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关于修改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2
关于修改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
为推动产品持续良性发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
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
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本次修
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
照表》、《<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
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
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基金少于7日(不含)收取不低于1.5%的短期赎回费
率;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
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
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
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 400-600-8800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1、《<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释义
无 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信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信
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起人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起人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104 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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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53 层 09-11 单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二、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一)系列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104 室 (一)系列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53 层 09-11 单元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三、系列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一)系列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肖钢 三、系列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一)系列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第三部分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四)各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四)各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 1、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资基金:
无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2、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无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在以上 1、2 款所指的各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同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时满足各基金所约定的其他投资组合比例。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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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在以上 1、2 款所指的各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同
时满足各基金所约定的其他投资组合比例。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
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以上 1、2 款中第(7)、(8)项除外。
五、基金的申购、赎回 五、基金的申购、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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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4、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关费用。 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
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 (2)部分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
转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转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
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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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申请:
…… ……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十二、系列基金/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十二、系列基金/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五)基金资产估值 (五)基金资产估值
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和公告净值;
十三、系列基金/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三、系列基金/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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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1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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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1636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09-11 单元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注册资本:14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
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制订(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制订(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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