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17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8 五、基金的存续.................................................................................................................................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十、基金的托管...............................................................................................................................35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6 十二、基金的投资...........................................................................................................................37 十三、基金的财产...........................................................................................................................4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二十、违约责任...............................................................................................................................6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6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67 二十三、其他事项...........................................................................................................................68 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 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4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转型:指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事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基金类别,变更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等。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起始日,原《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 遵守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 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资本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7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 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中证内 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 同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1〕1209 号) 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1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进 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生效。 2014 年 1 月 23 日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 议案》,同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起《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 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按照《大成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 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8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代销机构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除指定赎回外,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 申购和红利再投的基金份额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10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基金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11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12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5、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3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14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15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16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17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照独立、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18 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9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20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1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22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23 2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 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5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26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27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及身份证明和受托出席会议者身份证明及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证明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表决截止日前连续 2 次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关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28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29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和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30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 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 31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3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33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4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5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数据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 要服务; 7、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8、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 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转型,消费将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也将成为我国 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成长潜力的消费行业相关的 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基本面分析和积极的主动管理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分享经济结构转型中消费行业上市公司高成长带来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权证、股指期 货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策略。以宏观经济分析和政策研究为基础,通过分析影响中国证券 市场整体运行的内外部因素,实施大类资产配置;分析各个消费子行业在中国经济转型不同 阶段行业景气度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实施行业配置;在各个行业内通过对公司基本面的考 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适度进行股指期货投资,股指期货 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1、大类资产配置 37 本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但为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本 基金实施适度的战略或战术性类别资产配置。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 险的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 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在大类资产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适度运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暴露。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场投资价 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 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宏观经济环境方面,主要是对证券市场基本面产生 普遍影响的宏观经济环境进行分析,研判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政策因 素方面,主要是对影响经济结构、金融和证券市场的政策进行前瞻性分析,研究政策对不同 类别资产的影响。市场利率水平方面,主要分析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证券 的影响。资金供求因素方面,主要分析证券市场供求的平衡关系。投资价值方面,主要研究 各类证券市场的整体内在价值的变化和估值水平的相对变化。市场运行内在动量方面,主要 分析证券市场自身的内在运行惯性与回归(规律),发现驱动证券市场向上或向下的市场因 素。 通过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 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 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 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本基金对消费行业的定义是指为居民 日常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业,包括传统消费行业和外延消费行业。传统消费行业主要由 必需消费和可选消费两个行业组成,必需消费行业指居民基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商品和服 务,具体指按照中证行业分类体系定义的必需消费一级行业,包括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饮 料、食品、家常用品、个人用品等子行业;可选消费行业是指居民用于改善生活质量的商品 和服务,具体指按照中证行业分类体系定义的可选消费一级行业,包括汽车与汽车零部件、 家庭耐用消费品、休闲设备与用品、纺织品、服装与奢侈品、酒店、餐馆与休闲、综合消费 者服务、媒体、经销商、百货商店和专营零售等子行业;外延消费行业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 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其主要的收入及盈利来源与居民消费具有较高的关联程 度,包括中证医药卫生一级行业、中证金融地产一级行业、中证信息技术一级行业和中证电 38 信业务一级行业。 本基金的股票策略采取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积极管理策略,深入分析消费行 业的发展前景,挖掘受益于国家消费政策、行业规模增长和消费结构变化的子行业和上市公 司,从而更好地分享消费需求提升、消费升级背景下公司高成长带来的超额收益。 公司基本面研究主要包括公司在内需增长背景下的成长性评估和投资价值评估。成长性 评估将首先研究基于我国处于消费需求增加和消费升级背景下产业政策、消费趋势、供应商 力量、行业壁垒、商业模式与技术变迁等因素对行业竞争格局演变的影响,然后分析公司战 略、资源与能力等方面的优势,评判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以及业绩驱动因素,最后运用主营 业务收入、EBITDA、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指标,结合公司营运指标(如固定资产周转率 等)以及经营杠杆指标(如权益乘数等),对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进行综合评价。投资 价值评估是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考虑,分析公司盈利稳固性,判断 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TDA、EV/Sales、P/E、P/B、P/RNAV、股息率、ROE、 经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分析师将根据行业特点选择合适的指标进行估值。 3、债券投资策略 主要通过利率预测分析、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债券信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等策略 配置债券资产,力求在保证资产总体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稳定收益。 1)利率预测分析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当预期利率下调时,适当加大组合 中长久期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组合获取价差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少长久期债券 的投资,降低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市场情况、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 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债券信用分析 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流动性、所处行业等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准确评价债券 的违约概率,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变,捕捉价格优势或套利机会。 4)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之间、不同市场不同板块之 间的收益率利差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选择适当品种,获取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 39 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争取获得较高的回报。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为: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 价值基准,并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通过套期保值策略,对冲系 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化。 基金管理人依据对股市未来趋势的研判、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目标以及投资组合的构成, 决定是否对现有股票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采用何种套期保值策略。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动态管理套期保值组 合。主要工作包括,基于合理的保证金管理策略严格进行保证金管理;对投资组合 beta 系 数的实时监控,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当组合 beta 值超过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 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上市公司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2)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40 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 41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2)、(6)、(8)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直接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 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3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45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6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 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4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48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9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51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53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金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4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56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合同生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58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59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规则;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6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2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63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4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6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6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本基金合同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 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67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68 (本页无正文,为《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