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2021-09-14
博时回报混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已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投票期间为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6月7日17:00止的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参加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而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就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的,本公司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5月6日。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10月19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与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相同。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5月6日(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即2021年5月6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设立投票专区(博时回报混合:https://www.bosera.com/fundvote/list.do)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票。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应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基金账号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前一工作日(即2021年10月14日)15:00。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若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授权视为无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处有效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符合要求的短信表明授权意见。短信授权的代理人仅为本基金管理人。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时,应明确表示具体表决意见。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者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视为无效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如因授权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授权短信,视为短信授权无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非纸面方式授权(包括电话授权或短信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非纸面方式(电话授权或短信授权)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5、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及授权意见在本次大会时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方式或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电话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 收到的时间为准;网络表决投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根据《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 附件一:《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五:《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内容包括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的小数点位数等。《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0日 附件二: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 基金账户号 用代码)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的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属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修改基金合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将另行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一)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资产估值及业绩比较基准等。 (二)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监会公告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补充侧袋机制的内容。 (三)修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的小数点位数,并根据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和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更新基金合同相关表述。 (四)修改基金赎回费率结构 由: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7日 1.50% 7日≤Y <两年 0.50% 两年≤ Y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年指365天 修改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7日 1.50% 7日≤Y <30日 0.75% 30日≤ Y <6个月 0.50% Y ≥6个月 0% 注:1个月指30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在30日至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75%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的赎回费50%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五)基于上述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改,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五。 (六)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方案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于2011年8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11号)进行募集,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4日公开募集,并于2011年11月8日生效并开始运作,募集规模约为6亿元。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改基金投资策略或收益分配方式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以上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二)修改基金合同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基金合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修改基金合同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修改基金合同对本基金规模的影响。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195140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网址:http://www.bosera.com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根据法律法 部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的修订做 前言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出相应的修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改。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三、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1、根据本基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金变更注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注册,并经 的实际情况 会”)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调整相关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准予变更注册。 述;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2、补充本基 本基金没有风险。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金投资港股 ??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的相关风险 无 ?? 提示。 若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 完善相关表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述。 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无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补充启用侧 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 袋机制的相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关 风 险 提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示。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无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 根据新填报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指引补充风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险提示。 第二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删除 删除本基金 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变更注册后 释义 不适用的条 款。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根据新填报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指引调整释 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义。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 根据法规修 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订情况调整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释义。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根据法律法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 规的修订完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善释义。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 根据法律法 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规的修订完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善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完善释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根据新填报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指引调整释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义。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根据新填报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指引和法规 机构投资者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修订情况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整释义。 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 根据新填报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指引和法规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修订情况补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充释义。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根据新填报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指引调整释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义。 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根据本基金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的实际情况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调整释义。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完善释义。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机构 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 删除 删除本基金 的代销网点 变更注册后 不适用的条 款。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完善释义。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等 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根据新填报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 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 指引调整释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义。 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根据新填报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指引调整释 情况的账户 情况的账户 义。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完善释义。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结余情况的账户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议,变更注册后的《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的实际情况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调整释义。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删除 删除本基金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变更注册后 不适用的条 款。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完善释义。 常交易日 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根据新填报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指引调整释 义。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完善释义。 他业务的工作日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根据新填报 易的时间段 交易的时间段 指引调整释 义。 40、《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根据新填报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指引调整释 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义。 投资人共同遵守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删除 删除本基金 额的行为 变更注册后 不适用的条 款。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补充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赎回的操作 为现金的行为 依据。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根据新填报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指引调整释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义。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完善释义。 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完善释义。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根据信披新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规 调 整 释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义。(《基 等媒介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合同》中 同类修改不 再 一 一 列 举) 无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根据新填报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指引补充释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义。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无 5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 根据本基金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变更注册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实际情况补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 充港股通相 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 关释义。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6、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无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 根据新填指 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 引补充侧袋 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机制相关释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义。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6、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根据新填报 何事件和因素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指引调整释 义。 第三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1、根据本基 部分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金变更注册 基金 2亿元。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 的实际情况 的基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删除不适用 本情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的条款; 况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2、补充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份额类别的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 原 则 性 规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前公告。 定。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 发售。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第四 无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本基金 部分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08 变更注册的 基金 月0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11号文核准,实际情况补 的历 并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充基金的历 史沿 [2021]35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 史 沿 革 章 革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 节。 份有限公司。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10 月10日至2011年11月4日进行公开募集,共募集基 金份额606,262,015.37份(含利息结转),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6,393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11月8日生效。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1年6月9日计票,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博时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业绩比 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的小数点 位数等,并根据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和2020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更新基金合同相关表述。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2021年XX月XX日起,变更注册后的《博时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 五、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1、删除本基 部分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金变更注册 基金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后不适用的 的存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条款; 续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据《运作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办法》完善 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相关表述。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 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进行表决。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 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 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根据新填报 部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指引及信披 基金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 新规调整相 份额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关表述。 的申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购与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赎回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购与赎回。 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根据本基金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变更注册的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实际情况完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 善 相 关 表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 述。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 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 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完善相关表 ?? ?? 述。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根据新填报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引调整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 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关表述。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到公平对待。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根据新填报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指引调整相 ?? 删除 关表述。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 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完善相关表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述。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公告。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者相关公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告。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调整基金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份额净值的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小数点保留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位数;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2、根据新填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报指引调整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申购和赎回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的价格、费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用及其用途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规则;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3、完善相关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表述。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入基金财产。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超过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金财产。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上公告。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费率。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根据本基 2、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金实 际 情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况,补充完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善拒绝或暂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停申购的情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2、完善相关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表述,并明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确申购被拒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绝时退回的 发生上述1、2、3、5、6、8项规定的暂停申购情形时,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 款项仅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本金。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根据新填报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指引及本基 2、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金变更注册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实际情况 ??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调整暂停赎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利益的情形。 回或延缓支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 付赎回款项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的情形,并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完善相关表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述。 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产生的损失。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完善相关表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述。 (2)部分延期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理。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 (3)??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回?? 额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完善本基金 公告 公告 暂停申赎和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重新开放申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赎时的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披露规则。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十一、基金转换 根据新填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指引调整相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关表述。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关机构。 无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明确基金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 额转让的相 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 关规定。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根据新填报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指引调整相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关表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根据新填报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指引调整相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关表述。 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1、根据新填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报指引调整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相关表述;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2、补充基金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份额冻结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收益的处理 的除外。 规则,并增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 加办理基金 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 份额质押或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其他业务的 相应的业务规则。 原 则 性 规 定。 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根据新填报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 指引补充。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 部分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理人信息。 基金 厦21层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合同 邮政编码:518040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当事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人及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权利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新填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指引及本基 利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金变更注册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1)依法募集资金; 的实际情况 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调整基金管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理人的权利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和义务。 3、发售基金份额;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4)销售基金份额; 权利;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 益的分配方案; 赎回申请;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金进行融资、融券;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为基金进行融资;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的监督和检查;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过户等业务规则;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其他权利。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务为: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宜;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事宜;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作基金财产;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格;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定;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款项; 的除外;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泄露; 赎回款项;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 复印件; 料;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动;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管人信息。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陆元整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新填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指引及本基 利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金变更注册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的实际情况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调整基金托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管人的权利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和义务。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 定的其他权利。 务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金财产;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基金财产;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相关资料;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 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动;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新填报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指引及本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金变更注册 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的实际情况 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调整基金份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额持有人的 必要条件。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权 利 和 义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的权利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的其他权利。 的义务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规定的费用; 息披露文件;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益的活动;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 承担投资风险;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规定的费用;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 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 删除 删除本基金 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变更注册后 不适用的条 款。 第八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1、根据新填 部分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报指引调整 基金 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相关表述; 份额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2、明确本基 持有 平等的投票权。 金份额持有 人大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人大会不设 会 立 日 常 机 构。 (二)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根据新填报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指引及本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 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金变更注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实际情况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本基金 会: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份额持有人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大会的召开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人大会; 及豁免召开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事由。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形。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担的费用;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修改;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进行修改; 不利影响;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根据新填报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指引及本基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金变更注册 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 的实际情况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管人召集。 调整本基金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大会的召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规则。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扰。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1、根据新填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报指引调整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相关表述; 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2、完善相关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表述(基金 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合同中“书 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面 表 决 意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见”同类修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改不再一一 (3)会议形式; 点; 列举)。 (4)议事程序;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间和地点;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7)表决方式;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根据新填报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 指引调整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金份额持有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人出席会议 开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的 方 式 规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则。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1)现场开会方式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一)。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2)通讯开会方式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根据新填报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指引调整议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事内容与程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序规则。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项。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 开前及时公告。 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行表决。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议事程序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1)现场开会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和说明。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审议。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2)通讯开会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监督下形成决议。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30日前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 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六、表决 根据新填报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指引调整表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规则。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1)一般决议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过。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2)特别决议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计票 七、计票 根据新填报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指引调整计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票规则。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2、通讯方式开会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2、通讯开会 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公证。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八、生效与公告 根据新填报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指引调整生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与公告规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则。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 根据新填报 定 指引及侧袋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 新规补充。 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 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表决权。 无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 补充法律法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规变更时本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章节相应调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 整、修改的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具体处理规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定。 第九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根据新填报 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指引修改。 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管理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人、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基金 告破产;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托管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人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根据新填报 条件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指引修改。 和程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序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根据新填报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指引修改。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 提名; 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的资格条件;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日起生效; 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规定媒介公告;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 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根据新填报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 指引修改。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 提名; 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的资格条件;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日起生效; 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规定媒介公告;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根据新填报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序 指引修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 完善相关表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述。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无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 补充法律法 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规变更时的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处理原则。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根据新填报 部分 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博时回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指引修改。 基金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的托 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管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的合法权益。 权益。 第十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根据新填报 一部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指引修改。 分基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金份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额的 等。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登记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益。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2、取得注册登记费;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务的相关规则;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取得登记费;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 的注册登记业务; 上公告;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记录15年以上; 的其他权利。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根据本基金 二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变更注册的 分基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实际情况调 金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整 投 资 范 投资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 围。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投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央票、可转换债券等)、资产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场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20%,固定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收益类证券(包括货币市场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债、 定)。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央票、回购(包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30%—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固定收益类证券(包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括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围。 20%,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央票、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理念 删除 根据本基金 通胀通缩、增长衰退是现代经济社会反复更替的主题。 变更注册的 在通胀通缩的背景下,各类资产价格涨跌幅度不同,不 实际情况, 同行业、公司股票对价格涨跌的弹性都存在显著的差 删除不适用 异;资产价值的变化不能仅仅只用CPI指数来衡量,而 的条款。 应当综合考量各类商品价格的涨跌。本基金通过深入研 究,预判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把握不同资产和股票的 价格变化趋势,力争获取超越通货膨胀的长期回报。 (四)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根据本基金 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首先是大类资产的配 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首先是大类资产的 变更注册的 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决定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和债券等固 配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决定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和债券 实际情况, 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行业配置,即根据通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行业配置,即 删除不适用 胀通缩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在通胀通缩的不同 根据通胀通缩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在通胀通 的条款,并 阶段,配置不同的行业;最后是个股选择策略和债券、 缩的不同阶段,配置不同的行业;最后是个股选择策 补充港股投 权证、股指期货等资产的投资策略。 略和债券、股指期货等资产的投资策略。 资策略。 3、股票选择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 本基金将通过综合观察流动性指标、产出类指标和价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格类指标来预测判断流动性变化方向、资产价格水平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 的变化趋势和所处阶段,提前布局,进行大类资产的 投资。 配置。各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指标主要 5、权证投资策略 包括:各国不同层次的货币量增长、利率水平、货币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 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汇率变化;(2)产出类指标 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 主要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发电量、产能 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 利用率、国家各项产业政策等;(3)价格类指标:CPI 权证。 与PPI走势、商品价格和其他资产价格的变化等。 (五)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周期运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 行规律的研究予以决策。 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 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 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 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各类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 指标的分析,本基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 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 在经济复苏期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衰退期 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 和政策刺激阶段,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 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 (1)当沪深300指数的整体估值水平处于过去十年的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个股和个券的变化,后10%分位,同时未来一年上市公司预测盈利增速、 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资产回报率能够提高,我们将提高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80%。本阶段,市 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 场大部分股票将处于未被充分定价的低估状态,我们 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将维持较高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力争获取更多的投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 资收益。同时我们也将审慎判断后续市场环境变化, 经理反馈。 当市场情绪过于乐观、股票指数快速上涨时,我们将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适度调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保留部分估值处于合理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 水平、盈利能力稳定的优质个股。 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 (2)当沪深300指数的整体估值水平处于过去十年的 险。 前10%分位,同时未来一年上市公司预测整体盈利增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 速、资产回报率将出现下滑,我们将降低股票资产配 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预算。 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50%。本 阶段,我们需要维持较低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重点 防范市场因估值水平过高、盈利能力下滑而造成的系 统性风险。同时,我们将紧密跟踪宏观环境的变化, 若宏观经济政策、资本市场环境发生重大调整,我们 将及时提升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40%-70%,本阶段本基金股票资产配置的 重点是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我们将遵循本基金的选 择标准,寻找估值合理、盈利趋势向好的公司。 3、股票选择策略 (4)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 机会,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第一,主要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范围内,处于行业 龙头地位,具备技术、产品和市场竞争力的代表性中 资企业,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主要投资于A股市场暂时无相应行业、或无龙 头公司上市优质中资成长性企业,主要集中于互联网、 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行业。 第三,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重点考察其折溢价 水平,寻找相对于A股有异常折价或估值和波动性相 对于A股更加稳定的港股通投资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 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合中港股通的投资比例。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 证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根据新填报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指引及本基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金变更注册 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的实际情况 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30%-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调整投资比 循以下限制: 0-5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产的20%;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 产净值的3%; 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 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若同时持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 (6)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应遵循下列限制: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款等;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风险;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 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3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形除外。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20)、(22)、(23)项外,因证 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根据新填报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指引及本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金变更注册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 除外; 的实际情况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调整投资禁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止行为。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动。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的其他活动;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 变更注册的 利率(税后)+3%。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 实际情况调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全面战胜通货 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40%。 整业绩比较 膨胀的回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过去历史数据来 沪深300指数是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 基准。 看,通货膨胀同比数据与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差值的90% 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于2005年4月8日正式 分位数是2.9%,采用“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中证港股 (税后)+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的衡量通货 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 膨胀的水平及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市场上同类基金 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 也多采用类似的业绩比较基准。综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 和市场情况,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一年期人民 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如果今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通货膨胀的关系 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 发生改变;或者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准,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有更具权威、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 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 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 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公司停止计算编 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 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采 用的指数停止发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本基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变更注册的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 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 实际情况调 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 整风险收益 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 根据新填报 方法 理原则及方法 指引修改相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关表述。 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的经营管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删除 删除本基金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变更注册后 不适用的条 款。 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根据新填报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指引补充。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 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完善相关表 三部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述。 分基 值。 金的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新填报 财产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指引调整。 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根据新填报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指引调整。 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分。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清算财产。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根据新填报 四部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指引调整。 分基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金资 的非营业日。 交易日。 产估 (三)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根据本基金 值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 变更注册的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实际情况调 负债。 整 估 值 对 象。 无 三、估值原则 根据新填报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指引补充。 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 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 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二)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根据新填报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指引及本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 金变更注册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的实际情况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调整估值方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法。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定公允价格。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价格;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定公允价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收盘价 价,确定公允价格;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 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零。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值。 公布。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调整小数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点 保 留 位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数;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2、根据新填 规定。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报指引及本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变更注 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册的实际情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况调整估值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程序。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调整估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错误的认定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标准; 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2、根据新填 金份额净值错误。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报指引完善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相关表述。 1、差错类型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责任。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下达指令差错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2、差错处理原则 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已得到更正。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正。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值错误责任方。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 处理的程序如下: 情形的方式。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直接损失。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3、差错处理程序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的程序如下: 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 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进行协商处理。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 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根据本基金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 变更注册的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实际情况及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新填报指引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调整暂停估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 值; 值的情形。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4、涉及基金投资品种估值的通讯设施故障,导致基金 情形。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获取估值数据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 暂停估值; 7、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根据新填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指引调整相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关表述。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完善相关表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 述。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新填报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 指引调整相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关表述。 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根据本基金 五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变更注册的 分基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情况调 金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整基金费用 用与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的种类。 税收 8、基金收益分配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根据本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变更注册的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 实际情况调 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整基金费用 ?? ?? 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计提标准和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支付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人协商解决。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 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根据新填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引调整不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列入基金费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用的项目。 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删除 删除本基金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变更注册后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不适用的条 款。 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根据新填报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 指引补充相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关实施侧袋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机制期间的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费用规 则。 (六)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根据新填报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指引调整相 纳税义务。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关表述。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本基金 六部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变更注册的 分基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实际情况调 金的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整基金收益 收益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分配原则。 与分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配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为基金份额;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份额持有人大会。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无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新填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指引调整相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数额及比例、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关表述。 分配方式等内容。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根据新填报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指引调整相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关表述。 公告; 媒介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无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根据新填报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指引补充。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根据新填报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指引补充。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根据新填报 七部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指引调整相 分基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关表述。 金的 日; 日; 会计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与审 币元为记账单位; 账单位; 计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基金会计报表;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根据信披新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规及新填报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 立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指引调整相 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关表述。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根据信披新 八部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调整相关 分基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表述。 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信息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完善相关表 有下列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述。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售机构;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信披新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规调整相关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表述。 说明的法律文件。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删除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变更注册后 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不适用的条 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款。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完善相关表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述。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完善相关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述。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根据信披新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规调整相关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表述。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五)临时报告 根据本基金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 变更注册的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实际情况及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新填报指引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调整临时报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 告规则。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募说明书中应披露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九)澄清公告 (六)澄清公告 据监管规则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删除不适用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表述。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 变更注册的 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实际情况补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充 信 披 事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流 通受限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完善相关表 ?? ?? 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补充本基金 1、不可抗力; 暂停或延迟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 信息披露的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根据新填报 九部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指引调整基 分基 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金合同变更 金合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规则。 同的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变 (2)变更基金类别;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更、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终止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与基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 金财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公告。 产的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 清算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根据新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指引调整基 终止: 应当终止: 金合同的终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 止事由。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根据新填报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指引调整基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 金财产的清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算规则。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清算。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人员。 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 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四、清算费用 完善相关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述。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新填报 (1)支付清算费用;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指引调整基 (2)交纳所欠税款;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金财产的清 (3)清偿基金债务;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偿规则。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信披新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规调整相关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表述。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会备案并公告。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根据托管新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 规调整保存 以上。 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期限并完善 相关表述。 无 八、基金合并 补充本基金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合并的原则 序进行。 性规定。 第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完善相关表 十部 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述。 分违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约责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损失。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 删除 删除本基金 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 变更注册后 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不适用的条 当继续履行。 款。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 根据新填报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 指引调整相 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关表述。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完善相关表 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述。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 ?? ?? 完善相关表 十一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 述。 部分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争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的处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理和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 适用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的法 律 第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根据本基金 十二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系的法律文件。 变更注册的 部分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 实际情况调 基金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 自2021年XX月XX日起生效。 整 相 关 表 合同 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 述。 的效 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力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