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天颐债券: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09-22
博时天颐债券C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 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16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代表的 180,341,749.32 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20 日)基金 总份额的 74.99%,其中同意的份额为:180,341,749.32 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 100%,反对 的份额为 0 份,弃权的份额为 0 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180,341,749.32 份有效的基金份 额(超过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 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 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 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2000 元,律师费 25000 元,合计 37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 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调整后管理费率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执行《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管 理费率。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 2016 年 9 月 22 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 整后的管理费率。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将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