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天颐债券:《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 一 前 言 前 言
部 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前 言 与义务,规范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与义务,规范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和 释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义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上,特订立《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天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释 义 释 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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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第 五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部 分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基 金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份 额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的 申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购 与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 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3、本基金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 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类申购费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A 类申购费率
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C 类份额对持有期 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C 类份额对持有期限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超过 5%。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超过 5%。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笔申购;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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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申购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申购 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6)、
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 (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第 六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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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分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 金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合 同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当 事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人 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权 利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 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一 部
…… ……
分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基 金
的 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的 投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资
四、投资策略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资产配置策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风格以稳健为主,通过固定收益类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合的平稳收益,通过积极的权益类资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风格以稳健为主,通过固定收益类
产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强型回报。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资产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合的平稳收益,通过积极的权益类资
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强型回报。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3、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13、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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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第 13、14、17、18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 部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分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基 金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资 产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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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第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分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 ……
的 信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息 披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
第 二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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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一、基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金托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协议当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事人
联系人:赵会军 联系人:郭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二、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金托管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协议的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依据、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目的和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原则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托管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人对基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金管理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人的业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务监督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和核查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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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0)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10)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除上述第 10)、11)、14)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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