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关于降低申购、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1-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并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20日起,降低易方达平稳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10001)申购、赎回、转换转出及最
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方案
1. 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调整
调整后,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限额均下调至人民币 10 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下调至 5 万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以及投资者进行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均不进行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
制基础上设置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调整
调整后,投资者赎回、转换转出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单笔最低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
份额的限额均为1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
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
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份额限
制基础上设置本基金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赎
回及转换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根据上述费率调整方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五、基金的申购、赎回及
其它(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部分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除非该帐户在该销
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或其网
点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全部
份额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修改为: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除非该帐户在该销
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或其网
点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全部
份额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其他事项
1.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的相
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