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主题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
2011-09-20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06年6月12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
金字[2006]117号)和2006年6月15日《关于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6]13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7月21
日起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
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六)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7月21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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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8
九、基金转换 .............................................................. 45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5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0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二十、风险揭示 ............................................................ 69
二十一、差错处理 ..........................................................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八、备查文件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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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基金合同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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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
投资者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人大会 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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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核准的最低
日 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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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
立,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
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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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
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
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结构产品投资部、机构投资部、
研究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机构业务团队、渠道发
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登记结算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
务部、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等部门。
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结构产品投资部和机构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基金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
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分析与管理、投资流程、绩效
考核。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
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机构业务团队主要负责年金、专户、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
的开发与维护。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
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登记结算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
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
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
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
事务等综合事务管理。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经营战略规划、新业务发展等。
3.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23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泰和封闭、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
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
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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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混合、嘉实债券基金 3 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奎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吉林农业机械研究所主任;吉林省信托
投资公司外经处处长、香港吉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长;吉林天信投资公司总经理;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外
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至今,
担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担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担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高方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处长,
外企服务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9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Wolfgang Matis 先生,董事,德国籍,法兰克福商学校经济专业(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曾任德意志银行全球固定收益负责人、全球市场负责人,董事总经
理(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法兰克福)董事会成员、CEO 兼发言人。
Mark 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
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
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在北京大学法
学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0 年 7 月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
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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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利刚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2001 年 2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
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
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MBA。
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
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年3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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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邹唯先生,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2003 年 6 月进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工作,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任嘉实稳健混合基金经理、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7 年 12 月 7 任嘉实浦安保本基金经理,
2006 年 12 月 13 至 2008 年 2 月 27 任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2007 年 7 月 21 至今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6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王贵文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7年7月21日至2008年7月21日,窦玉明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戴京焦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邵健先生、总经理助理詹凌蔚先生、总经理助理
陶荣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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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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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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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
察长、总经理助理以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
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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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
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
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
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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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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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
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
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 2010 年
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
(《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
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
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
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
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
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
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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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
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
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
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
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
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
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
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 (QDII) 、 海 富 通 大 中 华 精 选 股 票 型 ( QDII )、 招 商 标 普 金砖 四 国 指 数
(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
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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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119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 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577
联系人 赵虹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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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 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 86 号城市之心 30H 嘉实基金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附楼二楼
电话 (07 55) 25870686 传真 ( 0755)2 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 32) 66777766 传真 ( 0532)6 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 3 室
电话 (05 71) 87759328 传真 ( 0571)8 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 91) 88013673 传真 ( 0591)8 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87555163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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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95588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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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梁曦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2)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话 95501
(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F(200001)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虞谷云
电话 (021)61616206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 (0755)2587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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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4006699999
(1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 (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 www.qdccb.com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962528 上海、北
京地区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 (0769)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9)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38322256 传真 (020)87310955
客服电话 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2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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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2667819 传真 (0551)2667857
客服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2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84544021 传真 (025)84544129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23)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24)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客服电话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2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977 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电话 (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025)96098、4008696098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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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2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0)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96699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陈聪
电话 (0755)25188064、 传真 (0755)25188785
(0755)25188263
网址 www.961200.net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3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3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4)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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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16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9)96527 、
4008096527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007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3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3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真 (010)65183880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
咨询电话
(4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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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cn 客服电话 (021)962505
(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4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4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3
(4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4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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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话 95513
(4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4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4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0591)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5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5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5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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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5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0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5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5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4008816168
(5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57)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5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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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5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50372474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6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6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84403360
(6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0532)96577
(6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64)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垚艺
电话 (0571)85783750 传真 (0571)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9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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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6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73972 传真 (0791)62886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0791)6285337、6283827
(6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6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7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7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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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5288
(7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0512)33396288
(7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水晨
电话 (025)83367888 传真 (025)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74)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7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鞠瑾 联系人 常向东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76)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88157761 传真 (0519)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7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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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7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219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80)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8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8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8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王佳佳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8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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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67218、4008139666
(85)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8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 0931 ) 4890208 、 网址 www.hlzqgs.com
(0931)4890619
(8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8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89)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828042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962336
(上海地区)
(9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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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9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邱培玲
电话 010-5832 8366 传真 010-5922 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9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元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 (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9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9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9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9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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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9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9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3121 传真 (021)62878783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10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陈康菲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0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10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 4008-698-698 网址 www.ydsc.com.cn
(10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 (023)63786311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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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8086830-730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10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0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cn
(10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108) 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中心 18 层 1801-1806
室、1826-1832 室
法定代表人 章星 联系人 王楠
电话 (010)66273047 传真 (010)66273002
客服电话 4008888378、4008888278 网址 www.ghsl.cn
(109)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客服电话 4008888100 ( 全国)、 网址 www.ghzq.com.cn
96100(广西)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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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6月12日《关于同意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17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 募集期限: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06年7月18日止。
2.募集方式及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六)认购时间:2006 年 6 月 19 日到 2006 年 7 月 18 日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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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份额的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7 月 21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及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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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及本基金开通的网
上交易系统。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条件成
熟时,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自 2006 年 8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业务自 2006 年 8 月 31 日起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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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首次申购或认购后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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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和电话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申购
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招商银行借记
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
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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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但本基金申购金额在 500(含)万元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每笔 1000 元),
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申购费用(C=A-D) 1,625.62 13,043.48
净申购金额〔D=A/(1+B)〕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份数(=D/1.100) 98,522.16 988,142.29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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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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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
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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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2006年11月15日起。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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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
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本基金转换费率按照如下方式收取:
1、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 类转换为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转换费率均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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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转入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1+转换费率)+M
转换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率/(1+转换费率)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健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互转;嘉实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出转至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采用“赎回费 + 申购费率补差”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 [B×C×(1-D)/(1+G)]×G
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
则申购补差费率 G 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赎回费的 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基金除外);根据嘉实稳固收
益债券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的赎回费全部归入该基金资产(注:在运作期和间歇期,该
基金按不同的方式收取赎回费)。
注:自 2010 年 5 月 26 日起,暂停嘉实主题混合的转入业务;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
暂停嘉实增长混合的转入业务;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嘉实策略混合实施暂停转入业务。具
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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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
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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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
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
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
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
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
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
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
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
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
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
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
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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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
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把握中国崛起过程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 30%~95%,债券 0~70%,权证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把握证券市场发展的结构性机会,运用主题投资方法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Thematic Investment Approach),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
研团队,借鉴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构建投资组合,动态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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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市场情况
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减小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在资产配置上,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
在确定证券市场主题之后构造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
上。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部分,将从主题发掘、主题配置和个股精选三个层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主题发掘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它具有以下特点:
前瞻性;
动态变化;
主题所涉及的企业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行业或地域;
主题之间相对独立;
中国的发展具有多层次、多样化、动态变化的特点,不同主题下的企业两极分化的特点
更加明显;中国的崛起也是一个多层次、长周期的历史性进程,不同特点的企业发展顺序有
先有后,发展速度和获益程度各不相同,新旧投资主题将出现更替。投资主题所影响的企业
不仅仅局限于行业、地域这一传统的划分范围之内,具有跨行业、跨地域特点的投资主题将
为市场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各主题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证券市场存在“多主题驱动”的
投资机会。
基金管理人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立足于“嘉实 TOP-DOWN 研究模型”,根据
嘉实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和其他领域的相关研究报告以及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采用定性
和定量模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技术进步和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出
发,动态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趋势性因素,前瞻性发掘在中国崛起过程
中所不断涌现出来的投资主题。
(2)主题配置
在主题发掘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嘉实“企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对不同主题进行
分析和评估,根据主题与企业的关联度,确定明确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形成“主题企业
群”, 根据不同主题因素对企业 EPS 和企业价值的影响幅度,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受益程度;
根据企业群所涵盖的企业数目、市值等指标,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容量; 根据证券市场
的情绪、主题企业群在证券市场近一个月的表现,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反应速度。根据
上述三个关键变量,确定“主题企业群”的配置权重。对于受益程度高、市场容量大、反应时
间快的主题企业群,基金将加大配置力度。
(3)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层面,采用“研究驱动”的模式,基于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的独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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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受益于相关主题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个股选择的标准为:
属于主题企业群,并且根据嘉实“企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从EPS增长、企业经济
价值等指标评估看,受惠程度居“主题企业群”中前1/2;;
考虑到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未来一至三年企业的EPS、EVA等财务指标预计有较大
幅度增长,从PEG、PCF等指标比较,目前的估值水平明显低估或者相对合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选择公司治
理结构良好的上市公司;
兼具有中长期成长性及中短期市场表现的催化剂。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
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组合。
(1)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
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和财政货币政策等的
基础上,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并通过
不同债券剩余期限的合理分布,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动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并尽可能提高
基金收益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并
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本身的变化,
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二是
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
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
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
证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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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决策程序
1、主题研究与个股研究
研究员通过宏观研究、市场策略研究、定量研究和个股研究等手段,从宏观经济、政策
制度、科技进步、社会文化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为基金经理提供主题选择和主题企业群选
择的建议。基金经理综合上述判断,确定投资主题和主题企业群,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在主题和主题企业群确定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根据“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容量、受益程度
和市场反映速度,做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包括对主题和主题企业群的资产配置以及债
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决策。研究员根据个券选择标准,提供个券选择建议。基金经理根据
研究员的建议,完成组合构建,下达投资指令。
3、组合风险控制
组合控制员按照风险控制标准,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事前审核。符合风险控
制标准的指令将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
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增长率×95%+同业存款收益率×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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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则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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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7月18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297,844,198.92 35.91
其中:股票 4,297,844,198.92 35.91
2 固定收益投资 1,461,090,737.20 12.21
其中:债券 1,461,090,737.20 12.2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92,602,834.30 33.3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86,523,259.80 18.27
6 其他资产 28,650,558.02 0.24
7 合计 11,966,711,588.2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4,384,178.70 0.21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117,646,865.67 17.97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76,035,125.36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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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电子 136,479,199.60 1.16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692,359,678.82 5.87
C8 医药、生物制品 1,037,889,045.85 8.81
C99 其他制造业 74,883,816.04 0.64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73,930,903.36 3.17
E 建筑业 274,223,869.06 2.33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301,415,360.77 11.0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11,200,000.00 0.10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195,043,021.36 1.6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297,844,198.92 36.4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8 康美药业 75,461,960 993,079,393.60 8.43
2 600406 国电南瑞 27,000,000 980,100,000.00 8.31
3 600900 长江电力 51,862,816 373,930,903.36 3.17
4 002123 荣信股份 13,299,950 302,972,861.00 2.57
5 601668 中国建筑 66,999,942 270,009,766.26 2.29
6 002093 国脉科技 19,387,436 257,271,275.72 2.18
7 600038 哈飞股份 8,011,034 214,455,380.18 1.82
8 000525 红 太 阳 12,609,966 176,035,125.36 1.49
9 300055 万邦达 3,657,786 170,452,827.60 1.45
10 002214 大立科技 3,020,630 135,686,699.60 1.1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2,673,737.20 0.45
2 央行票据 1,100,270,000.00 9.33
3 金融债券 308,147,000.00 2.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8,147,000.00 2.6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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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1,461,090,737.20 12.4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1 1001072 10 央行票据 72 4,000,000 390,960,000.00 3.32
2 1101019 11 央行票据 19 3,000,000 297,930,000.00 2.53
3 080221 08 国开 21 2,600,000 258,362,000.00 2.19
4 1101023 11 央行票据 23 1,700,000 168,725,000.00 1.43
5 1001070 10 央行票据 70 1,000,000 97,760,000.00 0.8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80,260.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33,774.14
3 应收股利 1,576,800.00
4 应收利息 18,531,015.04
5 应收申购款 428,707.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650,558.0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允价值(元) 比例(%)
1 002093 国脉科技 21,762,800.00 0.18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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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1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④
2006.7.21-2006.12.31 57.62% 1.22% 48.71% 1.28% 8.91% -0.06%
2007 年 120.07% 2.10% 150.20% 2.18% -30.13% -0.08%
2008 年 -52.49% 2.61% -63.85% 2.89% 11.36% -0.28%
2009 年 82.49% 1.75% 90.72% 1.95% -8.23% -0.20%
2010 年 19.11% 0.96% -11.77% 1.50% 30.88% -0.54%
2011 年上半年 -7.98% 1.02% -2.50% 1.17% -5.48% -0.1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变动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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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图:嘉实主题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年7月21日至2011年6月30日)
注:按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
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四条((二)投资范围、(八)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约定:
(1)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 30%~95%,债券 0~70%,权证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5)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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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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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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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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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
少分配一次,每季度不超过三次,每年不超过十二次。在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占基金份额
面值的比例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水平的 120%时,
基金应当分配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上述标准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
在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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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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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项所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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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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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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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持有人大会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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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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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主题选择风险
主题判断失误所带来的风险。本组合通过基金管理人研究平台中研究流程的相关规定最
大限度的提高对相关因素的把握,以及对公司业绩和关键触发因素判断的准确率。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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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
金估值差错。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
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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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三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 项中的第(4)小项条
款、第 2 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4)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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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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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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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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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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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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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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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分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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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
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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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四)款第 2 项条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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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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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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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a)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d)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a)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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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
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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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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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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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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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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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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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
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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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结束后5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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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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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从 2006 年 9 月 25 日开始正式推出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与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广发证券等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或传真(010)
6518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
投资者可持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工商银行借记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穗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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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广发
理财通卡、北京银行卡、兴业银行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或活期一本通账户、中信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富滇商业银行借记卡、长沙银行借记卡、金华借记卡、杭州银行借记卡、
顺德农商银行社借记卡、上海农商行借记卡、南京银行借记卡、温州银行借记卡、齐鲁银行
借记卡、宁波银行借记卡、深圳发展银行借记卡、江苏银行借记卡,东莞银行借记卡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相应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业务;持建行龙卡储蓄卡、工商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理财通卡、农行金穗卡、招商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银行卡、的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相应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
业务,具体参见相应的基金公告。
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赎回、转换所持基金份额,持建行龙
卡储蓄卡、农行金穗卡、广发银行理财通卡、招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可以通过电话交
易系统购买基金。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或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1 年 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天相投顾开办定投业
1 2011 年 1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务的公告
关于嘉实主题混合暂停转入及限制申购业务的
2 2011 年 2 月 15 日
定期更新公告(2011 年 2 月)
关于交通银行开办嘉实旗下基金日常转换业务
3 2011 年 2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的公告
关于嘉实主题混合暂停转入及限制申购业务的
4 2011 年 3 月 8 日
定期更新公告(201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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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高华证券为嘉实增长混合等基金代销
5 2011 年 3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机构的公告
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持有人开通直销网
6 2011 年 3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关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嘉实
7 2011 年 4 月 1 日 含本基金
旗下开放式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嘉实主题混合暂停转入及限制申购业务的
8 2011 年 4 月 12 日
定期更新公告(2011 年 4 月)
关于增加烟台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9 2011 年 4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中信证券开办定投业
10 2011 年 5 月 4 日 含本基金
务的公告
关于嘉实主题混合暂停转入及限制申购业务的
11 2011 年 5 月 10 日
定期更新公告(2011 年 5 月)
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2011 年 5 月 11 日
关于增加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
13 2011 年 5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烟台银行开办定投业
14 2011 年 5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务的公告
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通过嘉实直
15 销网上交易的在线支付方式申购费率优惠促销 2011 年 6 月 9 日 含本基金
的公告
关于嘉实主题混合实施暂停转入及限制申购业
16 2011 年 6 月 9 日
务公告(2011 年 6 月)
关于增加哈尔滨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17 2011 年 6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关于嘉实主题混合暂停转入及限制申购业务的
18 2011 年 7 月 12 日
定期更新公告 (2011 年 7 月)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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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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