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23-12-26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A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前言 一1、、订订立立本本基基金金合合同同的的目目的的是、依保据护和投原资则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2、金订运立作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3、》订(以立下本简基金称“合《同流的动性原则风是险管平等理规自愿定》、诚”)和实其信他用、有充关分法保律护法投规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1在、基本金基金或合本基同金中,:除指非大文成意现另金有增所利指货币,下市列场词基语金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32、、基基金金托管管理人人或或本本基基金金托管管理人人::指指大中国成基农金业银管理行有股份限有公司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5、何托有管效协修议订或和本补托充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6、市招场募基说金明书托管:指协《大议》成及现对金该增托利管货协币议市的场任基何金有招效募修说订明和书补》充,及其定期的更新 78、、基基金金产份品额发资售料概公告要::指指《《大大成成现现金金增增利利货货币币市市场场基基金金基份金额产发售品资公告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10、章《以基及金其法》他:对指基20金03合年同1当0月事2人8有日约经束第力十的届决全定国、人决民议代、通表知大等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11、订《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12、售《管信理息办披法露》办及法颁》布:指机中关国对证其监不会时2做01出9的年修7月订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13、券《投运资作基办金法》信:息指披中露国管证理监办会法20》1及4年颁7布月机7关日对颁其布不、同时年做8出月的8修日订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14、基《金流运动作性管风理险办管法理》规及定颁》布:指机中关国对证其监不会时2做01出7的年修8月订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1开5、募中集国开证放监式会证:指券中投国资证基券金监流督动管性理风委险员管会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67、、银基行金业合监同督当管事理人机:指构受:指基中金国合人同民约银束行,根和据/或基中金国合银同行享业有监权督利管并理承委员担会义务的法律 主体1,包8、括个基人金投管资理者人:指、基依金据托有管关人法和律基法金规份规额定持投有资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20、或合经格有境关外政机府构部投门资批者准:设指立符并合《存合续格的境企外业机法构人投、事资业者法境人内、证社券会投团资体管或理其办他法组》织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21、额人度民批币准合的格中境国外境机外构的投机资构者投:资指者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23、投基资金者份以额及持法有律人法:指规依或基中金国合证同监和会招允募许说购明买书证合券法投取资得基基金金的份其额他的投投资资者者的合称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25、申销购售、赎机回构、:转指换大、成非基交金易管过理户有、转限托公管司及以定及期符定合《额销投售资办等法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27、基注金册份登额记持机有构人:名指册办和理办注理册非登交记易业过务户的等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28、公基司金或账接户受:大指成注基册金登管记理机有构限为公投司资委者托开代立为的办、记理录注其册持登有记的业、务基的金机管构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29、额基余金额交及易其账变户动:情指况销的售账机户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 易业务30、而基引金起合的同基生金效份日额:的指变基动金及募结集余期情结况束的后账达户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3,基1、金基管金理合人同向终中止国日证:指监基会金办合理同基规金定备的案基手金续合完毕同,终并止收事到由其出书现面后确,认按的照日基期金合同规 定的程32、序基终金止募基集金期合限同:的指日自期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33月、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45、、工日作:指日公:历指上日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76、、月T日:指:指公销历售月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398、、T开+放n日日::指指自为T投日资起者第办n理个基工金作份日额(不申包购含、赎T日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01、、交认易购时:指间在:基指金开募放集日期基间金接,投受资申者购申、赎请回购或买其基他金交份易额的的时行间为段 4432、、申赎购回::指指在在基基金金存存续续期期内内,基投金资份者额申持请有购人买按基基金金份合额同的规行定为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44、为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45、基转金托管管理:人指管基理金的份其额他持基有金人份在额本间基的金转的换不行同为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46、构巨的额操赎作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47、一定日期基定金额总投份资额计的划1:0投%的资情者形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48、购销申售请服的务一费种:投指资本方基式金用于持续营销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49、产基中金扣份除额,属等于级基:本金基的金营分运设费两用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50、化A收类益基率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5512、、B摊余类成基本金份法额:指:指估按值照对象0.以01买%年入费成率本计列提示销,按售票服面务利费率的或基协金份议额利等率级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53、价每与万折份价基,金在净其收剩益余存:指续按期照内相按关实法际规利计率算法的摊每销万,每份日基计金提份损额益的日净收益 5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 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的年 收益率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回 购收入、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57、节基约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58、息基、债金券资的产应净值计利:指息基、基金资金应产总收值的减款项去基以及金其负债他后投资的净所形资产成值的价值总和 5690、、基基金金份资额产净估值值::指指计计算算日评基估金基资金产资净产值和除负以债计的算价日值基,金以份确额定总基数金的资数产值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61、值流的动过性程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62、的指债定券媒等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6括3、基不金可管抗理力人:指网本站合、同基当金事托人管不人能网预站、见中、国不证能监避会免基且金不电能子克披服露的网客站观)事等件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率。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等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1、、发基售金时份间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2、基发金售份方额式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3、公发告售对以象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二、、认基购金费份用额的认购 2本、募基集金期不利收息取认的购处理费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 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3额、以基金注认册登购记份额机构的计的算记录为准。 4基、认金认购份购份额余额额具体的的处计理算方方式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三、、投基资金者份认额购认时购,原需则按及销持售有机限构额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2、、投基资金者管在理基人金可募以集对期每内个可基以金多交次易认账购户基的金单份笔额最。低认认购购一金经额受进理行不限得制撤,销具。体限制请 参看4招、募基说金明管书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如、以果募其集固期有限财产届满承担,未因满募足集募行集为生而效产条生件的,基债金务管和理费人用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 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二、、开申放购日和及赎开回放的时开间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2、披申露购办、法赎》回的开有始关日规及定业在务指办定理媒时介间上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确定 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三、“、确申定购价与赎”原回则的,原即则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3、、“当金日额的申申购购、与份赎额回赎申回请”原可则以,在即基申金购管以理金人额规申定请的,赎时回间以以份内额撤申销请;;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 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 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 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四、、申申购购和与赎赎回回的的申程请序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为有效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3、回申时购和,款赎项回的申支请付的办确法认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T日日提(T交日的),有在效正申常请情,况投下资,者本可基在金确登认记日机后构(在不不包迟括于该T日+)1到日销对售该网交点易柜的台有或效以性销进售行机确构认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1、、基申金购管和理赎人回可的以数规量定限投制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2,、具基体金规管定理请人参可见以招规募定说投明资书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3、募基说金明管书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4、总当数接的受比申例购上申限请,对具存体量规基定金请份参额见持招有募人说利明益书。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5、申基购金等管措理施人,可切以实根保据护市存场量情基况金,份在额法持律有法人规的允合许法的权情益况。下具,调体整请上参述见规相定关的公数告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六.本、申基购金和不赎收回取的申价购格费、用费和用赎及回其费用用途。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2.本化基的金情的形申除购外、。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 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 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基金份额净值 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1、生因不下列可情抗况力导时致,基基金金管无理法人正可常拒运绝作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 申购申3、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6、或当者前超一过估值50日%,基或金者资变产相净规值避5500%%以集上中的度资的产情出形现时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7、取申暂请停超接过受基基金金管申理购人申设请定的的措基施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8、申为购了金保额护上基限金的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认为若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9、可基能金会资影产响规或模损过害大现,使有基基金金管份理额人持无有法人找利到益合时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10、负当面影影子响定,从价而确损定害的现基有金基资金产份净额值持与有摊人余利成益本的法情计形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11、达法到律0法.5%规时规,定基或金中管国理证人监应会当认暂定停的接其受他申情购形.。。 发生上述除第4、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5、7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 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1、因生下不可列情抗形力时导致,基基金金管管理理人人可不暂能停支接付受赎投回资款者项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5、、发当生前本一基估金值合日同基规金定资的产暂净停值基5金0%资以产上估的值资情产况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6、取基延金缓管支理付人赎认回为款会项有或损暂于停现接有受基基金金份赎额回持申有请人的利措益施的赎。回。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8、续单两个个基交金易份日额超持过有0人.5在%单时个,基开金放管日理申人请可赎暂回停基接金受份投额资超人过的基赎金回总申份请额; 10%的,基 金管理9、人法可律暂法停规接规受定投或资中人国的证赎监回会申认请定或的延其缓他支情付形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理原则或方式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十、巨一、额巨赎额回赎的回认的定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2、放巨日额的赎基回金的总处份理额方的式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1)分全延额期赎赎回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根据前述“(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3、应巨当额在赎指回定的媒公介告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调整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十、二发、生暂上停述申暂购停或申赎购回或的赎公回告情和况重的新,开基放金申管购理或人赎当回日的应公在告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2、停如公发告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3、申如购发或生赎暂回停公的告时,间并超公过布1最日近但1少个于开2放周日,暂的停基结金束份额,基净金值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4、的如每发万生份暂基停金的净时收间益超和过七2日周年,暂化停收期益间率,;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二根)据基《金基管金法理》人、《的运权作利办与法义》及务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17根)据法《律基法金规法和》《、《基运金作合办同法》》规及定其的他其有他关权规利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二、、基基金金托托管管人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1、二根)据基《金基托金法管》人、《的运权作利办与法义》及务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7)根法据律《基法金规法和《》、基《金运作合办同》法规》定及的其其他有他权关利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每、份根基据《金基份金额法具》有、《同运等作的办合法法》权及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2、9)根法据律《法基规金和法《》基、《金运合作同办》法规》定及的其其他他有权关利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1一、、当召出开现事或由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1、、除会法议律召法集规人规及定召或集《方基式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6。0基日金内管召理开人;基决金定管召理集人的决,应定当不自召出集具,书基面金决托定管之人日仍起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4、合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5、当代自表出基具金书份面额决1定0%之以日上起(含60本日数内)召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6、干基扰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三、、召召开开基基金金份份额额持持有有人人大大会会,的召通集知人时应间于、会通议知召内开容前、通30知日方,在式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7)采召取集通人讯需开要会通方知式的并其进他行事表项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3、见如寄召交集的人截为止基时金间管和理收人取,还方应式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1、式现召场开开,会会。议由的基召金开份方额式持由会有议人召本集人人出确席定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 上(含2、1通/3)讯基开金会份。额通的讯基开金会份系额指持基有金人份或额其持代有理人人将参其加对,方表可决召事开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 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 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3、的在规不定与,法并律与法基规金冲登突记的机前构提记下录,相基符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4、集基人金确份定额并持在有会人议授通权知他中人列代明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1、、议议事事内内容容及与提程案序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基、议金事份程额持序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本数)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2个工在作通日讯内开在会公的证情机况关下监,首督先下由由召召集集人人提统前计30全日部公有布效提表案决,在,在所公通证知机的关表监决督截下止形日成期后决 议。 六、表决 1基、金一份般额决持议有,一人般大决会决议议须分经为参一加般大决会议的和基特金别份决额议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2、均特以别一决般议决,特议别的决方议式应通当过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七、、现计场票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2、票通的讯效开力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有、下被列依情法取形之消一基金的管,基理金资管格理;人职责终止: 23、、被依基法金解散份、额被持依有法人撤大销会或解被任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有、下被列依情法取形之消一基金的托,基管金资托格管;人职责终止: 23、、被依基法金解散份、额被持依有法人撤大销会或解被任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一提)名基:金新管任理基人金的管更理换人程由序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本数)基金 份额的2、基决金议份:基额金持份有额人持提有名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 数)表3、决临通时过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 之日起5、五公日告内:基报金中管国理证人监更会换备后案,;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6、效交后接:2基个金工管作理日人内职在指责定终媒止介的公,基告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7、管审理计人:基应金及管时理接人收职。责新终任止基的金,管应理当人按应照与法基律金法托规管规人定核聘对请基会金计资师产事总务值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8、审基计金,名并称将变审更计:结基果金予管以理公人告更,换同后时,报如中果国原证任监或会新备任案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二提)名基:金新托任管基人金的托更管换人程由序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本数)基金 份额的2、基决金议持:基有金人份提额名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3、三临分时之基二金)托表管决人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 之日起5、五公日告内:基报金中托国管证人监更会换备后案,;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6、效交后接:2基个金工托作管日人内职在指责定终媒止介的公,应告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7、。审新计任:基基金金托托管管人人职与责基终金止管的理,人应核当对按基照金法资律产法总规值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三提)基名金:如管果理基人金与管基理金人托和管基人金同托时管更人换同的时条更件换和,程由序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2、含基1金0%管)理的人基和金基份金额托持管有人人的提更名换新分的别基按金上管述理程人序和进基行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基、金取得注登册记登记费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32、、建保管立和基管金理份额投资持者有人基开金户账资户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5、法实施律前法在规及指定中媒国证介监上会公规告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基、金配注备册足登够的记专机构业人承担员办以理下义本基务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3、、严妥格善按保照存法登律记法数规据和,并《基将金基合金同份》额规持定有的人条名件称办、理身本份基信金息份及额基的金注份册额登明记细业等务数;据备 份至中4、国对证基监金会份认额定持的有机人构的。基其金保账存户期信限息自负基有金保账密户义销务户,之因日违起反不该得保少密于义2务0年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5的、和按《《基基金金合合同同》》约及定招的募其说他明情书形规除定外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率。 二、投资理念 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 稳定、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三、投资范围 本1、基现金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32、、期剩限余在期限1年在以3内9(7含天以1年内)(的含银3行97存天款)、的债债券券回、购非、金中融央企银业行债票务据融、同资业工存具单、;资产支持 证券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管理将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 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投资策略首先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 特征,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 的基1础.上整为体投资资产者配获置取策稳略定的收益。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 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二是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 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对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期是进行基金目标久期设定的基本前提,也是债券部分进行正 确投资的首要条件。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 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 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 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主要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于收益率变动的敏感程 度。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 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收益率下降时,通 过增2持.剩类余属期配限置较策长略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 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 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 资金供求、申赎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相 应调整组合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以满足投资者的流 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 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 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品种,减持相对 高估、3.价个格券将选下择降策的略、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以期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 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 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 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 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 期债券4.回品购种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 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 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 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 关规定。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 的机会5.流,通动过性逆管回理购策的略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 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 变现能力。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 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析并加以审慎评估,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 时调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 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1.国、投家资有决关策法依律据、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1八、、基投金资经决理策根流据程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 期利率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 产配置方案。 计划、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讨论,明确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 总体3投、基资金方经案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 券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 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 或投4资、交决易策执委行员会审议。 交5、易投资管理风部险控根制据基委金员经会理及下风达险管的理交部易提指出令风制险定控交制易建策议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 施,风6、险基管金理经部理对对计组划合的进执行行调进整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 理部7对、各本种基风金险管的理监人控在和确评保估基结金果份,额基持金有经人理利对益组的合前进提行下动有态权调根整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1九.平、投均资剩组余合期平限均(天剩)余的期计限算计公算式方如法下: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 款、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逆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3投、资各于类金资产融工和负具产债生剩的余负期债限、包剩括余正存回续购期、限买断的确式定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十1、、本投基资金限不制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 后的2规、组定合为限准制,但需提前公告。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 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 程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0现)本金(基不金包将括保结持算足备够付比金例、的存流出动保性证资金产、应并收符合申下购述款比等)例、限国制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2融)债现券金(占不基包金括资结产算净备值付的金比、例存合出计保不证得金低、应于收5%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10%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4净)值除的发比生例巨合额计赎不回得、连超续过330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1本)本基基金金持投有资的资全产部支资持产证支券持的证比券例,其限市制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2定)的本特基殊金品持种有除的外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3规)模本的基金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4,)不本得基超金过投其资各的类资资产产支支持持证证券券须合具计有规评模级的资10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质押 品的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项、第(10)项第1)条、第(11)项第4)条、第(14)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 原则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2、率为和了上避市免交采易用“的摊债余券成和本票法据”的计市算价的计基算金基资金产资净产值净与值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3、资银组行合存的款账按面照价约值定进利行率调在整持,有使期基内金逐资日产计净提值更应能收公利允息地,在反利映息基到金账资日产以价实值收。利息 入账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5、格相估关值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1、、每估万值份程基序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 小数2点、后基第金管4位理四人舍应五每入个。工国作家日另对有基规金定资的产,估从值其。规但定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本、基估金值合错同误的类当型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2、统估故值障错差误错处、理下原达则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4)估估值值错错误误处调理整程采序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4、构估进值行错更误正处理,并的就方估法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六、、基暂金停投估资值所的涉情及形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2、、因占不基可金抗相力当致比使例基的金投管资理品人种、的基估金值托出管现人重无大法准转确变评,而估基基金金管资理产人价为值保时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4、的当利前益一,估已值决日定基延金迟资估产值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5、术中仍国导证致监公会允和价基值金存合在同重认大定不的确其定他性情时形。,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予以公布。 1八、、基特金殊管情理形人的或处基理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2、估由值于错证误券处交理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1、、基基金金管费理用人的的种管类理费; 32、、基基金金托的销管人售服的托务费管费;; 45、、《《基基金金合合同同》》生生效效后后与与基基金金相相关关的的信会息计披师费露、费律用师;费和诉讼费; 67、、基基金金份的额证持券交有易人大费会用费;用; 89、、按基金照国的家银有行汇关划规费定和用《;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1、、基基金金管费理用人计的提管方理法费、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H在=通E常×年情管况理下费,基率金÷当管年理天费数按,前本一基日金基年金管资理产费净率值为的0年.33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H为为前每一日日应基计金提资的产基净金值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2,、若基遇金法托定管节人假的日托、休管息费日,支付日期顺延。 H在=通E常×年情托况管下费,基率金÷当托年管天费数按,前本一基日金基年金托资管产费净率值为的0年.05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H为为前每一日日应基计金提资的产基净金值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3,、若基遇金法销定售节服假务日费、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 B额持类有基人金份,基额金持年有销人售的服费务率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H各=类E基×R金÷份当额年的天销数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为为前每一日日该该类类基基金金份份额额应的计基提金的资基产金净销值售服务费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 动费、4、持上有述人(一服)务中费4到等。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二;)基收金益已分实配现原收则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1本、基基金金收收益益分分配配应采遵用循红下利列再原投则资方:式; 32、、“本每基日金分同配一、类按别月内支的付每”。份本基基金金份根额据享每有日同基等分金配收权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 为止4;、本基金保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 当日5净、收本益基等金于收零益时每,月当集日中投支资付者一不次记;收每益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每月累计未付收益支付时, 若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 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 计未6付、收当益日为申负购值的,基则金从份投额资自者下赎一回个基交金易款日中起扣享除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三在)收指益定分媒配介方和案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四额)收及益比分例配、分方配案方的式确、定支、付公方告式与及实有施关手续费等内容。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每日计算并分 配收益2、,本基基金金管在理每人工不作另日行进公行告收基益金分收配益。分每配工方作案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 履行适3、当法程律序法规后或,可监以管适机当关延另迟有计规算定或的公,从告其。规定。 4、本基金每月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1、、基基金金管会理计人政为策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3、则基金:如核果算《以基人金民合币同》为生记效账少本于位2币个,月以,人可民以币并元入为下记一账个单会位计;年度; 54、、会本计基制金度独执立行建账国、家独有立关核会算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7、关基规金定托编管制人基每金月会与计基报金表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1二、、基基金金管的理年人度聘审请计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2、所会及计其师事注务册会所更计换师经对办本注基金册会的年计度师财,应务事报先表征进得行基审金计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1、、虚本假基记金载信、误息导披性露陈义述务或人者承重诺大公遗开漏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23、、违对规证承券诺投收资益业或绩进者行承担预损测失;; 45、、登诋毁载其任他何基自金然人管、理法人人、基或金者托非管法人人或组者织基的金祝销贺售性、机恭构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一《)基基金金合招同募》说是明界书定《、《基基金金合合同同》》当、基事金人托的管各协项议权、利基、金义产务品关资系料,明概确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4、的基权金利产、品义资务料关概系要的是法基律金文招件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1、四本)基基金金资的产基净金值合、同每生万效份后基,金在净开收始益办和理七基日金年份化额收申益购率或公者告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2留、至在百开分始号办内理小基数金点份后额第申3购位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20%的基情金形运,作为期保间障,其如他报投告资期者内的出权现益单,基一金投管资理者人持至有少基应金当份在额基金达定到期或报超告过“基影金响总投份资者额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22)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的情形; (23)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且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1、、基暂金停投或资延所迟涉信及息的披证露券的交情易形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4、的法利律益法决规定规延定、迟中估国值证时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一、、变《基更金基合金同合》同的涉变及更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2、事关项于《,由基基金金合管同理》变人更和的基基金金托份管额人持同有意人后大变更会并决公议告自,表并决报通中过国后证方监可会执备行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有、下基列金情份形额之持一有的人大,《基会金决合定同终》止应的当;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三、、基基金金财财产产清的算清小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2、金基管金理财人产组清织算基小金组财组产成清:算基小金组财并产在清中算国小证组监成会员的由监基督金下管进理行人基、金基清金算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3、组基可金以财聘产用清必算要小的组工职作责人:基员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4、。基基金金财财产清产清算程算小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7)基对金基财金产财清产算进的行期分限配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2、《后基生金效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3、《止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4、金《合基同金》合各同方》当正事本人一具式有六同份等,除的上法报律有约关束监力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5、《持基有金二合份同,每》可份印具制有成同册等,的供法投律资效者力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