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领先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2018-01-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1年4月6日《关于核准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1]492号)核准和2011年4月13日《关于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232号)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31日正
式生效。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7月16日更名为“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5年8月3日发布相关
公告。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特别事项注明截止日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 金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4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指《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说明书 更新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 指《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5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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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
管理人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业务规则》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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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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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29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1 只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嘉实研究
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
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
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
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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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
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
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
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
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
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
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定增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优势
成长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
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
期债券、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
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
实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稳康纯债债券、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
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嘉实稳愉债券、嘉实创业板 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
期债券、嘉实稳悦纯债债券、嘉实致博纯债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
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其中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 3 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
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
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外
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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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
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11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邵秋涛先生,金融硕士,澳大利亚籍,19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
职于成都证券、大鹏证券、国信证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先后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2006 年 12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助理 CIO
兼股票投资部总监。2010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 月 4 日任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7 日至今任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今任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 31 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
投资业务联席CIO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股票投资业务联席CIO兼研究总监陈少
平女士,助理CIO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资深
基金经理胡涛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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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
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
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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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
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总
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
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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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
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
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
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
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
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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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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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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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20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21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22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5)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 岛 ) 、
4006696588(全国)
(17)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1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23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86775044 传真 (025)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2)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96699
(24)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客服电话 027-96558(武汉);
4006096558(全国)
(2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2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2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深圳)
(2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24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96699
(29)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2)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28405330 传真 (022)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3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3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3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36)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25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3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38)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3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0)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1)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42)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43)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26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44)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45)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46)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镜财智中心南栋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话 0731-96599
(47)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48)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4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www.qrcb.com.cn 客服电话 400-11-96668
(50)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1 号楼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峰 联系人 姬娜
电话 022-84819689 传真 022-84819692
27
网址 www.tjbhb.com 客服电话 (022)96156
(5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5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5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5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5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5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5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8
(5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5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6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6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6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6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6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29
(6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6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6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6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6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7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71)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30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72)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7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7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75)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7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7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7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31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7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8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81)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8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8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8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8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3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8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8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8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9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33
(9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9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9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9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9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
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9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9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34
(10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0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10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10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10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10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84
(10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2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0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35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0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10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11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1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11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11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1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1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16)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1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1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12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2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2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13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3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3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87901912 传真 (0571)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1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13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全国)
(13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3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3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3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4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4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66297386 传真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14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4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4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4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4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40
(14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 0571 ) 96336 、
962336(上海地区)
(14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4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址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5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95329
(152)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5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5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41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传真 028-86690126
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5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5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5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5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15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6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6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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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6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6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6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65)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66)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6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6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43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6日《关于核准嘉实领先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92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 募集方式: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
2.募集期限:2011 年 5 月 3 日到 2011 年 5 月 26 日
3.募集对象: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基金销售
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
五、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44
2.认购费用:
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
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45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自 2011 年 7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
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
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
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6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表 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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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
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
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
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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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二投资者分别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 110,000 元和 1,100,000 元,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0%
净申购金额(元,C) 108,374.38 1,089,108.91
申购费用(元,D) 1,625.62 10,891.09
申购份额(E=C/1.1) 98,522.16 990,099.00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一 赎回二 赎回三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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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的投资者承担,并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扣除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第 5 种情形除外)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
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50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当
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51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自 2011 年 10 月 24 日起。
(二)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明细
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嘉实稳
健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嘉实策略
增长混合、嘉实货币 A/B、嘉实超短债、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
债券 A/B、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信用债券 A/C、嘉实周期优选混
合、嘉实安心货币 A/B、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C、嘉
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债券、嘉实医疗
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
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C、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快线
货币 A、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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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汽车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C、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A/C、
嘉实新常态混合 A/C、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C、嘉
实稳祥纯债债券 A/C、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农
业产业股票、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A/C、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C、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富时 A50ETF 联接、嘉实稳宏债券
A/C、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三)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3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新趋势灵活
配置混合、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嘉实超短债、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基金 A、嘉实货币、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优化红利混
合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限制,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
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
无法转换。
(三)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 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③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
54
份基金份额。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
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ii)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iii)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iv)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v)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vi)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ii)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iii)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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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v)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注册登记机构仅对有关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
违规、虚假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11 年 7 月 27 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为投资人办理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基金份额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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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中国经济中快速成长的行业,并投资于其中领先成长的企业,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快速成长行业中的领先成长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持续快速增长的中国经济,将继续改变科技、社会、人口、贸易、政策等外部环境,催
生一些顺应发展趋势、超越经济整体增速的快速成长行业。在企业家精神和完善激励机制的
基础上,总有一批因率先使用新科技、发明新产品、满足新需求、发现新商业模式,而超越
同行的领先成长公司能够脱颖而出。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中国经济中快速成长行业中的领先
成长企业,力争获得双重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首先参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形成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重点评估以下几个因素:宏观因素——包含重要经济数据以及货币和财政
政策的变化;市场因素——包含货币供给指标以及流动性的变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估值因
素——包含不同市场之间的相对估值变化;同时,本基金作为主动管理的成长性混合基金,
57
也将参考宏观策略部门提供的研究分析建议,并结合投资组合超额收益获取能力综合考虑作
出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优先配置股票资产,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60-95%,为发挥基金管理人对成长股的投资优势,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
快速成长行业中的领先成长公司。
(2)行业配置策略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和自主创新的速度正在不断加快,很
多行业都出现了超常规的发展。快速成长行业将摆脱传统行业的低层次红海竞争,在蓝海领
域获得超快收入增长和丰厚利润回报。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寻找快速成长行业:
a) 预判宏观经济与外部环境趋势
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强大的研究平台,包括宏观、策略、行业、定量等团队,对
经济周期和产业结构的发展趋势进行预判,结合对科技、社会、人口、政策等变量的跟踪分
析,建立寻找快速成长行业的分析框架。
b) 确定快速成长行业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将通过科学的行业对比和分析流程,综合考虑备选库中各行业的成长空间、成
长速度、可持续性等指标,选择具备足够投资广度和深度的快速成长行业,并根据外部环境、
估值对比等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而言,本基金主要从以下投资方向挖掘快速成长行业:
① 伴随中国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在长周期中表现显著高于市场总体水平的行业;
② 在商业模式、技术创新、行业细分等领域涌现出的具有成长潜力的新兴行业;
③ 在短期市场景气波动周期,如经济复苏期中存在的阶段性快速发展的行业。
c) 建立快速成长行业的备选库
某些行业之所以领先经济整体增速,在于其前瞻性的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通过对经
济周期、外部变量、产业结构的趋势预判,基于中长期跨度,本基金对快速成长行业进行财
务指标筛选,选择预期未来三年主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超出 GDP 增长率的行业来建立快
速成长行业的备选库。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快速成长行业备选库中寻找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较强
竞争优势的领先成长公司,并结合研究团队实地调研、定性定量分析、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
对股票配置策略进行动态调整。
d) 领先成长公司的选择
领先成长公司可以更好的分享行业的快速成长,最终获取更高的收入及利润回报。领
先成长公司具备以下特点:
① 机制领先:具有运作良好的经营机制,制定了明确可执行的企业发展战略;
② 团队领先:管理层稳定,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治理,具备领先的团队组织建设能力;
58
③ 技术领先:在技术上具有独特的领先优势,掌握专门技术或专利;
④ 市场领先:企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在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形成较高的品牌知
名度,客户忠诚度较高;
⑤ 商业模式领先:企业在商业模式、流程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保持领先,竞争者难
以模仿。
本基金建立起一套多维领先成长公司分析模型,依托嘉实基金的研究团队,在快速成
长行业中自下而上对那些成长战略清晰可行、核心竞争力突出、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合
格的企业进行定性定量研究和实地调研,并对比分析其成长空间、成长速度、成长确定性、
成长弹性、成长动力、成长估值等多维指标,选择领先成长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代表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本基金
在个股成长性层面选择预期未来三年主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速处于 A 股市场前列的上市公司。
b) 成长股估值分析与动态调整
领先成长公司的成长性等多项指标,会随着外界环境、内部动力的改变而变化。本基
金将密切跟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进展和估值变化,及时增加符合投资标准的新品种、淘汰不
再符合标准的旧品种,以维持投资组合的攻击力。
市场情绪波动也会让投资者对成长性过渡透支、或者过于悲观。本基金将建立一套成
长股估值评价体系,包括成长股和大盘的估值溢价对比、以及个股估值比较等部分,以寻找
低估值的企业、规避估值过高企业。
通过以上的动态调整,本基金将精选具备领先成长潜力与相对估值优势的个股来构建
投资组合。
c) 股票投资组合的平衡管理
中国证券市场大盘指数的权重主体是金融地产原材料等弹性极大的周期板块;处于发
展初期,市场的波动性较大,个股同涨共跌较为普遍。所以当经济向上拐点出现、或者流动
性泛滥导致大盘大涨时期,成长股可能因弹性不足而跑输大盘。在市场整体下跌时期,成长
股也可能因为成长性被透支而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
本基金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将在以领先成长公司为投资主体的基础上,根据
经济和大盘变化与对短期市场景气波动的预期,适时适量加入价值股、周期股,进行股票投
资组合的平衡管理,以减少净值波动、回避短期大幅跑输的风险。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
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
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权证等衍生
59
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6)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
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
进行监控;在行业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投资流程与风险管理部除了监控本基金的行业偏
离风险外,也会根据不同市场情况监控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如大中小盘、周期非周期等的偏离
风险并及时预警。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
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60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300指数或上证国
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沪深300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300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61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0月20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82,914,293.67 90.87
其中:股票 2,182,914,293.67 90.8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946,000.00 1.25
其中:债券 29,946,000.00 1.25
资产支
- -
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 -
金融衍生品投
5 - -
资
买入返售金融
6 - -
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
7 171,210,900.86 7.13
算备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8,063,384.10 0.75
9 合计 2,402,134,578.6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1,663,240,081.67 70.27
62
电力、热力、燃气
D 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65,887,050.00 2.78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5.45 0.00
交通运输、仓储和
G
邮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
I
信息技术服务业 171,141,956.03 7.23
J 金融业 73,501,925.00 3.11
K 房地产业 - -
租赁和商务服务
L
业 2,574,000.00 0.11
科学研究和技术
M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77,320,040.00 3.2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4,094,842.99 2.2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75,031,553.58 3.17
S 综合 - -
合计 2,182,914,293.67 92.2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614 奥佳华 12,900,000 226,266,000.00 9.56
2 601799 星宇股份 3,657,454 182,250,932.82 7.70
3 000858 五 粮 液 3,000,034 171,841,947.52 7.26
4 002439 启明星辰 7,729,200 171,124,488.00 7.23
5 600176 中国巨石 13,829,200 158,482,632.00 6.70
6 000513 丽珠集团 2,384,467 120,892,476.90 5.11
7 603579 荣泰健康 2,012,722 118,750,598.00 5.02
8 600887 伊利股份 4,000,000 110,000,000.00 4.65
9 002236 大华股份 4,034,219 97,103,651.33 4.10
10 300274 阳光电源 5,477,555 92,187,250.65 3.8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946,000.00 1.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946,000.00 1.2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3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946,000.00 1.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70408 17 农发 08 300,000 29,946,000.00 1.27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号
1 存出保证金 957,808.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255,536.0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5,800.81
5 应收申购款 334,239.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063,384.1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64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2011
年 5 月 31 日) -10.00% 0.61% -19.54% 1.27% 9.54% -0.66%
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5.89% 1.03% 7.44% 1.22% -1.55% -0.19%
2013 年 26.44% 1.28% -7.05% 1.32% 33.49% -0.04%
2014 年 26.47% 1.09% 48.98% 1.15% -22.51% -0.06%
2015 年 69.03% 2.95% 5.99% 2.36% 63.04% 0.59%
2016 年 -14.43% 1.86% -10.50% 1.33% -3.93% 0.53%
2017 年上半
7.71% 0.75% 10.24% 0.54% -2.53% 0.21%
年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9.38% 0.74% 15.10% 0.55% -5.72% 0.1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65
图: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11 年 5 月 3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三)投资范围和(七)
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
66
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7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68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69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70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72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73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74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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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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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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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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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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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
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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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其中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快速成长行业中的领先成长公司。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当股票市场发生波动时,
将无法完全规避此类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金为成长型混合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快速成长行业中的领先成长公司。成长型股票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
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成长型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
股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领先成长公司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
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或波动率高于其他基金或市
场平均水平。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
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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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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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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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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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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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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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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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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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或提交方式;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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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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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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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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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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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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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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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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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快速成长行业中的领先成长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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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按照调整后的限制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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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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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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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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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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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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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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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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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
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
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从2011年7月27日开始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等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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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或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7 年 5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法定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备注
日期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起
1 2017 年 6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点及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 2017 年 6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增加大智慧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3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2017 年 7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
4 基金申购、赎回、定投、转换、最低持有数 2017 年 8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量限制的公告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5 2017 年 8 月 23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6 2017 年 9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构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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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jsfund.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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