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律法规。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义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六、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金 份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额 的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申 购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与 赎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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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
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续费。 收取的其他赎回费按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其中,对持续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赎回费率最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 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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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七、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金 合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同 当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及 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利 义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务
十二、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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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的 投 无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资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
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四、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 金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资 产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的 估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值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八、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 ……
4
的 信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息 披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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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金托管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协议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事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协议的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 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依据、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目的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原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三、基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金托管 无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
人对基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金管理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的业 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务监督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和核查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6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完毕。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八、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资产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净值计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算和会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计核算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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