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09-01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3 月 9 日《关于核准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20 号文) 和 2012 年 6 月 29 日《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 函[2012]500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起生效,自该日 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以下简称 REITs)为代表的全球房地产证券产品,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 括投资标的风险、主动管理风险、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等;二是境外投资风险,包 括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管理风险、证券经 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巨额 赎回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REITs,并不代表本基金可以保本或保证收 益,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七)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7月24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3 五、基金的业绩 ................................................................................................................................ 26 六、基金管理人 ................................................................................................................................ 28 七、基金的募集 ................................................................................................................................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9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十七、基金托管人 ............................................................................................................................ 68 十八、境外托管人 ............................................................................................................................ 75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以及《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 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 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 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金融创新。房 地产投资信托集房地产属性和证券属性于一体,兼具地产和 金融的特质,在风险/收益组合上一般介于股票(高风险/高收 益)和债券(低风险/低收益)之间;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共有 56 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 家和地区 西、法国、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共 和国、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联邦、印度尼西亚、新 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阿根廷、约旦、挪威、土 耳其、印度、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蒙古、俄罗斯、迪 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 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老挝、瑞典、卢森堡、塞浦路 斯、乌克兰、立陶宛、白俄罗斯、文莱、耿西、泽西岛、马 恩岛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房地产相关的证券市场,不会直接购买不动产。 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主动管理风险、外汇额 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等;二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 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证券借贷/正回 购/逆回购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管理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巨额赎回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收益凭证(以下简称“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 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 下简称“REOCs”)等全球房地产证券,为投资者提供兼具较高红利和资本增值潜力的全 收益型投资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既存在共性风险也存在特性风险: (1)投资标的的共性风险 A.房地产一级市场周期性波动风险 房地产市场具有周期性特征,与全球和区域宏观经济的周期波动相关性较强,房地产 一级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将对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波动产生影响,是本基金面临的主 要风险之一; B.房地产租金收入波动风险 对于 REITs 和 REOCs 而言,租金收入均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部分,而房地产 租金水平和出租率容易受到经济周期和供需关系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影响 REITs 和 REOCs 的当期现金流与估值,从而影响本基金的当期收益。 C.持仓过度集中的风险 REITs/REOCs 的投资范围包含各类业态,如购物中心、租赁型公寓、工业设施、办 公楼、酒店、仓储、及医疗保健等,本基金会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业态、不同地区、不同 行业租户的 REITs/REOCs,以降低单一业态、地区、租户对基的影响,但不表示业态、 地区以及租户的集中度风险被完全分散。 D.房地产管理风险 房地产管理是 REITs/REOCs 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的管理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租金的可持续性、增长速度以及出租率。REITs/REOCs 可能会因为 基础房地产管理的不完善而影响收益水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投资标的的特性风险 REITs 通常需要将 90%以上的收益分配给股东,当基金需要购买新资产或偿还到期债 务时,需要从市场上融资,但公司可能由于评级、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变化,不能以较低的 收益率水平从市场上融资,进而增加公司营运成本,使公司面临融资风险。 REOCs 由于不受强制分红条件的法律约束,投资的基础房地产的范围可以扩展到虽 然无法产生稳定的租金收入,但是区位优势明显、增值潜力较大的其他地产,这在投资范 围方面是对 REITs 有效补充与分散,有利于降低集中风险;另一方面,由于 REOCs 的租 金收入可以作为公司后续投资发展的资本,因而 REOCs 的融资成本较低。但是,由于投 资 REOCs 无法享受分红带来的当期现金流和税收优惠,这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和成本结 构。 此外,投资 REITs ETF 还将面临指数选择、跟踪误差等风险。 本基金对上述投资标的的有效选择和分散配置能够大幅降低某一类投资标的的特性 风险,但不能保证消除这类风险。 2、主动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型基金,在本基 金精选个股或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处的个股或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一 定持续的优于其他股票或基金。 3、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 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超过 该额度,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 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而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基金净值也是用 人民币表示,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 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2、政治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内外政治关系发生,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 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 或者间接的负面冲击。另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3、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 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 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际 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 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另外,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或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 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高,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 水平。在出现的投资人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比国内开放式基金需要更长的时 间。 3、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对于证券借贷,交易期 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 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 出证券。 4、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单支证券风险和汇率风险可选择使用股指期货和期 权、股票期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 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衍生品模型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组合避险和汇率风险规避时采用套期保值方式,将计算组合套期保值比例以 调整金融衍生品的头寸。由于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衍生品 的持仓比例或难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5、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 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单支证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 标等,从而产生风险。 6、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证券经纪商由于 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原因可能引致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 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另外,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 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9、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 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0、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1、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 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2、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 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 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13、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房地产证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力争长期、持续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投资者分享全球房地产相对稳定的现金流 收益和资本增值收益。 (二)投资理念 全球房地产(主要包括出租型公寓、办公楼、工业地产、养老地产、酒店等盈利性房 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类别,具有资产增值、风险分散、现金流收益相对稳定、抵御 通胀等投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投资门槛高、缺乏流动性、需要专业管理、难于变现等诸 多不便。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为代表的全新税收透明的房地产投资工具能提供类似于直接投 资房地产的租金收益和资本利得,但投资门槛大幅降低,流动性更高,交易费用更低,是 近年来国际市场上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收益凭证、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等全球房地产证券,为投资者提供兼具较 高红利和资本增值潜力的全收益型投资工具,有效降低投资組合风险,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三)投资范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收益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资于房地产投资 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 票(“以下简称“REOCs”)等全球房地产证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 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 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简称 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 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对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收益的房 地产进行投资经营管理,主要通过标的房地产产生的租金收入来获取投资综合收益,并且 每年将净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REITs 兼具 房地产和金融的特质,在风险和收益组合上一般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REITs 使个人和机 构投资人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写字楼、公寓、酒店等商业地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近年来 在海外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具有其他投资品种无法提供的独特优势。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投资于 REITs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房地产,也不投资于抵押型 REITs 或混合型 REITs。在保证流动性 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 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策略,结合 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和各地区的团队,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为 投资人提高分红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同时本基金根据对汇率变动前景的预测,可选择相 应的对冲工具进行外汇对冲。 1、房地产证券备选库的建立 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值规模,流动性,国家或地区的法规透明度、经济自由度和公司治 理标准,盈利模式等指标建立房地产证券备选库。 2、资产配置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的大类资产主要为 REITs、REIT ETF 和 REOCs 等构成的 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海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及 预期收益,在保持长期资产配置稳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的灵活配置。 (2)地区资产配置 在地区资产配置方面,全球房地产证券市场可分为六大地区(美洲、欧洲不包括英国、 英国、澳大利亚、亚洲不包括日本、日本),本基金将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证券市场 情况,房地产市场趋势,房地产证券的估值、价格、风险及预期收益,货币汇率等因素决 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地区的配置比例。 (3)业态资产配置 在业态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证券市场特征对其房地 产证券按业态(如综合、医疗保健、酒店、工业设施、写字楼、仓储、零售、出租型公寓、 特殊用途等)或其他指标进行有效分类,综合考虑各业态的周期性、预期收益和波动性、 贝塔系数等因素决定基金资产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内不同业态的配置比例。 3、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投资以 REITs 为主,REOCs 为辅,ETF 投资为适时补充。其中,REITs 投资 旨在产生稳定现金流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REOCs 投资为把握阶段性机会和降低组合整体 波动性;ETF 投资为进行有效市场覆盖和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主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进行证券选择。 (1)定性评估 1) 资产质量:主要从物业的地点、建筑品质、用户结构等方面进行判断。 2) 资产负债情况:主要从资产负债状况和结构、融资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3) 盈利能力:主要从盈利模式和结构、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增长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4) 管理能力: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证券,从管理团队在房地产领域的专业能力、稳 定性和激励约束机制、历史业绩表现、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2)定量分析 1) 净资产估值和目标价格:预测证券的未来盈利情况和现金流,应用合理的折现率、 资本化率估算资产价值,综合考虑负责等因素,得出证券的净资产价值和目标价格。 2) 分红预测:根据盈利预测和该证券的历史分红情况,预测未来分红。 3) 估值指标:从价格/净资产价值(P/NAV)、价格/运营现金流(P/FFO)、资本化率、 分红率等指标,分析该证券的可投资价值。 4、组合构建策略 根据以上定性和定量分析,对证券备选库内的证券进行排名,结合资产配置策略,考 虑不同风险,构建投资组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5、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主要包含现金流预测、现金资产配置和现金收益管理三个方面。基金管理人 将合理把握因基金申购赎回、基金投资标的物波动增大等因素带来的现金流变化,对未来 若干交易日现金流动制定相应计划。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战略和战 术资产配置方案,保持相应比例的现金资产。对于现金资产,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 提下,提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6、衍生品投资策略 衍生品不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衍生工具,控制下跌风险,对冲汇率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为对冲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 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通过证券借贷交易和回购交易 等投资增加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7、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 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 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风险指标及应用: (1)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 代表了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在给定的概率 和给定的持有期限内的最大可能潜在损失。通常情况下以 95%或 99%置信水平,1 天持有期 计算得到的 VaR 作为衡量每日风险的指标,风险限额通过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定。 (2)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模拟一些极端市场情形下,投资组合的风险值及 可能发生的损失。压力测试应每月进行一次,结果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将使用 Barra 系统多因子风险模型:对超额收益分别从择时,风险指标,资产 配置,证券选择,交易环节等因子进行分解。 具体而言,在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 行监控;在证券个体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 一证券投资风险。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房地产市 场状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 组成投资团队,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 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 REITs,通过积极的资产配置和证券投资达成投资目 标。总体上,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境外投资顾问、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 (2)备选证券库筛选。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值规模,流动性,国家或地区的法规透明度、 经济自由度和公司治理标准,盈利模式等指标建立房地产证券备选库; (3)资产配置。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的大类资产主要为 REITs、REIT ETF 和 REOCs 构成的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海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在保持 长期资产配置稳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的灵活配置。在地区资产配置方面,全球房地 产证券市场可分为六大地区(美洲、欧洲不包括英国、英国、澳大利亚、亚洲不包括日本、 日本),本基金将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证券市场情况,房地产市场趋势,房地产证券 的估值、价格、风险及预期收益,货币汇率等因素决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地区的配置比例。 在业态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证券市场特征对其房地产证 券按业态(如综合、医疗保健、酒店、工业设施、写字楼、仓储、零售、出租型公寓、特 殊用途等)或其他指标进行有效分类,综合考虑各业态的周期性、预期收益和波动性、贝 塔系数等因素决定基金资产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内不同业态的配置比例; (4)证券投资。本基金主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进行证券选择。定性上, 本基金主要从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 定量上,本基金主要从净资产估值、目标价格、分红预测、估值等指标进行分析; (5)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和参考境外投资顾问建议,制定 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及执行方案,并负责组织投资方案的执行; (6)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监察稽核团队,风险控制团队和投资交易团队严格按照 相关流程操作,进行交易的风险控制。基金经理通过指令管理系统发出交易指令给集中交 易室,交易员根据市场环境确定最优的交易策略,选择最恰当的时机进行交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7)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风险管理团队使用不同的系统分析来跟踪和监控组合风险, 并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8、 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④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FTSE EPRA/NAREIT Developed REITs Total Return Index (经汇率调整后的)。该指数由富时指数有限公司(FTSE)与欧洲公共不动产协会(EPRA)、 全美不动产协会(NAREIT)合作编制,指数成分涵盖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加拿 大、日本、香港、新加坡等主要 REITs 市场,能够反映全球市场上市交易 REITs 的投资表 现。该指数于 2005 年 2 月推出,涵盖的交易货币包括美元、加元、欧元、英镑、澳元、 日元、港元、新币等世界主要货币。该指数数据可以从 Bloomberg 或 Reuters 得到, Bloomberg 代码 TERGLU,Reuters 代码.TFTERGLU。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以 REITs 为代表的全球房地产证券,为证券投资基 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 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 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 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 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 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 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 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7月15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1 权益投资 15,350,955.94 90.74 其中:普通股 1,925,046.58 11.38 优先股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13,425,909.36 79.3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1,274,587.31 7.53 合计 8 其他资产 291,448.71 1.72 合计 16,916,991.96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澳大利亚 1,024,621.11 6.41 德国 144,826.08 0.91 法国 387,826.81 2.43 芬兰 17,281.37 0.11 荷兰 363,537.24 2.28 加拿大 357,452.23 2.24 美国 9,357,075.19 58.56 日本 849,222.26 5.32 瑞典 131,411.08 0.82 西班牙 33,203.26 0.21 新加坡 170,541.31 1.07 英国 1,011,624.39 6.33 中国香港 1,502,333.61 9.40 合计 15,350,955.94 96.08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多元化类 1,885,922.62 11.80 医疗保健类 1,248,036.88 7.81 酒店及度假村类 829,908.97 5.19 工业类 792,313.65 4.9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写字楼类 2,228,864.71 13.95 住宅类 1,881,679.48 11.78 零售类 3,912,082.88 24.49 特殊类 647,100.17 4.05 房地产股票 1,925,046.58 12.05 合计 15,350,955.94 96.08 注:本基金持有的权益投资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进行行业分类。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公司 所属 占基金 所在 公允价值 序 名称 证券 国家 数量 资产净 公司名称 (英文) 证券 (人民币 号 (中 代码 (地 (股) 值比例 市场 元) 文) 区) (%) 纽约 SIMON PROPERTY SPG 证券 1 - 美国 801 847,277.83 5.30 GROUP UN 交易 所 纽约 EQUITY EQR 证券 2 - 美国 1,700 729,285.23 4.56 RESIDENTIAL UN 交易 所 纽约 HEALTH CARE REIT HCN 证券 3 - 美国 1,402 562,532.27 3.52 INC UN 交易 所 纽约 PLD 证券 4 PROLOGIS INC - 美国 2,100 476,310.58 2.98 UN 交易 所 纽约 BOSTON BXP 证券 5 - 美国 500 369,995.07 2.32 PROPERTIES IN UN 交易 所 纽约 KIMCO REALTY KIM 证券 6 - 美国 2,600 358,281.41 2.24 CORP UN 交易 所 纽约 ESSEX PROPERTY ESS 证券 7 - 美国 274 355,964.36 2.23 TRUST INC UN 交易 所 8 GENERAL GROWTH - GGP 纽约 美国 2,200 345,124.95 2.1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PROPE UN 证券 交易 所 荷兰 UNIBAIL-RODAMCO UL 证券 9 - 荷兰 184 286,562.76 1.79 SE NA 交易 所 澳大 利亚 WFD 澳大 10 WESTFIELD CORP - 证券 6,350 272,088.04 1.70 AT 利亚 交易 所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号 1 存出保证金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6,430.33 3 应收股利 67,232.59 4 应收利息 98.39 5 应收申购款 32,018.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75,669.30 合计 291,448.7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④ 2012 年 7 月 24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0.80% 0.39% 5.93% 0.50% -5.13% -0.11% 2013 年 -2.05% 0.75% -0.42% 0.79% -1.63% -0.04% 2014 年 18.29% 0.55% 23.79% 0.54% -5.50%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26% 0.80% -4.39% 0.83% -1.87% -0.03% 2015 年 6 月 30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变 动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图: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 势对比图 (2012 年 7 月 24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 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四(三)投资范围和(八)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有关约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部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管理资产情况 截止 2015 年 8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76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 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 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 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 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 (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 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 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 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 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 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 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 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机构快线 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其中嘉 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 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 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苗菁先生,董事,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中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项目 经理、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2004 年 3 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业务 经理、副经理、经理、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 Bernd Amlung 先生,董事,德国籍,德国拜罗伊特大学商业管理专业硕士。自 1989 年起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在私人财富管理、全球市场部工作。现任德意志资产与财富 管理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全球战略与业务发展部负责 人,MD。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Mark 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 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 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 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MBA。 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 证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 年 3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 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 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蔡德森先生,多伦多大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房地产开发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14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摩根大通高级会计师、索罗斯基金管理公司 会计师,2005年至2008年任美国国际集团(AIG)子公司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深投资 经理,负责南山人寿和AIG全球房地产投资公司旗下房地产基金的投资项目。2008年12月加 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24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13年2月7日至2015年8月19日,高茜女士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嘉实国际行政总裁 Peng Wah Choy,嘉实国际首席投资官 Thomas Kwan,高级基金经理Yi Qian Jiang、June Chua, 风险管理经理 Patrick Chan。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 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它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海外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海外业务首席投资官以及嘉实国际行政总裁、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风险管理经理组成,负责指导QDII类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 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 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 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 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 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3 月 9 日《关于核准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20 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境外投资基金(QDII)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规模 1、募集期限:2012 年 6 月 25 日到 2012 年 7 月 20 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其他代 销机构进行募集。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 (五)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不同档次,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 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 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交易 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基金管理人下一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 2012 年 8 月 24 日起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对该交易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不符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而不予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如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 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 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 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 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 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 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 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优惠为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365 天 0.50% 365 天≤M<730 天 0.3%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履行届时合法的程序后,可以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6、未来条件成熟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增加外币同时作为本基 金申购、赎回的币种,基金管理人也可就外币申购基金份额增设基金份额类别。以外币申 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流程、方式、增设基金份额类别等事宜将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四:二投资者分别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净申购金额(元,C)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用(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额(E=C/1.1) 98,522.16 988,142.29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五: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3%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9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1 14,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自 T+3 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被受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 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下一个开放日赎 回申请总量确定赎回份额及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之一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期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或发生重大事项 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损害;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8)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公告。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可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项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 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 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 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 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向注册登记机 构统一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 纳有关费用。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缴纳有关费用。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 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 管申请。 (十五)冻结与质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权机关的通知或判决等有效文件、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 2012 年 8 月 24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6、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 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 转移新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2、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境 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70% 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7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3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 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中国农业银行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 进行约定。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 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投 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及托管业务需要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 管人名义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 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 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交易市场的 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个别市场有 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的汇率应 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 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 法进行折算。 9、税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 的数据信息。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10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10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 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利 益的保护;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的规定的第 11 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注册登记机构、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 1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 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 务。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 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 变的理由。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开澄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交易本基金,可增加信息披露的 范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若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下终止基金合同;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 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 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 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 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28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 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 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 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 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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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 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 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 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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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十八、境外托管人 公司名称:摩根大通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 :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 : 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法定代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间 :1799 年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 1,785 百万美元 (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资产规模: 20.5 万亿美元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 (长期发行人评级)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 2.1 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 60 个国家 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 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 求,该公司在 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 —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 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 持其领先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20.5 万亿美元,为全世界 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 的全球机构,在超过 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我们还可为 客户提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场领先的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 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 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74 年, 在亚太地区 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 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7555163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021-962888 (1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96588(青岛)、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4006696588(全国) (1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025)9609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4008696098 (1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961200(深圳)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4001961200(全国) (1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1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1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1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1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5109729 传真 (0472)5176541 0472-96016 010-9601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1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0)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2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2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2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2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2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2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3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办公地址 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3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32)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33)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办公地址 1806-1808 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注册地址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34)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3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http://www.jjm.com.cn 网址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http://www.txsec.com (3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3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3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业网点 (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4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4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4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38507679 传真 (021)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95579 或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4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办公地址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4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话 (0571)95548 (4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5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5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住所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 办公地址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025-51863323(南京)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5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5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5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4006666888、(0755)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33680000 (5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10108998 (6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6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4006000686、(0431)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85096733 (6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5)83367888 传真 (025)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6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021) 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6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6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6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6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6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84403360 (6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0371-967218、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4008139666 (7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7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7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7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66297386 传真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7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86285337 传真 (0791)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7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7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7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7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7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87416787 传真 (029)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8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8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535 (010)85679238;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010)85679169 (8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8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 (0755)82083408 (021)32109999,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9)68918888 (8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8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住所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8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8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8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8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9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9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9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9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9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9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洪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或称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获得有关费用,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3)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资产托管人;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或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照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 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托 管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1)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2)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 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4)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 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基金业务的相关规 则及规定;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召开事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下列事由之一,可依 据本基金合同召开或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5)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以下情况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 以外币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流程、方式、增设基金份额类别等事宜;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4、召集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1)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该等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达意见的送达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7)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具体通讯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文件等资料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境内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文件等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须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该提案人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境内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②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除上列第(1)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b)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 1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 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70%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7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3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 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中国农业银行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 进行约定。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 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收益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 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 下简称“REOCs”)等全球房地产证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 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 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简称 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 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对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收益的房地产进 行投资经营管理,主要通过标的房地产产生的租金收入来获取投资综合收益,并且每年将 净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REITs 兼具房地 产和金融的特质,在风险和收益组合上一般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REITs 使个人和机构投 资人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写字楼、公寓、酒店等商业地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近年来在海 外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具有其他投资品种无法提供的独特优势。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投资于 REITs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房地产,也不投资于抵押型 REITs 或混合型 REITs。在保证流动性 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 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2、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8)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 此限制。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②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③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④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④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 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①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③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① 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 则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② 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③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① 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①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 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交易市场 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个别市场 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的汇率应 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 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 法进行折算。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 数据信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10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10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若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况下终止基金合同;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制作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⑦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⑧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交纳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因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复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但若有 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收益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 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 下简称“REOCs”)等全球房地产证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 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 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简称 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 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对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收益的房地产进 行投资经营管理,主要通过标的房地产产生的租金收入来获取投资综合收益,并且每年将 净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REITs 兼具房地 产和金融的特质,在风险和收益组合上一般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REITs 使个人和机构投 资人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写字楼、公寓、酒店等商业地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近年来在海 外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具有其他投资品种无法提供的独特优势。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投资于 REITs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房地产,也不投资于抵押型 REITs 或混合型 REITs。在保证流动性 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 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①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a)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b)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c)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 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 转换; f)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g)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h) 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不受此限制。 i)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i.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ii.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iii.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v.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j)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 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 现金; ii. 存款证明; iii. 商业票据; iv. 政府债券; v.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 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 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k)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l)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②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5)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认购款项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 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 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 管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约定时间之前将前一日 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后,并在当日约定时间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 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登记结算机构、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 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 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从 2012 年 8 月 24 日开始正式推出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与 中国农业银行等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1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天风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含本基金 2015 年 1 月 26 日 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华夏银行借记 含本基金 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网上交易在线支付业 2015 年 2 月 2 日 务的公告 3 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含本基金 2015 年 2 月 10 日 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2015 年 2 月 16 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2015 年 2 月 12 日 的公告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 含本基金 放式基金电话交易申购、赎回单笔最低要求及 2015 年 2 月 12 日 最低账面份额的公告 6 关于对上海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 含本基金 2015 年 3 月 5 日 网上交易在线支付业务的公告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2015 年 4 月 3 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2015 年 4 月 1 日 的公告 8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一次 2015 年 4 月 16 日 12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收益分配公告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2015 年 5 月 18 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2015 年 5 月 14 日 的公告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2015 年 5 月 25 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2015 年 5 月 21 日 的公告 11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含本基金 2015 年 5 月 21 日 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12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放式基金网上银行、手机 含本基金 2015 年 6 月 1 日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1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2015 年 6 月 8 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2015 年 6 月 4 日 的公告 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 含本基金 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最低账面份额单 2015 年 6 月 25 日 笔最低要求的公告 1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2015 年 7 月 3 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2015 年 7 月 1 日 的公告 1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 0 含本基金 2015 年 7 月 7 日 折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 日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