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04月15日更新)
2022-04-15
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04月15日更新)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2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号)和2012年2月9日《关于中
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2]5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
月22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下简称“中创4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创400ETF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创400指数及中创400ETF的表现密切相关。本
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创4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原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①非ST、*ST股票;
②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外;
③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④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⑤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
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
名股票构成中创100指数初始样本股,选取排名在前500名的股票,构成中创500指数初
始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
本股。
中创500指数样本股剔除同期中创100指数样本股后剩下400只股票构成中创400指
数样本股。
有 关 标 的 指 数 具 体 编 制 方 案 及 成 份 股 信 息 详 见 国 证 指 数 网,网 址:
www.cnindex.com.cn。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3月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59
九、基金转换.................................................................................................................................68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72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73
十二、基金的投资.........................................................................................................................74
十三、基金的业绩.........................................................................................................................84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87
十五、基金的财产.........................................................................................................................88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90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94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99
二十一、风险揭示.......................................................................................................................10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6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二十八、备查文件.......................................................................................................................14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
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及其不时修订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法不时修订或
更新的版本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
新的版本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实
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
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标的指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创400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ETF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创400ETF”)为目标ETF
ETF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募集期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所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基准计
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评估收益分配条件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针对某一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不可抗力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及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
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
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 经雷
人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InvestmentsSingaporeLimited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
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
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
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
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
尤彦媚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5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
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DWS Investment GmbH子公司管
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DWS资产管理(德国)管委会成员、COO,DWS资
产管理(欧洲)COO,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德国负责人,DWS全球COO,德意志资
产管理全球COO, DWS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
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MBA教育中心主任。现
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到2008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
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
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
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袁管华先生,监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司副处长、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江西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
员;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正局级巡视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副监事长。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龚康先生,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茜女士,养老金投资总监,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武汉市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长盛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田光远先生,硕士研究生,6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华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量化研究员,2017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
从事指数基金投资研究工作。2021年3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4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6月2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13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3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4日至今任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4日至今任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1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3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稀有金
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3日至今任
嘉实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管理时间为2012年3月22日至2014年5月9日;何如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4年5月9日至2016年3月24日;陈正宪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至2019
年3月30日;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至2021年9月4日;李直先生,
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4日。
4、Smart 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和指数投资负责人张峰先
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执行总监何如女士、增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量化投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88只。
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8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
楼09-14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
05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22 传真 (0755)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B座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B座2
幢1001A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802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23层B区
电话 (025)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36层05-06单
元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
注:只代销A份额。 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司 法定代表人:郑杨
注:只代销A份额。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只代销A份额。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95580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6层
司 法定代表人:徐力
注:只代销A份额。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1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
注:只代销A份额。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5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1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寇廷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1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18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黄惠琼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服电话: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1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2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
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注:只代销A份额。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21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2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注:只代销A份额。 160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24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158号稠
司 银大厦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2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注:只代销A份额。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8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
注:只代销A份额。 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杨险峰
联系人:李玥钱
电话:0472-5568647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gip.bsb.com.cn/
29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铁军
注:只代销A份额。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30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陈宇龙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网址:http://www.jlbank.com.cn/publish/portal0/
3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32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注:只代销A份额。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http://www.urcb.com
33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34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
注:只代销A份额。 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35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36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注:只代销A份额。 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37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
份有限公司 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38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
份有限公司 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朱朋远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826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http://www.lwrcb.com/
3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40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41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注:只代销A份额。 828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http://www.hrxjbank.com.cn
42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注:只代销A份额。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4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吴东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44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份有限公司 72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45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
注:只代销A份额。 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4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C座505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47 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
公司 口悦府广场1号楼1708室
注:只代销C份额。 法定代表人:陈峣
电话:022-59006885
网址:www.jsrxfund.com
4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
限公司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
司 厦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4026
注:只代销A份额。 号田面城市大厦18层b
法定代表人:赵嘉荣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51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注:只代销A份额。 C座709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5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
公司 富中心A座46层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5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
注:只代销A份额。 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4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
司 1204室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5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
注:只代销A份额。 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5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
公司 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5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司 B座8层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5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注:只代销A份额。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5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
注:只代销A份额。 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6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6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6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6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
注:只代销A份额。 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6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玲玲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6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6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注:只代销A份额。 西塔楼21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6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6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注:只代销A份额。 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
注:只代销A份额。 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7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7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7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7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
注:只代销A份额。 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7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注:只代销A份额。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7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注:只代销A份额。 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7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
注:只代销A份额。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7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
注:只代销A份额。 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7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
注:只代销A份额。 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8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8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
注:只代销A份额。 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8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注:只代销A份额。 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
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8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
注:只代销A份额。 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8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
注:只代销A份额。 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8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8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
注:只代销A份额。 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87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
注:只代销A份额。 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8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
注:只代销A份额。 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张玉莛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8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9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9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9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
注:只代销A份额。 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9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94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
注:只代销A份额。 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9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注:只代销A份额。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9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注:只代销A份额。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9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
注:只代销A份额。 厦9、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9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9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
注:只代销A份额。 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0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
注:只代销A份额。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0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注:只代销A份额。 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02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
注:只代销A份额。 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0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
注:只代销A份额。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cn
104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
注:只代销A份额。 2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
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0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国际大厦
注:只代销A份额。 6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106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0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
注:只代销A份额。 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0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
注:只代销A份额。 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0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注:只代销A份额。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11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
注:只代销A份额。 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注:只代销A份额。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1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注:只代销A份额。 道1600号1幢32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1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
注:只代销A份额。 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1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
注:只代销A份额。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11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11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962528上海、北京地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1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
司 楼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400-11-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120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024-82280563
网址:jinjiwo.com
121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Giraldo
电话:0532-87071088
网址:yitsai.com
12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2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
司 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1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2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
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 85097302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27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
司 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12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
公司 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29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3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
公司 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131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
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3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
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33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
司 A座1503
法定代表人:鲁志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34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
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13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402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13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
司 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13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
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3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13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
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14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41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88号A、B单
公司 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142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
公司 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4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
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4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4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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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4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4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
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5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5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
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5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15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5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5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
有限公司注:只代销A份 厦A座17层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JAMES
额。 联系人:孙博文电话:010-83363101传真:010-
83363072客服电话:400-166-1188网址:
8.jrj.com.cn
15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法
只代销A份额。 定代表人:章知方联系人:陈慧慧传真:8610-
65884788客服电话:4009200022网址:
http://www.hexun.com/
157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
注:只代销A份额。 号18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柳霞联系人:毛善
波电话:021-50810687传真:021-58300279客服电
话:021-50810673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5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司注:只代销A份额。 428号1号楼1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俊联系人:
张蜓电话:021-20219988-37492传真:021-
20219923客服电话:021-20292031网址:
https://www.wg.com.cn/
159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法定代
公司注:只代销A份额。 表人:单宏杰联系人:张士帅电话:025-86853960
025-86853969传真:025-86853969网址:
http://jr.tuniu.com/
160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注: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法定代
只代销A份额。 表人:杨新章联系人:张爽爽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客服电话:952303网址:
http://www.huaruisales.com
16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
司 厦15楼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联系人:谭广锋电话:
0755-86013388-80618传真:-客服电话:95017网
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
http://www.txfund.com
162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
公司 号楼法定代表人:盛超联系人:林天赐电话:010-
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客服电话:95055网
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1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法定代
表人:其实联系人:屠彦洋电话:95021传真:
(021)64385308客服电话:400-1818-188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16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司 时代广场 B 座法定代表人:祖国明联系人:韩爱
彬电话:021-60897840传真:0571-26697013客服
电话:400-0766-123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
司 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林海明传真:0571-
86800423客服电话:952555网址:
http://www.5ifund.com
16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
人:王锋联系人:冯鹏鹏电话:025-66996699-
887226传真:025-66996699-887226客服电话:
95177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6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公司 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法定代表
人:穆飞虎联系人:韩宇琪电话:010-62675768传
真:010-62676582客服电话:010-6267 5369网址:
www.xincai.com
16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法定代表人:黄祎联系人:徐亚丹电话:021-
68882280传真:021-68882281客服电话:400-799-
1888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6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
司 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陈祎彬联系人:郑理电话:
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客服电话:
4008219031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7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
室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
8962901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
89629066网址:http://www.yingmi.cn
17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
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法定代表人:温丽
燕联系人:高培电话:0371-85518395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17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
司 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法定代表
人:李骏联系人:隋斌电话:4000988511传真:
010-89188000客服电话:95118网址:
kenterui.jd.com
17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
心C座17层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侯芳芳电
话:010-61840688传真:010-61840699客服电话:
400-159-9288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
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
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月6日《关于核准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1、基金的类别: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三)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3月16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募集。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五)基金的认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200万元 0.6%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2年3月22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2年4月23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
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
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3.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用由申购该类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业务实行申购费
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
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
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
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
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
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
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
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天 1.50%
7天≤M<365天 0.50%
365天≤M<730天 0.25%
M≥730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高于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天 1.5%
M≥7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除此之外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6280=60,696.7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则可得到60,696.70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6280=61,425.0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则可得到61,425.06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3:假定A类份额的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间 5天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11,000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165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835 10,945 12,967.5 14,000
例4:假定C类份额的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3000
持有时间 5天 55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赎回费(E=C×D) 165 0
赎回金额(F=D-E) 10,835 13,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
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
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8)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自2012年4月23日起。
(二)可转换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三)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
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四)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ii)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iii)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v)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本基金转入的;
(v)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vi)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vii)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viii)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ix)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x)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转入的情形。
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转出款项;
(ii)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iv)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v)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转出的;
(vi)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vii)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vii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ix)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2012年4月23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有关规定。
如果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系统性能限制或出于
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转托管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原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
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
力求获得与目标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
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
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
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
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以及调整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指数投资研究小组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内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目标ETF的申购赎回清单分析、目标ETF流动性分析、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等,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研究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交易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
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5)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ETF申购赎回清单特征、二级市场交易特
征、标的指数变动情况,并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本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基金建仓期,为避免有可能在二级市场造成的价格冲击,基金经理将主要采取一级
市场申购的方式建立联接基金的初始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2)基金经理每日根据本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及已有现金滞留,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
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
行目标ETF的买卖。
(3)通常情况下,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对于目标
ETF暂停申购、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现金,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情
况按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3、投资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和跟踪偏离进行量化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基
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并相应进行组合调
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创400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中创400指数挑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原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股票中,依据其前6个
月的平均流通市值的比重和平均成交金额的比重按2:1的权重加权平均,然后将计算结果
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在位于101-500名的股票。
中创400指数是本基金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如果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或中创400
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创4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创4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中创400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创4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
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中创4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创400ETF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创400指数及中创400ETF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严
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创400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上述第(8)、(10)、(11)项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
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
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
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01月19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23,810.00 0.97
其中:股票 723,810.00 0.97
2 基金投资 69,568,583.31 93.1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73,369.32 5.72
8 其他资产 134,195.83 0.18
9 合计 74,699,958.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3,592.00 0.02
B 采矿业 8,545.00 0.01
C 制造业 532,739.00 0.7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820.00 0.00
E 建筑业 3,247.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8,823.00 0.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69.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01,947.00 0.14
J 金融业 14,421.00 0.02
K 房地产业 1,605.0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46.00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605.00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787.0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769.00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95.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723,810.00 0.9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元) (%)
1 300777 中简科技 100 6,188.00 0.01
2 002683 宏大爆破 200 6,024.00 0.01
3 300770 新媒股份 100 6,000.00 0.01
4 300747 锐科激光 100 5,911.00 0.01
5 300034 钢研高纳 100 5,760.00 0.01
6 300604 长川科技 100 5,750.00 0.01
7 300357 我武生物 100 5,730.00 0.01
8 002268 卫 士 通 100 5,594.00 0.01
9 300630 普利制药 100 5,504.00 0.01
10 002906 华阳集团 100 5,496.00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基金类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序号 基金名称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元) 产净值比
例(%)
嘉实中创 交易型开 嘉实基金
1 400ETF 股票型 放式(ETF) 管理有限 69,568,583.31 93.84
公司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78.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3.75
5 应收申购款 128,483.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4,195.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元) 值比例(%) 况说明
1 002683 宏大爆破 6,024.00 0.01重大事项停
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中创400ETF联接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2年3月22日 -9.14% 1.25% -13.45% 1.39% 4.31% -
(基金合同生效 0.14%
日)至2012年12
月31日
2013年 38.86% 1.50% 39.86% 1.53% -1.00% -
0.03%
2014年 20.40% 1.31% 22.24% 1.33% -1.84% -
0.02%
2015年 56.42% 2.63% 76.68% 2.69% - -
20.26% 0.06%
2016年 -20.57% 1.95% -20.42% 1.97% -0.15% -
0.02%
2017年 -12.00% 0.91% -10.53% 0.92% -1.47% -
0.01%
2018年 -33.94% 1.48% -34.07% 1.48% 0.13% 0.00%
2019年 30.54% 1.53% 30.86% 1.54% -0.32% -
0.01%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④
2020年 28.82% 1.76% 25.71% 1.78% 3.11% -
0.02%
2021年 16.01% 1.11% 15.26% 1.12% 0.75% -
0.01%
嘉实中创400ETF联接C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①- ②-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标准差
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③ ④
准差② ④
2018年3月7日 -33.14% 1.50% -33.37% 1.51% 0.23% -
(C类份额成立 0.01%
日)至2018年12
月31日
2019年 30.00% 1.53% 30.86% 1.54% - -
0.86% 0.01%
2020年 28.30% 1.76% 25.71% 1.78% 2.59% -
0.02%
2021年 15.56% 1.11% 15.26% 1.12% 0.30% -
0.01%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管理时间为2012年3月22日至2014年5月9日;何如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4年5月9日至2016年3月24日;陈正宪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至2019
年3月30日;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至2021年9月4日;李直先生,
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4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依法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的估值或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份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
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
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
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进行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相应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变更目标ETF;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力求获得与目标ETF
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因此目标ETF的特有风险也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简要说明如下,具体情况可参见目标ETF招募说明书: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
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
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
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
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7、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
包含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参考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ETF退市风险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等。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考察中创
400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及目标 ETF 将具有充足的
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
况,决定投资目标ETF的时间和方式,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
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
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
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基金
合同变更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
产的比例折算;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
权机关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议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基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修改或更新的相关业
务规则的要求,或基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书面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1款所述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代理人的姓名
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其他事项等。。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应由召集人提前40日公布提案,在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了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投资者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10、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
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00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
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原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
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中创400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b、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d、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f、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流通受限
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或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经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j、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k、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l、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上述第h、k、l项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并自回函之日其按照变更后的名单对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
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
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名单中列明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向交易对手追讨;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
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中列明的银行
中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措施向责任方追讨;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核心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更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资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
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期固
定申购金额。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号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 2021年5月7日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年5月29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年7月23日
4 关于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1年9月4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在网上直销开展基金认购、 2021年9月28日
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北京证券 2021年11月16
交易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 2021年12月3日
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持卡 2021年12月3日
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 2021年12月24
息的公告 日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