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7-03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
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基金转型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14]179号文备案生效。自 2014年3月25日起,由《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而成的《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基 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 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 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 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大成消费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3 日 2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基金合同 全文 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 媒体 媒介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前言 (三)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三)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释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8、《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 修订 出的修订 释义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 3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资者 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 19、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资者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释义 30、基金转型:指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 31、基金转型:指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 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事项的统称,包 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事项的统称,包 括但不限于变更基金类别,变更投资目标、 括但不限于变更基金类别,变更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等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消费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基本情 况 基金的 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中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历史沿 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 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 革 转型变更而来。 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中 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 转型变更而来。 基金的 2014 年 1 月 23 日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 2014 年 1 月 23 日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 历史沿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革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中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中证 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 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 项的议案》,同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 项的议案》,同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 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 于该等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 于该等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 改。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 2014 年 3 月 改。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自 2014 年 3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起《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月 25 日起《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 金基金合同》生效,《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大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大 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当事人按照《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 本基金当事人按照《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 4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 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消 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的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 存续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案。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 1、基金管理人简况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人及权 …… …… 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法定代表人:刘卓 基金合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同当事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 人及权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利义务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同当事 1、基金托管人简况 1、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及权 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基金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当事 人及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利义务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括但不限于: 新增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额持有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人大会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5 基金份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额持有 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2)通讯开会方式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6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方式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基金份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额持有 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 额持有 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 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方可执行。 基金份 新增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额持有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人大会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7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管人的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更换条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件和程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序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 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理人、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管人的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更换条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件和程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序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理人、 基金托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管人的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更换条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依照有关规 件和程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序 8 基金的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高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低 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的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投资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新增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基金的 (九)禁止行为 (九)禁止行为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其他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资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产的估 值 2、债券估值方法: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 9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基金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同的变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 更、终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止与基 案,自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财产 效。 的清算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获得中国证监 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会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在指定媒体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将终止: 基金合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同的效 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力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本基金合同于报中国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本基金合同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 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告之日止。 之日止。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 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