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律法规。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义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六、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金 份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额 的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申 购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与 赎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1 回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 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续费。 收取的其他赎回费按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其中,对持续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赎回费率最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 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2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七、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金 合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同 当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及 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利 义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务 十二、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3 基 金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的 投 无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资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 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四、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 金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资 产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的 估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值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八、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 …… 4 的 信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息 披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5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金托管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协议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事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二、基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金托管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协议的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 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依据、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目的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原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三、基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金托管 无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 人对基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金管理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的业 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务监督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和核查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6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完毕。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八、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资产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净值计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算和会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计核算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