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信用债券:《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 前 言 前 言
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前言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以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以下
和释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义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信用债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金合同》”)。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释 义 释 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1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第五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部分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基金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份额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的申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购与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赎回 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1、……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1%;其中,A、B、C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费率不超过 0.1%;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利益的某笔申购;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的某笔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2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发生上述(1)、(2)、(3)、(5)、(6)、(8)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暂停申购公告。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
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3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部分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合同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一部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
分
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 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
基金
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 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
的投
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 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
资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或金融衍生工具。其中,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或金融衍生工具。其中,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的投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 80%。对现金或到期日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 80%。对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净值的 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4
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80%,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的 2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符合基金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符合基
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5、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15、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5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除第 14、15、17、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 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部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分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基金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资产 的,应当暂停估值;
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七部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分
…… ……
基金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的信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息披
分析等。
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6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7
《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李全 联系人:韩明亮
一、基金托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管协议当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事人
联系人:蒋松云 联系人:郭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二、基金托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管协议的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依据、目的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和原则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博时信用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
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管人对基 督权 督权
金管理人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的业务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督和核查 行监督。 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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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 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
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 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
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其中,对债券类资产 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其中,对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投资级别以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投资级别以
上的信 用债 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债券 资 产的 上的信 用债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 债券 资 产的
80%。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80%。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果法律法规或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 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范围。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80%;对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债券资产的 80%。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基金债券资产的 80%。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5)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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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除上述(2)的第 11)、12)、14)项外,因证券市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
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全文 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一致的,参照上述内容进行修订。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
重要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无
提示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
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
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无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
二十. 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
基金 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
的风 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
险揭 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
示 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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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
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
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
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
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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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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