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鑫行业配置:关于修改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8-03-23
长盛同鑫行业混合A
关于修改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长盛同鑫 混合”)根据《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长盛 同鑫保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由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长盛同鑫保本”)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和《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 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鑫混合根据《长盛同鑫保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由长盛同鑫保本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长盛同鑫保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51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5月24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长盛同鑫保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2014年5月24日,长盛同鑫保本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鉴于2014年5月24日至 5月25日为非工作日,因此长盛同鑫保本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即2014年5月26日。根据《长盛同鑫保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届 满后,长盛同鑫保本转型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同鑫 1 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 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 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三、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2 附件 1:《<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流动性规定》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依据条款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第二部分 新增 释义 ……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性风险管理规定》的 …… 释义。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第 40 条 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定义。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 …… 的申购与 新增: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第 19 条 补充基金规模控制措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施。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基金份额 …… …… 的申购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第 23 条 补充短期赎回费的规 赎回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本基金对持续 定。 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 ……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不低于 25%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第六部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 …… …… 的申购与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第 19 条 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 赎回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情形。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新增: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第 19 条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第 24 条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5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份额 …… …… 的申购与 新增: 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第 24 条 补充应当暂停赎回的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情形。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 发生上述第 1、2、3、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的申购与 …… 赎回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第 21 条 明确对巨额赎回情形 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下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6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一份额持有人采取延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 期赎回的条件及具体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措施。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 …… 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第 18 条 补充现金类资产范 资产的 40%-95%;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的 40%-95%;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围。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以 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债、 内的短期国债、回购协议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回购协议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其中基金保 产的 0%-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 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5%。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分基金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 7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 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 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循以下限制: …… ……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 第 18 条 补充现金类资产范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围。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第 15 条 补充投资交易比例限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制。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第 16、40 条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第 17 条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除上述第(5)、(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8 从其规定。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分基金资 …… 产估值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第 24 条 补充应当暂停估值的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情形。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 分基金的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性风险管理规定》作 从其最新规定。 金从其最新规定。 为信息披露的依据。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基金的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信息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第 27 条 补充定期报告的内 本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容。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第 26 条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9 等。 第十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基金的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 新增: ……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第 26 条 补充临时报告的内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容。 10 附件2:《<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规定》 说明 依据条款 二、托管协 (一)依据 (一)依据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目的、原则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性风险管理规定》作 和解释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据。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长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管人对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的业务监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督和核查 …… ……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 第 18 条 明确现金类资产范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围。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第 15 条 补充投资交易比例限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制。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11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第 16、40 条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第 17 条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 损失;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除上述第(5)、(13)、(14)项外,因证券市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从其规定。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