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2015-07-0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08年3月26日《关于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08]436号)和2008年4月10日《关于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122号)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7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属
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 元发售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六)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特别事项注明截止日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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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4
九、基金转换 ................................................................................................................................. 51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6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6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7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二十、风险揭示 ............................................................................................................................. 77
二十一、差错处理 ......................................................................................................................... 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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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金合同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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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资者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大会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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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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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
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46层06-08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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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
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5年6月25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72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
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货币、嘉实沪
深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
股票(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
(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深证基
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
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
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
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
级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
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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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
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
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3只开放式基
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
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
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
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苗菁先生,董事,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中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项目
经理、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2004 年 3 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业务
经理、副经理、经理、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
Bernd Amlung 先生,董事,德国籍,德国拜罗伊特大学商业管理专业硕士。自 1989
年起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在私人财富管理、全球市场部工作。现任德意志资产与财富
管理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全球战略与业务发展部负责
人,MD。
Mark 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
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
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
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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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
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
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MBA。
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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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 年 3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
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
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陈少平女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海问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
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2006年12月1日至2008年8月5日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基金经理,2007年11
月13日至2013年8月30日任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LOF)基金经理,2011年1月26日至
2014年8月1日任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基金经理,2015年1月13日至今任嘉实新收益混
合基金经理, 2015年4月10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8年5月27日至2010年5月7日刘红辉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5月27日至2010
年6月7日党开宇女士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8日至2015年4月10日张弢先生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公
司首席投资官(股票业务)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研究总监陈少平女士,
资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邵秋涛先生,定量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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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
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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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或者债券;
(11)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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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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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
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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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
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
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
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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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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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
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
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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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3 楼 01-03 室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 86 号城市之心 30H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202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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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87555163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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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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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021-962888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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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96528,962528 上海、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北京地区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住所、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2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96588 ( 青 岛 )、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4006696588(全国)
(2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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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86775044 传真 (025)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96699
(28)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027-96558 ( 武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客服电话 汉 ); 4006096558
(全国)
(2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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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 025 ) 96098 、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4008696098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961200 ( 深 圳 )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4001961200(全国)
(3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96699
(33)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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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0571)96527 、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527
(3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3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4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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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5109729 传真 (0472)5176541
0472-96016
010-9601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4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4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4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4)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46)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龙湾农商银行大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15057399928 传真 0577-869212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4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4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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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5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5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5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5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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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办公地址
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5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57)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5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办公地址
1806-1808 室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注册地址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59)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肖寒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329832 传真 0757-86266631
网址 http://www.nanhaibank.com/ 客服电话 96138
(60)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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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6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http://www.jjm.com.cn
网址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http://www.txsec.com
(6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6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6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6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6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业网点
(6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6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6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3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38507679 传真 (021)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7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95579 或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7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办公地址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7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7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话 (0571)95548
(7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7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7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7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8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8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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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住所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
办公地址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025-51863323(南京)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8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8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8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8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8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8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8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4006666888、(0755)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33680000
(9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4008888788 、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10108998
(9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9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4006000686、(0431)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8509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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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83367888 传真 (025)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9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021) 962518 、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9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9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9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98)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87901912 传真 (0571)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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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10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10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全国)
(10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84403360
(10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22112062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10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0371-967218 、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4008139666
3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0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0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0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66297386 传真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10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86285337 传真 (0791)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1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3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1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11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11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1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1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1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87416787 传真 (029)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1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11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 0931 ) 96668 、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12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535
( 010 ) 85679238 ;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010)85679169
(12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 0571 ) 96336 、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962336(上海地区)
(12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3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 (0755)82083408
( 021 ) 32109999 ,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9)68918888
(12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2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住所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12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12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2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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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13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3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3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13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13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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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3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13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3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890661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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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洪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核准日期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
年3月26日《关于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436
号)。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08年5月22日止
2.募集方式及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
3、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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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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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直销
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5:00;代销业务办理时间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
原因,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08 年 7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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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已认购本基金者除外),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电话交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和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电话交易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通过网上直销、电话交易赎回本基金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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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
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
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
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
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
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不含电话交易)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
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优惠为0。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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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净申购金额(元,C)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用(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额(E=C/1.1) 98,522.16 988,142.29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净赎回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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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
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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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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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
易)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
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易)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
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2008年7月28日。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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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及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按照如下方式收取: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仅限“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1)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安心货币 A、
嘉实安心货币 B 转换为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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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为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安心货币A或嘉实安心货币B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
未付收益。
(2)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转换为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时,
采用“赎回费+申购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B×C×(1-D)/(1+F)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嘉实研究精选股票与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服
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量化阿尔法股
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
周期优选、嘉实优化红利、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泰和
混合、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
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新消费股票
之间互转,以及转入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安
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中创 400 联接、嘉实纯债债券 A、
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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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中创 400 联接、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转入嘉
实研究精选股票时,采用“赎回费+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当转出金额≥500万元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当转出
金额<500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零;3)当转出金额小
于500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0.2%。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嘉实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纯债债券 A 转入嘉实研究精
选股票时,采用“赎回费+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当转出金额≥500万元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当转出
金额< 500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零;3)当转出金额小于
500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0.5%。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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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币A、嘉
实安心货币B转换为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为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安心货币A或嘉实安心货币B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
未付收益。
(2)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转换为嘉实研究精选股票
时,采用“赎回费+申购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B×C×(1-D)/(1+F)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嘉实研究精选股票与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
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量
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周期优选、嘉实
中创 400 联接、嘉实优化红利、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研究阿尔法
股票、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医疗保
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
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新消费股票之间互转,以及转
入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
心货币 B、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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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转入金额=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注: 2014 年 3 月 12 日起,嘉实安心货币通过代销机构的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
(或转入、定投)不超过 100 万元;2014 年 5 月 23 日起,嘉实超短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
户累计申购(或转入)不超过 500 万元; 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嘉实纯债债券单日单个基
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超过 100 万元;2015 年 3 月 2 日起,嘉实货币单日单
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超过 200 万元;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
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为定期开放,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具体请
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
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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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顺延。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
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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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
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
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
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
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
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
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
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
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
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
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
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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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持续、系统、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企业内在价值,寻找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
上市公司,以获取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 60%~95%,债券 0~40%,权证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本面研究,精选个股,长期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通过精选策略构造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
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1、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完全采用“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基金管理人依托本公司研究平台,
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小组,基于对企业基本面的研究独立决策、长期投资。
投资模式的特点归结为:
1) 研究驱动。通过系统、细致、前瞻性的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发掘具备成长性、能
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2) 长期持有。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主要采取买入并长期持有的策略,降低换手率,以
提高长期回报;
3) 多组合经理模式。本基金由多个基金经理共同管理,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对各自
管理的资产部分负责,通过这一模式以保持基金业绩的稳定性与长期一致性。
基于企业内在价值进行长期投资,是国际资产管理领域内较为成熟的做法。过去几年
中,证券市场逐渐成熟,公司基本面与股价的关系得到了加强。实践证明通过基本面研究,
不仅能发现一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而且能坚定持有信心,获取长期投资所带来的超额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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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中国经济还将涌现一大批可供
投资的优质上市公司。基于企业内在价值的长期投资模式成为可能。
在上述目标下,我们将坚持“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定性分析
准确、清晰的公司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的商业模
式;
独特、可鉴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管理、技术、品牌、营销、资源、渠道
网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重点从公司股权结构、激励制度、组织框架、董事会与管
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析;
2)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从 EPS、EVA 等指标未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并配合
盈利能力、运营效率、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比较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地
位,甄别其真实性,选择盈利能力强、主营业务成长快、财务结构稳健的上市公
司;
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 ROC、企业加
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企业成长(G)等核心指标,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
价值的上市公司;
估值水平合理。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上市公司,或者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PEG
等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
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
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以久期管
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1)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
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和财政货币政策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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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并通过
不同债券剩余期限的合理分布,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动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并尽可能提
高基金收益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本身的变
化,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
的债券。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
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
沽权证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95%+上证国债指数×5%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
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A 股市场代表性。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
表性。由于本基金优先配置股票资产,债券、现金类资产主要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因此
本基金采用上述两个指数组成的复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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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10)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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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451,387,102.80 86.53
其中:股票 11,451,387,102.80 86.53
2 固定收益投资 330,080,000.00 2.49
其中:债券 330,080,000.00 2.4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84,070,995.33 9.70
7 其他资产 168,901,293.02 1.28
合计 13,234,439,391.1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115,398,887.18 8.6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58,363,035.94 29.1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75,372,087.5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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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83,270,000.00 6.0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89,952,562.40 3.79
J 金融业 773,517,690.90 5.99
K 房地产业 638,565,014.22 4.9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39,050,916.48 7.2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2,778,244.36 1.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45,118,663.81 6.54
S 综合 - -
合计 11,451,387,102.80 88.6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1933 永辉超市 100,882,697 1,163,177,496.41 9.01
2 000651 格力电器 23,633,996 1,034,696,344.88 8.01
3 002400 省广股份 21,124,126 865,666,683.48 6.70
4 300133 华策影视 22,245,819 845,118,663.81 6.54
5 601021 春秋航空 9,000,000 783,270,000.00 6.06
6 601601 中国太保 22,817,631 773,517,690.90 5.99
7 002299 圣农发展 35,948,797 644,921,418.18 4.99
8 002285 世联行 16,466,349 638,565,014.22 4.94
9 000625 长安汽车 26,305,677 607,398,081.93 4.70
10 000963 华东医药 7,857,100 487,925,910.00 3.7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0,080,000.00 2.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0,080,000.00 2.5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合计 330,080,000.00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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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4 国开
1 140212 1,300,000 130,026,000.00 1.01
12
14 国开
2 140213 1,100,000 110,000,000.00 0.85
13
14 农发
3 140436 500,000 50,030,000.00 0.39
36
14 农发
4 140443 400,000 40,024,000.00 0.31
43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4 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22,659.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1,687,3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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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046,237.50
5 应收申购款 40,845,027.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168,901,293.0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000625 长安汽车 607,398,081.93 4.70 重大事项停牌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④
2008 年 5 月 27 日-
2.90% 1.14% -47.06% 2.90% 49.96% -1.76%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72.71% 1.50% 90.74% 1.95% -18.03% -0.45%
2010 年 9.03% 1.28% -11.66% 1.50% 20.69% -0.22%
2011 年 -18.84% 1.07% -23.70% 1.23% 4.86% -0.16%
2012 年 16.08% 1.02% 7.44% 1.22% 8.64% -0.20%
2013 年 27.65% 1.23% -7.05% 1.32% 34.70% -0.09%
2014 年 32.80% 1.14% 48.98% 1.15% -16.18%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36.92% 1.59% 14.01% 1.74% 22.91% -0.15%
2015 年 3 月 31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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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08 年 5 月 27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七)2.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的约定。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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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的费用。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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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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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证的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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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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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3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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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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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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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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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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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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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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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
理基金估值差错。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
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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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四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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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
费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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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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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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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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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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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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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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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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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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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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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
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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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
费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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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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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放置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合同内容以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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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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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特别授
权的风险管理人员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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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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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
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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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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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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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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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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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程序
i)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ii)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iii)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iv)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v) 制作清算报告;
vi)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vii)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viii)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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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址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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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址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
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赎回、转换所持基金份额,持工行借记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
穗卡、广发银行理财通卡、招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等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购买基金。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电话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
话费)、(010)85712266,或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及电子邮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27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双 12”在京
2014 年 12 月 3 日 含本基金
东店铺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关于增加宜信普泽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014 年 12 月 9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实施 2014 年 12 月 10
含本基金
基金申购与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日
4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 2014 年 12 月 29
额定投业务公告 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继续
2014 年 12 月 3 日 含本基金
实施基金申购与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2015 年 1 月 19 日
年度收益分配公告
7 关于增加江南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2015 年 1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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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8 关于增加天风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015 年 1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华夏银行借
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网上交易在线支 2015 年 2 月 2 日 含本基金
付业务的公告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研究精选
2015 年 2 月 6 日
股票暂停申购(含转入)业务的公告
11 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015 年 2 月 10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申购、赎回单笔最低 2015 年 2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要求及最低账面份额的公告
13 关于对上海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
2015 年 3 月 5 日 含本基金
销网上交易在线支付业务的公告
14 关于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2015 年 4 月 10 日
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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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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