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12-18
大成深证成长40联接
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 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尊敬的投资者: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已于 2009 年 2 月4 日发布《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并于 2010 年 5 月 5 日、2011 年 3 月 14 日及 2012 年 7 月 3 日发布《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现我公司再次提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dcfund.com.cn 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 1 页 共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