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关于修改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2
嘉实稳固债券
关于修改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 为推动产品持续良性发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信息 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基金 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 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基金少于7日(不含)收取不低于1.5%的短期赎回费 率;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 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 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 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 400-600-8800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1、《<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 释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3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 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除此之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项、及(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4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2)部分顺延赎回:……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 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09-11 单元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5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6)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或相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当于 BBB 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10%;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或相 当于 BBB 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6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除第(6)、(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7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8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09-11 单元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嘉实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9 例为: 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下投资限制: f、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以上(含 BBB)或相当于 BBB 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h、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或相当 部卖出。 于 BBB 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10 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除第 f、h、l、m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