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ETF联接: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正文)
2019-05-25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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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1 年 10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29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
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
金,跟踪上证自然资源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相似。本基金对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
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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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 04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2019 年 03 月 31 日(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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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7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7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8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9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9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9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0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1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5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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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上证
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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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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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登记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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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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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所得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5、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自然资源指数(价格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6、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7、目标 ETF: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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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九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
部、绝对收益投资部、产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
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
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
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
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
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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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专户组、指数与创新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拟订;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品和
投资体系以及市场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用预算,具体负责机构业务的绩效
考核和费用管理;公司品牌及产品传播;机构产品营销组织、市场分析等工作。战略客户
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
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
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
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
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销
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零售产品营销组织、销售督导;营销策划及公募销售支持;
营销培训管理;渠道代销支持与服务;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
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
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
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
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
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
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
心负责电话与网络咨询与服务;呼出业务与电话营销理财;营销系统数据维护与挖掘;直
销柜台业务;专户合同及备案管理、机构售前支持;专户中台服务与运营支持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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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
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
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
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
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
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
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568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9%拥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
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
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
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
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
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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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
院情报室干部。
苏敏女士,分别于 1990 年 7 月及 2002 年 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
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 1998 年 6 月、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
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
理金融类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5 年 9 月及 2015 年 12 月起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 2016 年 6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自
2014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03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自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138)董事;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698)董事;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000543)董事。苏女士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 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并于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该公
司副总经理。2018 年 9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
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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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
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
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
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
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
营。2018 年 9 月起,担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ECNL)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
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
计师等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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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
2015.12,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2-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
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1989.09—1991.10 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 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
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 0037)副董事
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
2016.8-至今,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
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 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
长、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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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主管 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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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
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琼女士,硕士。2004 年起先后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上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上证超级大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10 月 8 日—至今)、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5 年 10 月 8 日—至今)、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9 月 29 日—至
今)的基金经理。
王祥先生,学士。2006 年起先后在中粮期货、工商银行总行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胡俊敏(2012 年 4 月 10 日-2013 年 9 月 13日)、方维玲
(2013 年 9 月 13 日-2015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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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魏凤春、欧阳凡、王俊、过钧、黄瑞庆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习,获理学学士学
位。1998 年至 2001 年继续就读于北京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清华
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 MBA 项目,获得香港中文大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工作,任研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基金工作,
任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
究部研究员兼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8.28-
2014.12.26)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担任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7.25-2018.1.5)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开始担任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3.12.19-至今)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权益
投资价值组负责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GARP 组负责人、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绝
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信托、清华大学、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
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8 月 24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5 年 11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
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颐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2019 年 3 月 20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2015.5.20-2016.6.8)、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2015.5.22-2016.6.8)、博时沪港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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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
业混合(LOF)基金(2015.1.22-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
(2017.6.5-至今)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5.8.24-
2010.8.4)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2.1-
2014.4.2)、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博时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9.13-2015.7.16)、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6.24-2016.7.4)、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8.1-2018.2.6)、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4.6.10-2018.4.23)、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0.24-2018.5.5)、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
2018.5.21)、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2.13-2018.6.16)、博时鑫
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2018.7.30)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公募
基金组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指数与创新组负责人、博时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2009.6.10-至今)、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2.29-至
今)、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至今)、博时鑫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6-至今)、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9.29-至今)、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0.17-至今)、博
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至今)、博时中债 3-5 年进出口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12.25-至今)、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28-
至今)的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博士。2002 年起先后在融通基金、长城基金、长盛基金、财通基金、合
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201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股票投资部 ETF 及量化组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
资副总监(主持工作)、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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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9-2016.10.24)、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2015.2.9-2016.10.24)、博时
特许价值混合基金(2015.2.9-2018.6.21)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
博时量化平衡混合基金(2017.5.4-至今)、博时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2018.4.3-至今)、
博时量化价值股票基金(2018.6.26-至今)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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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
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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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
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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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
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
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
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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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
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
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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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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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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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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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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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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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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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5)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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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9)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1)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2)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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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5)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2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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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7)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8)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29)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3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31)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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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3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3)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http://www.whccb.com.cn
(3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
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http://www.cgnb.cn
(3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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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3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 詹涤非
电话: 025-56663409
传真: 025-56663409
客户服务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40)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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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41)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4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43)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925987
传真: 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 59922681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4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37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4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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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5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第39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5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5)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5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5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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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fund.cn
(5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6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聂婉君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6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第41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6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65)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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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西环广场 T2)
19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西环广场 T2)
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67)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
812)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联系人: 胡碧萱
电话: 0411-66889888
传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0-3688
网址: www.fundying.com
(68)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6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7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43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72)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楼
32 楼 2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壁
联系人: 谭佳洲
电话: 028-87326832
传真: 028-873268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10-009
网址: www.huayihengxin.com
(7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4)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6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第44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7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7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77)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7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第45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7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8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春光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11-001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8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8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季长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83)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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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02
网址: www.jxzrzg.com.cn
(8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联系人: 李丹
电话: 13601264918
传真: 010-53579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hxlc.com
(8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7)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第47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8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9)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9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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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93)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张士帅
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9-999 转 3
网址: http://jr.tuniu.com/
(9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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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6)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9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9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99)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10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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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0660
网址: www.jfzinv.com
(10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02)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03)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 19 号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10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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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10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07)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
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0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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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9)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10)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1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畅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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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刘晓东
电话: 0755-8213050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0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
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1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马静懿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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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余敏
电话: 021-33388252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第55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2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2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1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2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第56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2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 2、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孙秋月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zxzqsd.com.cn/
(13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和志鹏
电话: 18010159340
第57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3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3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3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3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58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3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3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3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3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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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262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4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14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4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4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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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4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1332149876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4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4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4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4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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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4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50)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许慧琳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5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
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
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5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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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5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5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5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秦雨晴
电话: 021-20315197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5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4008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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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5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755-23838776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5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59)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6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6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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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6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6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杨力
电话: 0931-4890208,18993185278(范)/189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6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65)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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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16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6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6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6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第66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7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7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7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7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第67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74)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7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7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95571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7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7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第68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7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80)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8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8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第69页 共157页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8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8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86)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87)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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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188)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89)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190)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 0371-85517710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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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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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1 年 10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2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自2012 年 03 月 05 日至2012 年 03 月 30 日进行发售。共募集309,533,849.25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815户。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上证自然资源指数。
上证自然资源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它由沪市中规模
大、流动性好的 50 只自然资源类股票编制而成,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正式发布,旨在反映
沪市 A 股中自然资源类股票的整体表现,并为相关指数化投资产品的开发提供基础工具。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本基金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上证自然资源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上证自然资源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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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直接
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
买卖该 ETF 基金(包括在该 ETF 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
ETF 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 ETF 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股票篮子
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上交所挂
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实时市场交易
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5、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目标 ETF 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
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本基金的投资人
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七、本基金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会
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
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
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须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而上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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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已于2012 年 04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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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名
单及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
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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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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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来源:博时基金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两年 0.50%
两年≤Y<三年 0.25%
Y≥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博时基金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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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50 万元,对应
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2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20%)=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4,071.15=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60=467,870.4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
到 467,870.4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 元
赎回费用=331,800×0.5%=1,65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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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331,800 -1,659=330,141.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60 元,
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30,141.00 元。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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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10、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5,7—11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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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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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
人承担。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
金,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
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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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登
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公告。
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本登记机构或本基金销售机构中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
售网点,可以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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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开放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来源:博时基金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
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 元(含 1 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
金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
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
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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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
上证自然资源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即上证自
然资源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方便特定的客户群
通过本基金投资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参与上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
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
在保障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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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
离度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 ETF,目前目标 ETF 仅指上证自然资源 ETF。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
建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 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2)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
市场进行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
交易买卖目标 ETF。
当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
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为主,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
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
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选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
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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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
批准。
四、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
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支持。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成份股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
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
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构建以目标 ETF 为主的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
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
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
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
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
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
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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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面
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
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
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等,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
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
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状况及跟踪误差等情
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现金管理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动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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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进一步扩大。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自然资源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如果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中证指数公
司变更或停止上证自然资源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证自然资源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自然资源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基金的标的指
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经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可根据目标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更换而做相
应的变更,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跟踪上证自然资源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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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70%-10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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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6)、(12)、(13)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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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 年 0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40,884,314.79 93.2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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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2,916,316.58 6.65
付金合计
8 其他各项资产 50,756.66 0.12
9 合计 43,851,388.03 100.00
2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类型 例(%)
1 上证自然资 股票指 交易型开 博时基金管 40,884,314.79 94.28
源交易型开 数型 放式指数基 理有限公司
放式指数证 金
券投资基金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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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58.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0.09
5 应收申购款 45,088.0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756.66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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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2012.04.10-2012.12.31 -10.99% 1.34% -6.35% 1.43% -4.64% -0.09%
2013.01.01-2013.12.31 -32.56% 1.41% -32.78% 1.43% 0.22% -0.02%
2014.01.01-2014.12.31 29.22% 1.27% 28.64% 1.28% 0.58% -0.01%
2015.01.01-2015.12.31 -9.57% 2.81% -8.02% 2.81% -1.55% 0.00%
2016.01.01-2016.12.31 -5.30% 1.71% -3.08% 1.75% -2.22% -0.04%
2017.01.01-2017.12.31 19.16% 1.04% 16.38% 1.08% 2.78% -0.04%
2018.01.01-2018.12.31 -30.33% 1.34% -30.56% 1.40% 0.23% -0.06%
2019.01.01-2019.03.31 17.23% 1.47% 17.72% 1.49% -0.49% -0.02%
2012.04.10-2019.03.31 -35.35% 1.66% -31.32% 1.68% -4.03%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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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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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当日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工
作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其他估值方法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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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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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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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
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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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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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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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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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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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来源:博时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两年 0.50%
两年≤Y<三年 0.25%
Y≥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博时基金
2、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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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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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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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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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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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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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无。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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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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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
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
格变化的风险。
(3)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 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会随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3、 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
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
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
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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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扩大。
(4) 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遇到标的指数成份股
停牌、摘牌或流动性较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 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6)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
本较高;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投资标的过分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对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5、 巨额申购赎回所隐含的风险
本基金对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在巨额申购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或者对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投资比例被迫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
从而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在巨额赎回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被迫卖出大量的
标的指数成份股或者被迫卖出大量的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这种流动性买卖压力也可能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
6、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或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不利影响。
基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基金赎回,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
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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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交易均在依法设立
的正规市场中进行,所投市场和资产方面的整体流动性较高。同时,本基金通过投资限制
对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期限、评级、杠杆和集中度进行了控制,并严格控制了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上限,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基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
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
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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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8、 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人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
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9、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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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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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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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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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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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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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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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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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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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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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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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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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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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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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本数)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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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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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
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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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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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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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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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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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即上证自
然资源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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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70%-10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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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 5、11、12 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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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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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控制,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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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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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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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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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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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当日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工
作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其他估值方法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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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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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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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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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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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
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
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人可以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
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
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理财专户均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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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 WAP 网站(http://wap.bosera.com)、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 e 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
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
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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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19 年 03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 2019 年 03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江
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 2019 年 02 月 28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泉
州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 2019 年 02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四
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五)、 2019 年 01 月 1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六)、 2018 年 12 月 28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
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228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七)、 2018 年 12 月 12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
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八)、 2018 年 12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双十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九)、 2018 年 11 月 26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泰
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 2018 年 11 月 24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摘要)》;
(十一)、 2018 年 11 月 21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二)、 2018 年 10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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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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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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