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8-03-27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
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
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经与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
在前言、释义、投资交易限制、申购与赎回管理、基金估值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流动性
风险管控措施进行明确(具体的修订内容详见附表修订对照表)。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已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同时,对本基金托管协议
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一、重要提示
1、此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
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3、按照《规定》:“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本公司将调整本基金的赎回费,具体详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旗下
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公告》。
4、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在本基金最新一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相关情况。
二、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
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7 日
附件: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修改依据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规定》释义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第四十条“(一)”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新增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第十九条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 3、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 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载明。本基金 H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基金管理人按照不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H 类
高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列示。 份额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基金管理人按照不高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水平在
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列示。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
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第二十二、二十四条、第十九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条
的情形及处理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当发生上述(1)、(2)、(3)、(4)、(5)、(6)、(8)、(10)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发生上
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换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申请的措施。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十四、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资产支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二)投资范围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 持证券、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八条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的 5%-4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将 80%以上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将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十四、基金的投资 新增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第十五、十六、四十条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十四、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 第十八条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十四、基金的投资 新增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十七条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十四、基金的投资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第十五、十六、十八、四十条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每个交易日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十四、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4)、(7)、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二十四条
暂停营业时;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五)定期报告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文 序号 文中序号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