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货币:关于修改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2
嘉实货币A
关于修改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 为推动产品持续良性发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 了相应调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嘉实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 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 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 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 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 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400-600-88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1、《<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一、订立《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 《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 《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 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节、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 (一)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一)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2)部分延期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全部赎回为止。 (三)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4 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 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三)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二) 款第一段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一)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申请: …… ……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三)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三)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十节、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5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总经理: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五节、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合计不得低于 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 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7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 期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除上述第(5)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 期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除上述第(7)、(10)、(13)、(14) 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 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 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但法律法规或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 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第十八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二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无 10.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11.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13.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8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0%的情形;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9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 (以下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 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 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货币市场基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称“《基金合同》”)。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称“《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合计不得低于 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 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11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 期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除上述第(5)条以及其他另有 期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除上述第(7)、(10)、(13)、(14) 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 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但法律法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但法律法规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 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