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基金合同摘要
2012-06-21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1日 06: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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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或称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获得有关费用,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3)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资产托管人;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或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照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托管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1)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2)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以外币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流程、方式、增设基金份额类别等事宜;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送达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具体通讯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文件等资料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境内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文件等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须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该提案人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境内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除上列第(1)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向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1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6、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2、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70%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7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3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中国农业银行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收益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REOCs”)等全球房地产证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对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收益的房地产进行投资经营管理,主要通过标的房地产产生的租金收入来获取投资综合收益,并且每年将净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REITs兼具房地产和金融的特质,在风险和收益组合上一般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REITs使个人和机构投资人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写字楼、公寓、酒店等商业地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近年来在海外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具有其他投资品种无法提供的独特优势。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投资于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房地产,也不投资于抵押型REITs或混合型REITs。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2、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若基金规模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终止基金合同;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