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安心货币:关于修改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2
关于修改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
为推动产品持续良性发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信息披露条款等
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嘉实安
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
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
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
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
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
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400-600-88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1、《<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一)订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货币市场基金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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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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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2)部分延期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理人可以按照上述第(2)条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
赎回款项的措施。 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
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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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上述第(2)条第一段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十四、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合计不得低于 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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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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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除上述第(11)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 除上述第(13)、(14)、(15)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
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 ……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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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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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安心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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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计不得低于 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11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除上述第 11)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 除上述第 13)、14)、15)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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