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回报混合:关于修改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2
嘉实回报混合
关于修改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 为推动产品持续良性发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 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本次修 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 表》、《<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 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基金少于7日(不含)收取不低于1.5%的短期赎回费 率;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 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 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 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 400-600-8800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1、《<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一)订立《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证券投资基金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3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除此 之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2)部分延期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 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 4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2)、(3)、(4)、(6)、(7)项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5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09-11 单元 总经理:赵学军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7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7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无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6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第(8)、(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7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8 《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09-11 单元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肖钢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订立。 关法律法规与《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订立。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