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天颐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6-08-17
博时天颐债券A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 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17:00 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6 年 9 月 21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1 层 1113 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附 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20 日,即在 2016 年 8 月 20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 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6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1 层 1113 室),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1 层 1113 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 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 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16 年 8 月 20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 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7 日 附件一:《关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 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天颐债券基 金”)降低管理费率。《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天颐债券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天颐 债券基金降低管理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天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0 日 附件二: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 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 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天颐债券基金” 或“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博时天颐债券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降低管理费率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天颐债券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