678.86 0.61 5 601298 青岛港 48,810,399 301,648,265.82 0.58 6 601598 中国外运 56,210,920 294,545,220.80 0.57 7 601088 中国神华 9,131,394 286,269,201.90 0.55 8 600519 贵州茅台 165,319 285,340,594.00 0.55 9 600873 梅花生物 29,588,133 282,566,670.15 0.54 10 600685 中船防务 10,992,912 280,868,901.60 0.5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831,551,608.98 11.2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240,638,689.22 52.3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70,031,907.38 12.05 4 企业债券 3,966,978,372.74 7.6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87,307,798.91 0.74 6 中期票据 10,727,349,490.39 20.6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706,769,944.33 26.3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860,595,904.57 118.9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值比例 (%) 1 230026 23附息国债26 41,000,000 4,152,127,445.05 7.98 2 230009 23附息国债09 14,100,000 1,511,376,688.52 2.91 3 2128042 21兴业银行二 10,800,000 1,106,057,862.30 2.13 级02 4 230205 23国开05 10,400,000 1,089,126,076.50 2.09 5 232380076 23建行二级资 10,200,000 1,037,868,393.44 2.00 本债03A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35099 22金泰优 1,700,000 171,540,513.77 0.33 2 260271 23和远 500,000 50,082,109.59 0.10 A2 3 199272 23北辰A 400,000 40,786,082.19 0.08 4 260418 G黄河优 400,000 40,575,853.15 0.08 5 199057 耘睿083A 400,000 40,206,673.97 0.08 6 199694 G23XH优 300,000 30,952,696.44 0.06 7 112152 信保03优 300,000 30,755,082.74 0.06 8 199666 23海创优 300,000 30,179,440.18 0.06 9 199204 23华兴优 300,000 29,835,318.23 0.06 10 136324 21大悦A 300,000 29,236,278.51 0.06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82,817.6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82,527,946.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9,464,102.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73,974,866.1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50 南银转债 483,534,368.40 0.93 2 118031 天23转债 457,086,913.20 0.88 3 110079 杭银转债 433,620,893.89 0.83 4 127045 牧原转债 360,946,940.02 0.69 5 127049 希望转2 301,828,212.14 0.58 6 113062 常银转债 257,011,898.46 0.49 7 113065 齐鲁转债 216,091,929.68 0.42 8 113059 福莱转债 209,396,770.07 0.40 9 127073 天赐转债 199,254,395.12 0.38 10 127018 本钢转债 184,582,986.71 0.35 11 113641 华友转债 172,019,980.80 0.33 12 127030 盛虹转债 164,488,193.22 0.32 13 110093 神马转债 160,813,426.00 0.31 14 127061 美锦转债 158,484,958.09 0.30 15 127083 山路转债 145,142,338.89 0.28 16 118022 锂科转债 139,735,332.03 0.27 17 127040 国泰转债 138,880,389.53 0.27 18 118034 晶能转债 133,949,073.33 0.26 19 110064 建工转债 127,213,756.61 0.24 20 110089 兴发转债 124,054,068.37 0.24 21 113049 长汽转债 121,088,197.09 0.23 22 113051 节能转债 120,994,192.93 0.23 23 113048 晶科转债 118,552,611.87 0.23 24 127067 恒逸转2 116,286,545.52 0.22 25 113623 凤21转债 115,641,888.01 0.22 26 110085 通22转债 115,314,001.64 0.22 27 113045 环旭转债 112,950,103.81 0.22 28 127039 北港转债 106,681,996.36 0.21 29 128109 楚江转债 106,382,486.08 0.20 30 110087 天业转债 104,428,014.18 0.20 31 127052 西子转债 102,589,616.33 0.20 32 113064 东材转债 101,899,034.77 0.20 33 123128 首华转债 101,744,203.71 0.20 34 118019 金盘转债 100,438,111.17 0.19 35 127025 冀东转债 99,930,845.92 0.19 36 113659 莱克转债 95,308,703.03 0.18 37 127074 麦米转2 92,398,350.60 0.18 38 113619 世运转债 91,455,474.78 0.18 39 113640 苏利转债 91,441,314.06 0.18 40 113637 华翔转债 88,313,848.56 0.17 41 127070 大中转债 85,775,162.33 0.16 42 128127 文科转债 83,202,306.60 0.16 43 127075 百川转2 78,175,217.69 0.15 44 110086 精工转债 77,475,674.92 0.15 45 118026 利元转债 75,288,065.58 0.14 46 113054 绿动转债 74,922,893.99 0.14 47 123119 康泰转2 73,299,878.34 0.14 48 123108 乐普转2 73,188,179.15 0.14 49 123169 正海转债 73,056,400.52 0.14 50 127066 科利转债 72,526,778.11 0.14 51 113663 新化转债 71,919,311.73 0.14 52 123165 回天转债 70,927,667.54 0.14 53 113666 爱玛转债 69,987,201.96 0.13 54 118013 道通转债 69,583,075.07 0.13 55 123146 中环转2 68,799,971.95 0.13 56 123120 隆华转债 68,519,489.20 0.13 57 113061 拓普转债 67,552,113.26 0.13 58 127026 超声转债 67,516,693.15 0.13 59 127033 中装转2 67,036,272.60 0.13 60 123071 天能转债 66,041,135.24 0.13 61 127027 能化转债 65,876,663.25 0.13 62 123161 强联转债 65,465,830.04 0.13 63 110045 海澜转债 64,343,523.47 0.12 64 128119 龙大转债 62,425,527.42 0.12 65 118027 宏图转债 62,011,723.22 0.12 66 111001 山玻转债 61,163,930.08 0.12 67 128121 宏川转债 61,028,793.46 0.12 68 123144 裕兴转债 59,961,094.39 0.12 69 123115 捷捷转债 59,781,846.96 0.11 70 113655 欧22转债 59,625,084.31 0.11 71 118023 广大转债 59,548,257.36 0.11 72 127060 湘佳转债 58,363,427.46 0.11 73 111004 明新转债 57,731,566.04 0.11 74 128105 长集转债 56,710,928.12 0.11 75 127050 麒麟转债 55,902,923.41 0.11 76 113638 台21转债 54,438,699.02 0.10 77 118020 芳源转债 54,381,679.75 0.10 78 127071 天箭转债 52,279,095.49 0.10 79 110072 广汇转债 51,362,891.77 0.10 80 118033 华特转债 51,226,498.95 0.10 81 127082 亚科转债 50,459,286.08 0.10 82 127044 蒙娜转债 50,203,780.42 0.10 83 113600 新星转债 49,642,922.61 0.10 84 113596 城地转债 48,736,392.69 0.09 85 123147 中辰转债 48,641,712.43 0.09 86 123184 天阳转债 48,393,596.95 0.09 87 123087 明电转债 48,067,854.59 0.09 88 123063 大禹转债 47,830,595.69 0.09 89 123090 三诺转债 47,283,459.25 0.09 90 113629 泉峰转债 47,247,580.32 0.09 91 113609 永安转债 46,442,625.00 0.09 92 127031 洋丰转债 46,122,173.65 0.09 93 127055 精装转债 46,122,017.51 0.09 94 113632 鹤21转债 45,817,378.81 0.09 95 127068 顺博转债 44,713,779.32 0.09 96 113610 灵康转债 44,185,822.51 0.08 97 113058 友发转债 43,964,837.47 0.08 98 113644 艾迪转债 42,415,119.03 0.08 99 127081 中旗转债 41,955,015.81 0.08 100 113608 威派转债 41,622,658.65 0.08 101 123149 通裕转债 41,603,827.15 0.08 102 113606 荣泰转债 41,099,461.63 0.08 103 123190 道氏转02 40,733,780.47 0.08 104 118010 洁特转债 40,501,490.45 0.08 105 111000 起帆转债 40,481,549.68 0.08 106 113532 海环转债 40,047,072.35 0.08 107 132020 19蓝星EB 38,990,849.27 0.07 108 128063 未来转债 38,162,740.77 0.07 109 123172 漱玉转债 38,085,754.85 0.07 110 123182 广联转债 36,280,205.47 0.07 111 123114 三角转债 35,002,296.52 0.07 112 123076 强力转债 34,648,107.23 0.07 113 113033 利群转债 34,584,121.07 0.07 114 113656 嘉诚转债 34,285,499.32 0.07 115 113505 杭电转债 34,218,624.75 0.07 116 127043 川恒转债 34,121,634.50 0.07 117 123162 东杰转债 33,171,432.81 0.06 118 113661 福22转债 33,111,445.15 0.06 119 123168 惠云转债 32,435,640.60 0.06 120 111009 盛泰转债 32,142,073.56 0.06 121 127078 优彩转债 31,691,054.10 0.06 122 110084 贵燃转债 31,502,443.61 0.06 123 123160 泰福转债 30,782,077.76 0.06 124 111002 特纸转债 30,485,376.43 0.06 125 127079 华亚转债 30,474,739.83 0.06 126 123166 蒙泰转债 30,340,481.59 0.06 127 123163 金沃转债 29,149,508.40 0.06 128 123186 志特转债 28,408,787.99 0.05 129 123121 帝尔转债 28,338,477.36 0.05 130 113662 豪能转债 28,270,768.68 0.05 131 123082 北陆转债 28,202,728.88 0.05 132 111011 冠盛转债 28,028,651.20 0.05 133 123154 火星转债 27,924,516.49 0.05 134 123106 正丹转债 27,714,764.77 0.05 135 123167 商络转债 26,901,275.64 0.05 136 118032 建龙转债 26,319,772.84 0.05 137 127019 国城转债 26,051,746.80 0.05 138 118025 奕瑞转债 26,040,373.39 0.05 139 123157 科蓝转债 25,955,356.74 0.05 140 123091 长海转债 24,874,792.40 0.05 141 123085 万顺转2 24,280,439.89 0.05 142 118035 国力转债 23,503,947.17 0.05 143 127087 星帅转2 22,341,174.63 0.04 144 118012 微芯转债 21,844,282.94 0.04 145 113639 华正转债 21,585,106.48 0.04 146 123109 昌红转债 21,510,708.41 0.04 147 123179 立高转债 21,445,246.88 0.04 148 113504 艾华转债 21,203,949.16 0.04 149 113601 塞力转债 21,008,661.39 0.04 150 123183 海顺转债 20,753,953.76 0.04 151 110043 无锡转债 20,643,728.48 0.04 152 123170 南电转债 20,119,887.32 0.04 153 118018 瑞科转债 19,619,289.40 0.04 154 128144 利民转债 19,504,023.21 0.04 155 123191 智尚转债 19,173,497.65 0.04 156 110063 鹰19转债 18,935,710.77 0.04 157 113625 江山转债 18,426,011.10 0.04 158 123150 九强转债 18,307,632.88 0.04 159 113636 甬金转债 18,073,558.31 0.03 160 127005 长证转债 17,889,895.37 0.03 161 110047 山鹰转债 17,688,271.58 0.03 162 128134 鸿路转债 17,354,691.99 0.03 163 118011 银微转债 17,309,980.16 0.03 164 123035 利德转债 17,182,303.40 0.03 165 118006 阿拉转债 17,048,074.12 0.03 166 123152 润禾转债 16,815,953.67 0.03 167 123178 花园转债 16,490,085.92 0.03 168 127042 嘉美转债 16,188,143.29 0.03 169 113055 成银转债 16,182,096.27 0.03 170 113516 苏农转债 15,903,877.49 0.03 171 123113 仙乐转债 15,668,490.51 0.03 172 127038 国微转债 14,846,940.63 0.03 173 113643 风语转债 14,772,460.73 0.03 174 128141 旺能转债 14,657,762.97 0.03 175 128048 张行转债 14,518,706.71 0.03 176 123124 晶瑞转2 14,467,110.99 0.03 177 113647 禾丰转债 14,246,831.42 0.03 178 123132 回盛转债 13,945,592.67 0.03 179 118005 天奈转债 13,668,679.00 0.03 180 123159 崧盛转债 13,657,670.98 0.03 181 113658 密卫转债 13,242,474.49 0.03 182 123049 维尔转债 12,901,041.53 0.02 183 127076 中宠转2 12,649,472.09 0.02 184 110081 闻泰转债 11,866,822.45 0.02 185 123010 博世转债 11,861,709.36 0.02 186 128130 景兴转债 11,716,735.31 0.02 187 127077 华宏转债 11,685,887.31 0.02 188 127047 帝欧转债 11,363,856.48 0.02 189 113670 金23转债 11,264,514.80 0.02 190 123130 设研转债 11,084,510.14 0.02 191 118015 芯海转债 11,013,243.89 0.02 192 111008 沿浦转债 11,000,846.99 0.02 193 128123 国光转债 10,958,901.04 0.02 194 118004 博瑞转债 10,849,969.01 0.02 195 127022 恒逸转债 10,691,328.43 0.02 196 113569 科达转债 10,682,622.79 0.02 197 123189 晓鸣转债 10,592,134.48 0.02 198 128132 交建转债 10,357,857.96 0.02 199 111007 永和转债 10,356,806.92 0.02 200 113627 太平转债 10,320,699.44 0.02 201 123199 山河转债 9,983,916.75 0.02 202 113628 晨丰转债 9,472,191.25 0.02 203 113665 汇通转债 9,185,949.79 0.02 204 127069 小熊转债 7,951,784.38 0.02 205 123185 能辉转债 7,531,756.85 0.01 206 111013 新港转债 7,359,621.86 0.01 207 123131 奥飞转债 7,011,261.07 0.01 208 113577 春秋转债 5,951,983.02 0.01 209 118003 华兴转债 5,868,068.99 0.01 210 127062 垒知转债 5,824,544.25 0.01 211 113667 春23转债 5,729,645.59 0.01 212 123103 震安转债 5,586,993.35 0.01 213 127054 双箭转债 5,334,882.83 0.01 214 111014 李子转债 5,328,004.93 0.01 215 123193 海能转债 5,005,222.15 0.01 216 111003 聚合转债 4,834,721.84 0.01 217 123133 佩蒂转债 4,418,207.08 0.01 218 113657 再22转债 4,357,790.83 0.01 219 127085 韵达转债 4,093,849.71 0.01 220 128083 新北转债 4,055,743.08 0.01 221 123151 康医转债 3,988,793.45 0.01 222 123142 申昊转债 3,944,978.45 0.01 223 128097 奥佳转债 3,746,707.01 0.01 224 118009 华锐转债 3,455,574.52 0.01 225 123155 中陆转债 3,280,884.58 0.01 226 113545 金能转债 3,255,922.30 0.01 227 127035 濮耐转债 3,248,202.92 0.01 228 123173 恒锋转债 2,977,671.63 0.01 229 128042 凯中转债 2,438,203.49 0.00 230 113621 彤程转债 1,752,343.85 0.00 231 123048 应急转债 1,322,229.42 0.00 232 128044 岭南转债 707,504.93 0.00 233 123126 瑞丰转债 579,516.69 0.00 234 113653 永22转债 478,748.45 0.00 235 113042 上银转债 126,627.76 0.00 236 132018 G三峡EB1 98,920.07 0.00 237 127016 鲁泰转债 11,315.35 0.00 238 128037 岩土转债 1,230.13 0.00 239 128108 蓝帆转债 1,023.07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A类基金份额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2014年1月1 29.96% 0.35% 7.48% 0.15% 22.48% 0.20% 日至2014年 12月31日 2015年1月1 20.63% 0.33% 4.51% 0.12% 16.12% 0.21% 日至2015年 12月31日 2016年1月1 1.85% 0.28% -1.80% 0.13% 3.65% 0.15% 日至2016年 12月31日 2017年1月1 4.55% 0.14% -4.26% 0.09% 8.81% 0.05% 日至2017年 12月31日 2018年1月1 1.33% 0.28% 6.17% 0.11% -4.84% 0.17% 日至2018年 12月31日 2019年1月1 14.96% 0.31% 1.10% 0.09% 13.86% 0.22% 日至2019年 12月31日 2020年1月1 6.13% 0.31% 1.78% 0.16% 4.35% 0.15% 日至2020年 12月31日 2021年1月1 8.66% 0.20% 4.17% 0.13% 4.49% 0.07% 日至2021年 12月31日 2022年1月1 -2.74% 0.26% 0.67% 0.13% -3.41% 0.13% 日至2022年 12月31日 2023年1月1 1.89% 0.22% 3.12% 0.09% -1.23% 0.13% 日至2023年 12月31日 2、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B类基金份额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4年1月1 30.53% 0.35% 7.48% 0.15% 23.05% 0.20% 日至2014年 12月31日 2015年1月1 20.82% 0.33% 4.51% 0.12% 16.31% 0.21% 日至2015年 12月31日 2016年1月1 2.17% 0.28% -1.80% 0.13% 3.97% 0.15% 日至2016年 12月31日 2017年1月1 4.85% 0.14% -4.26% 0.09% 9.11% 0.05% 日至2017年 12月31日 2018年1月1 1.61% 0.28% 6.17% 0.11% -4.56% 0.17% 日至2018年 12月31日 2019年1月1 15.29% 0.31% 1.10% 0.09% 14.19% 0.22% 日至2019年 12月31日 2020年1月1 6.44% 0.31% 1.78% 0.16% 4.66% 0.15% 日至2020年 12月31日 2021年1月1 8.99% 0.20% 4.17% 0.13% 4.82% 0.07% 日至2021年 12月31日 2022年1月1 -2.44% 0.26% 0.67% 0.13% -3.11% 0.13% 日至2022年 12月31日 2023年1月1 2.18% 0.22% 3.12% 0.09% -0.94% 0.13% 日至2023年 12月31日 3、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C类基金份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2019年10月 3.54% 0.20% 1.12% 0.08% 2.42% 0.12% 24日至2019 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 6.15% 0.31% 1.78% 0.16% 4.37% 0.15% 日至2020年 12月31日 2021年1月1 8.68% 0.20% 4.17% 0.13% 4.51% 0.07% 日至2021年 12月31日 2022年1月1 -2.71% 0.26% 0.67% 0.13% -3.38% 0.13% 日至2022年 12月31日 2023年1月1 1.90% 0.22% 3.12% 0.09% -1.22% 0.13% 日至2023年 12月31日 2019年10月 18.42% 0.25% 11.29% 0.13% 7.13% 0.12% 24日至2023 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海,管理时间为2008年1月29日至2008年6月30日;马喜德,管理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 自2019年10月23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2019年10月24日。 自2020年7月9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总指数(全价)”变更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在变更前后期间分别根据相应的指标计算。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不足部分于次年补足;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A、B、C类基金份额可以制订不同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等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资金汇划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0.6%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 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3%,B类基金 份额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8%。 A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A类/C类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R÷当年天数 R为A类/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八)申购、赎回的费率”以及“(九)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2、基金转换费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告。 中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下列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或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基金投资收益将受到不良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7、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8、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 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 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 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因此,本基金除承担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外,还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5、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等协议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本基金合同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经营范围: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 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 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 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 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 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 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 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 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6)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7)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6、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 2023-03-31 料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3-04-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3-05-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3-05-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 2023-09-02 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3-10-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3-11-17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 2023-11-2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1-22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 2023-11-23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3-12-16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 2023-12-19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2-20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客户申购、转换转入及 2023-12-2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 2024-01-13 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 2024-01-20 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3、《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