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关于修改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2
关于修改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
为推动产品持续良性发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信息
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基金
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
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基金少于7日(不含)收取不低于1.5%的短期赎回费
率;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
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
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
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 400-600-8800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1、《<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及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及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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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的投资者承担,并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的投资者承担,并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扣除用于支付 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扣除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总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
额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总额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第 5 种情形除外)时,应当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理并予以公告。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第 5、6 种情形除外)时,
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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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2)部分顺延赎回:……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
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09-11 单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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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 ……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 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例为 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的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股票资产投资于快速成长行业中的领先成长公司。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
快速成长行业中的领先成长公司。
(七) 投资限制 (七) 投资限制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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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第(5)、(9)、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7、临时报告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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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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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09-11 单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二)基金托管人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
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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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 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
务。 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 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例为 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的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股票资产投资于快速成长行业中的领先成长公司。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
快速成长行业中的领先成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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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第 5、9、10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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