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
2017-07-1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4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备案 ......................................................................................................................................................57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58
八、基金转换 ......................................................................................................................................................63
九、基金的投资 ..................................................................................................................................................64
十、基金业绩 ......................................................................................................................................................72
十一、基金财产 ..................................................................................................................................................7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7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7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十七、风险揭示 ..................................................................................................................................................86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7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0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9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78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05 年 06 月 0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
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2017 年 6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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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投资主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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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收到其确认书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
份额针对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
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代码 指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90005,大成货币市
场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91005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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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基金交易的
申请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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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任哈尔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11月至
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委;
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
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年1
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
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14年10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
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以及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
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2月17日起代为履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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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长职务。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年4月至1996年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任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
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
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
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
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学金
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业产业组
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三项教育部
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国内财经类期刊
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和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学国家金融
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
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风险与危
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0年1月,先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
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07年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党委委员;
2010年7月,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
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6月,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
7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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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司开发部软
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
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
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
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1999年至2009年任普华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
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Hunton & Williams美国及国际律师事
务所。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
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
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
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
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世界银
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外投资部副主
任。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国花
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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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
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平安
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朱哲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拥有 7 年固定收益市
场从业经验,6 年证券市场从业经验。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中国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投
资经理。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嘉实基金交易部交易员。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银
华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总部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担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起任大成景华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0 月 12 日起任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钱辉 2005 年 06 月 03 日—2007 年 01 月 12 日
王立 2007 年 1 月 13 日—2014 年 12 月 23 日
李达夫 2013 年 03 月 07 日-2014 年 04 月 04 日
黄海峰 2014 年 12 月 24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
3、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4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其他
委员 3 名。名单如下:
陈翔凯,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立,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
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文平,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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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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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
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
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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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
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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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
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
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并
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
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
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
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
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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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
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
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
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
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
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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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
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
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
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
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
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
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
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
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
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
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
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
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
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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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
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
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
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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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
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
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 IT 蓝图实
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
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
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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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
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安怡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华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南方中证 500 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源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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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建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锐诚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84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892.86 亿元。同时,开
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
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
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
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
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
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
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
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
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
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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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
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
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
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
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乐园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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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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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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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citicbank.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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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冯丽华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范一飞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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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6528(宁波、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
962528(北京、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8、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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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李佳程
联系电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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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线:96699、浙江省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2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人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曾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话:4006-096-558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2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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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春慧
客服电话:96098、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人代表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7、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施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8、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王璇
客服电话: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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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3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31、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联系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3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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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3、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服电话:400-789-6266
网站:www.jx-bank.com
34、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3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联系电话: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3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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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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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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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瞿秋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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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95579.com
4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4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5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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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5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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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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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5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6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6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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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6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6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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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jzq.com.cn
6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6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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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pingan.com
6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7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95563(全国)、0771-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刘峻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7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33、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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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7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7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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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7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庞介民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7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7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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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8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8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8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邮政编码:570206)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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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8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5、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8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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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fhfzq.com.cn
8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韩鹏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8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90、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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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9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9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9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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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联系人:陈文彬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9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人代表:徐刚
联系人:郭晴
联系电话:0752-2119391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9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98、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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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人代表人:魏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服电话:95305
9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表: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0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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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10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俊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10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0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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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07、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王少峰
电话:0755-25479116
网站:www.wanhesec.com.cn
公司传真:0755-25171353
客服电话:0755-25170332
10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人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刘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10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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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11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11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1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1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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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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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11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2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孙悦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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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2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12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网址:www.tdyhfund.com
123、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联系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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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2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021)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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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杨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12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3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3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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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2、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个人业务:95118、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 真: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13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3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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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黄慕平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2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21 楼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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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证券交易所推出关于场内申购、赎回交易规则,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条
件成熟时根据相关规则推出场内申购、赎回交易方式,并在实施前至少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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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已于2005年06月10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已于2005年06月10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元;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撤销,在当
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两日内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
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确认日后(不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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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份额分级和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针对不同级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A级基金份额针对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份额在1000万份以下的持有人,B级基金份额针对
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份额在1000万份以上(含1000万)的持有人。
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份时,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为1000万份。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低于10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
帐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转为A级基金份额。
2.投资者首次申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0.01元;A级
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申购B级基金份额,如申购后其单个基金账户累计基金份额不少于1000万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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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份),则按照申购B级基金份额处理,如不足1000万份,则按照申购A级基金份额处理;最
低追加申购金额为500元。B级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4.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到本基金,视同申购处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销售机构保留的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和单次赎回的份额不做最低要
求。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7.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
中度限制。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
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定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认为若接受一定金额
以上的资金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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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或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或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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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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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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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理念
专业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可获得超过存款利率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
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四)投资管理
本基金通过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类属配置和品种选择三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以实现
超越投资基准的投资目标。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
即每月月初通过宏观经济指标、债券市场情况及短期利率预测模型判断短期利率走势,确
定本月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浮动范围。具体来说是利率看涨则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看跌时相
对加长组合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 3 类,4 个月以下、5-8 个月、9 个月以上品种,而
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购、短期债(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
三类。本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品种在流动性、收益率稳定性基础上,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期
限范围确定类属资产配置。
3.品种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品种流动性、收益率的基础上,选择品种构建组合。具体来说,
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短期券和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持有过程中会结合短期
资金利率走势、信用度和与回购收益率比较分析综合评估其在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投资价值。选
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品种。
(2)回购以短期品种为主,具体期限的选择可评估品种间利率期限结构的合理性,选择收
益率相对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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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拟将运用
如下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由于目前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具有不同的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和流动性特征,基金可从中捕
捉投资机会。比如当交易所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加大交易所市场回购比例或
者进行两市场套利交易。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交易效率尚待提高,导致不同品种间收益率曲线结构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这种
失衡为投资创造了低风险套利机会。比如市场出现回购利率低于相同剩余期限的国债利率时,投
资者可以融资买券,到期再将债券现金流偿还回购资金实现无风险套利。
3.利率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合品种的结构能
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比如在年初、年末、新股发行时利用市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增加逆回
购比例,在 CPI 走低、资金面宽松的情况下增加到期期限相对较长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4.正回购放大策略
该交易策略运用于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的环境中。方法是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
短期债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若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收益率,该策略便可实现
正收益。
5.债券价值发掘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一
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
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等因素对利差的影响,评估一张短期
风险债券的收益率究竟比无风险短期债券高多少才合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自 2008 年 06 月 0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变更
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都低于债券
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八)投资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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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金融工程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预测模
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利率监测报告、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定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比
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
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各种风险的
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
整上述投资流程。
(九)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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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
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8)项
第 4)条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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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
算款、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69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204,834,165.50 23.44
其中:债券 2,204,834,165.50 23.44
-
资产支持证券 0.00
837,119,015.68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0.00
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03,167,283.85 67.01
4 其他资产 60,569,394.36 0.64
5 合计 9,405,689,859.3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6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70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0.00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期末基金组合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金资产净值的比
产净值的比例(%)
例(%)
1 30 天以内 22.93 2.6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0.00 0.00
债
2 30 天(含)-60 天 23.04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0.00 0.00
债
3 60 天(含)-90 天 34.34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0.00 0.00
债
4 90 天(含)-120 天 2.18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0.00 0.00
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19.56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0.00 0.00
债
合计 102.05 2.62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例(%)
71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400,070,825.13 4.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070,825.13 4.37
4 企业债券 -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9,961,134.25 0.98
6 中期票据 - 0.00
7 同业存单 1,714,802,206.12 18.73
8 其他 - 0.00
9 合计 2,204,834,165.50 24.08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10 - 0.00
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值比例(%)
1 111609365 16 浦发 CD365 4,000,000 394,304,013.90 4.31
16 南京银行
2 111697822 3,500,000 347,631,207.38 3.80
CD109
17 招商银行
3 111707013 3,000,000 299,649,281.21 3.27
CD013
17 兴业银行
4 111710100 3,000,000 297,814,070.78 3.25
CD100
5 160419 16 农发 19 2,000,000 200,011,904.25 2.18
6 111609362 16 浦发 CD362 2,000,000 198,655,235.30 2.17
7 120406 12 农发 06 1,500,000 150,054,534.30 1.64
17 浦发银行
8 111709110 1,500,000 146,887,430.13 1.60
CD110
9 011698868 16 苏交通 SCP017 900,000 89,961,134.25 0.98
10 160211 16 国开 11 500,000 50,004,386.58 0.55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1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1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6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72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
折价。
本基金每日计提收益,通过每日分红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0,568,494.36
4 应收申购款 9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0,569,394.36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 6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A类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
基金净值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基准收益
阶段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05.6.3-2005.12.31 1.1421% 0.0044% 1.0455% 0.0000% 0.0966% 0.0044%
2006.1.1-2006.12.31 1.9658% 0.0033% 1.8800% 0.0005% 0.0858% 0.0028%
2007.1.1-2007.12.31 3.1996% 0.0062% 2.7850% 0.0019% 0.1446% 0.0043%
2008.1.1-2008.12.31 3.7332% 0.0129% 2.0136% 0.0045% 1.7196% 0.0084%
2009.1.1-2009.12.31 1.3162% 0.0034% 0.3600% 0.0000% 0.9562% 0.0034%
2010.1.1-2010.12.31 1.8066% 0.0043% 0.3600% 0.0000% 1.4466% 0.0043%
73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1.1-2011.12.31 3.5069% 0.0040% 0.4697% 0.0001% 3.0372% 0.0039%
2012.1.1-2012.12.31 3.7661% 0.0032% 0.4190% 0.0002% 3.3471% 0.0030%
2013.1.1-2013.12.31 3.6389% 0.0044% 0.3500% 0.0000% 3.2889% 0.0044%
2014.1.1-2014.12.31 4.4413% 0.0062% 0.3500% 0.0000% 4.0913% 0.0062%
2015.1.1-2015.12.31 3.2028% 0.0037% 0.3500% 0.0000% 2.8528% 0.0037%
2016.1.1-2016.12.31 2.4548% 0.0019% 0.3500% 0.0000% 2.1048% 0.0019%
2017.1.1-2017.03.31 0.8444% 0.0012% 0.0863% 0.0000% 0.7581% 0.0012%
2005.6.3-2017.03.31 41.1667% 0.0060% 10.8180% 0.0027% 30.3487% 0.0033%
B类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
基金净值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基准收益
阶段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准差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05.6.3-2005.12.31 1.2832% 0.0044% 1.0455% 0.0000% 0.2377% 0.0044%
2006.1.1-2006.12.31 2.2124% 0.0033% 1.8800% 0.0005% 0.3324% 0.0028%
2007.1.1-2007.12.31 3.4504% 0.0062% 2.7850% 0.0019% 0.6654% 0.0043%
2008.1.1-2008.12.31 3.9814% 0.0129% 2.0136% 0.0045% 1.9678% 0.0084%
2009.1.1-2009.12.31 1.5599% 0.0035% 0.3600% 0.0000% 1.1999% 0.0035%
2010.1.1-2010.12.31 2.0525% 0.0043% 0.3600% 0.0000% 1.6925% 0.0043%
2011.1.1-2011.12.31 3.7550% 0.0040% 0.4697% 0.0001% 3.2853% 0.0039%
2012.1.1-2012.12.31 4.0149% 0.0032% 0.4190% 0.0002% 3.5959% 0.0030%
2013.1.1-2013.12.31 3.8893% 0.0044% 0.3500% 0.0000% 3.5393% 0.0044%
2014.1.1-2014.12.31 4.6930% 0.0062% 0.3500% 0.0000% 4.3430% 0.0062%
2015.1.1-2015.12.31 3.4502% 0.0037% 0.3500% 0.0000% 3.1002% 0.0037%
2016.1.1-2016.12.31 2.7025% 0.0019% 0.3500% 0.0000% 2.3525% 0.0019%
2017.1.1-2017.03.31 0.9042% 0.0012% 0.0863% 0.0000% 0.8179% 0.0012%
2005.6.3-2017.03.31 45.2409% 0.0060% 10.8180% 0.0027% 34.4229% 0.003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2005年6月3日至2017年3月31日)
74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1、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为使本基金业绩与其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变
75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图从 2005 年 6 月 3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8 年 5 月 31 日为原业绩比较基准(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走势图,
2008 年 6 月 1 日起为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走势图。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76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
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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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
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其过错大小单
独承担或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7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利息;
2.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运作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收益并
分配,按日结转份额,每月集中支付收益。若当日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收
益小于零,则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为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计收益。
2.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对小数点第3位后采用“截位法”,余额划归基金资产,留
待下次分配。
3.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收益每月月末集中支付一次, 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4.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刊登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每万份基金当日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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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
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
(7)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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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25%,B 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在通常
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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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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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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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 3 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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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变更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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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 0.5%;
28.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的情形;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 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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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投资工具,而货币市场投资工具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波动。市场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
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央行票据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业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将影响
相同信用水平、不同期限债券的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发债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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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偿付能力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投资的公司债所在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按
期付息或偿还本金,将影响基金收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
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7. 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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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财产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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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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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权利及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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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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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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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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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
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
规定 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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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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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二)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一)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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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二)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用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通讯开会原则上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
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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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以保证该等公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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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出台新要求,
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一)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二)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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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
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3)除依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
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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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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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
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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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
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
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备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资金存入其指
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运作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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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
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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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
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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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
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
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
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
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汇提供
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
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
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
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
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
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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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台式服
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
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
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
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6 年 12 月 4 日至 2017 年 6 月 3 日发布的公告:
1.2016年12月22日《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2016年12月27日《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告》、《关于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定期定额申购除外)
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3. 2016年12月30日《关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4. 2017年1月6日《关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销西安分公司的公告》。
5. 2017年1月11日《关于通过网上直销系统适用渠道大成钱柜交易实施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7年1月18日《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大成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摘要》。
7.2017年1月21日《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8.2017年1月23日《关于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除外)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9. 2017年2月18日《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陈翔凯)》、《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
告(杜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谭晓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姚余
栋)》。
10.2017年3月25日《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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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017年3月29日《关于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清明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除外)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12. 2017年4月14日《关于撤销北京理财中心的公告》。
13.2017年4月21日《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14.2017年4月25日《关于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除外)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15. 2017年5月17日《关于总经理继续代为履行督察长职位的公告》。
16.2017年5月23日《关于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端午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含定期定
额申购除外)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
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 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布的《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期)》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
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根据相关公告,进行了更新。
4.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最新资料,对“(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进行了更
新。
5.在“十、基金业绩”中,根据最新资料,对“基金业绩”进行了补充和更新。
6.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中,披露了 2016 年 12 月 4 日至 2017 年 6 月 3 日发布的
公告。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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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
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凭。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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