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竞争优势股票:招募说明书
2014-04-18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根据《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4年4月21日到期后本基金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补充公告。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投资者按照本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二十个部门,分别是股票投资部、数量投资部、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委托投资部、研究部、交易管理部、营销策划及产品开发部、信息技术部、客户服务部、市场部、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行政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公司在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武汉、福州、沈阳、广州和南京等地设立了九家分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此外,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责任、回报、专业、进取”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4年3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4只ETF及1只ETF联接基金: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只QDII基金: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3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讲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4年1月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8年11月起兼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月23日起代为履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王颢先生,董事,博士。2000年12月-2002年9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综合室总经理 2002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2008年11月至2014年1月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刘虹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1985年7月-1998年11月,任国家计委国土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主持工作) 1998年11月-2000年9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计划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2000年9月-2004年9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处长 2004年9月-2006年2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 2006年2月-2007年6月,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改革部总经理 2007年6月-2007年8月,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高级专家 2007年8月至今,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高岐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会计处处长、副总经理 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管会副主任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1997年5月-2000年4月,任职于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 2000年4月-2007年2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部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独立董事,国家开发银行顾问,高级经济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处长、处长),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副局长),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工作。
宣伟华女士,独立董事,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院法学修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1986年-1993年,华东政法大学任教 1993年-1994年,日本神户学院大学法学部访问教授 1994年-1998年,日本国立神户大学学习 1999年-2000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 2001年始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于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法律事务。曾代理过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案件,被CCTV?证券频道评为“五年风云人物”,并获得过“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1983-1988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助教 1989-1994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1994-1997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1997年至今,任武汉大学教授,先后担任副系主任、系主任、副院长等行政职务。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2005年至今任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瑞穗金融集团教授。2007年-2010年,兼任美国金融学会理事 2010年至今兼任美国西部金融学会理事 1997年至今兼任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研究员 2007年至今兼任纳斯达克公司经济顾问理事会理事 2009年至今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院长 2003年至今兼任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监事长,大学本科。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谢红兵先生,监事,双学士学位。1968年入伍,历任营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主任 1992年转业,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营业处处长兼房地产信贷部经理,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 1998年调总行负责筹建基金托管部,任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2005年负责筹建银行试点基金公司,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董事长 2008年任中国交银保险公司(香港)副董事长。2010年退休。
吴朝雷女士,监事,硕士学位。1988年9月-1990年12月任浙江省永嘉县峙口乡人民政府妇联主任、团委书记 1991年10月-1998年2月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民政科长 1998年3月-2001年6月,任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助理检察员 2001年6月-2007年8月,就职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任三级检察官 2007年8月起任民生人寿北京公司人事部经理。2007年11月-2009年12月,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2010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纪委副书记、大成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年-2002年,历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2年-2006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2006年1月-7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2006年8月-2008年5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2008年5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7月13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 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 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 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年3月19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春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长春税务学院、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09年7月13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0月25日起任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冰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主管。2004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年7月13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明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992年至1996年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鷺江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至2000年曾任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01年至2004年曾任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2004年3月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现任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13年10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股票投资部总监。
2、基金经理
陈尚前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债券投资室主任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策略部经理。2002年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6月至2009年5月曾任大成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8月6日至2014年4月4日任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任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4月4日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1年4月20日起兼任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并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8名。名单如下:
刘明,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股票投资部总监 曹雄飞,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支兆华,研究部总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汤义峰,数量投资部总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蒋卫强,风险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邓涛,研究部总监助理,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杨丹,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刘安田,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4名。名单如下:
陈尚前,固定收益部总监,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立,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陶铄,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磊,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6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8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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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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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并在武汉分公司开通了直销业务: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05-106室
联系人:戴晓燕
(下转A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