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亚太: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05-23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1. 绪言.......................................................................................................................... 1
2. 释义.......................................................................................................................... 1
3. 风险揭示 ..................................................................................................................6
4. 基金的投资 .............................................................................................................10
5. 基金的业绩 .............................................................................................................23
6. 基金管理人 .............................................................................................................25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9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10. 基金的财产 .............................................................................................................54
11. 基金资产估值 .........................................................................................................56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64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16. 基金托管人 .............................................................................................................71
17. 境外托管人 .............................................................................................................68
18. 投资顾问 ................................................................................................................69
19. 相关服务机构 .........................................................................................................69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7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9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6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158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8
25. 备查文件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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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0]45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
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
风险、汇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
治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衍生品风险,包括衍生品市场风险和衍生品模型风险;
三是管理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国家及地区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相关金融工具,具体包括:
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
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如美国证券市场、伦敦等欧洲证券市场、东京、香港、台湾、
新加坡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二是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
业,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在亚太区证券
市场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三是亚太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
信托凭证等其他权益类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如
ETFs 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
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
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
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
投资者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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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除重大事项变更外其他信息有变动的,每年应
至少更新一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9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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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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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补充
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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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
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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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
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估值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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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
式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
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外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
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
阿根廷、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
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英国、
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
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埃及、
南非、尼日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迪拜、爱尔
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等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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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发
生变更,则从其变更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
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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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风险揭示
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环,由于基金在其资产运作和内部组织管理等
多方面均可能蕴含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将在总结、借鉴本公司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
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保
证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为基金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回报。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在美国、伦敦、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
印度等证券市场上市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
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
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
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汇率风险
本基金核心配置部分所投资的标的主要是在香港、新加坡、美国等证券市场上市的大
中华地区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因此,本基金绝大部分为美元挂钩资产或美元资产。
由于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基金净值也是用人民币表示,因此在投资美元挂钩资产
或美元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
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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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及市场风险
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美国、英
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
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
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9、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进行
到期支付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信用
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预期收
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地改变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价值。
二、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股票
期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
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组合避险和汇率风险规避时采用套期保值方式,将计算组合套期保值比例以
调整金融衍生品的头寸。由于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衍生品
的持仓比例或难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
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
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
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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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
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
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
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
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如美国证券市场、伦敦等欧洲
证券市场、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
等;二是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
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在亚太区证券市场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三是亚太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信托凭证等其他权益类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如 ETFs 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市场主要为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相关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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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
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国家及地区风险
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
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
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
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
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
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能对大中华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比例相对较高(65%左右),系统性投资风险
相应较大。
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特别是大中华国家或地区
的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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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深入分析,运用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相关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如美国证券市场、伦敦等欧洲证券市
场、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二
是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
或地区企业在亚太区证券市场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三是
亚太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信托凭证等其他权益类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基金如 ETFs 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指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即指企业注册地或企
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地属于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区域范畴内;二是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即指企业注册地、证券交易所在地或企业主
营业务收入来源地属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的企
业。本基金所指的亚太国家和地区是指亚洲和大洋洲国家和地区。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配置策略,对“核心”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75%,对“卫星”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55%,对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对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核心”加“卫星”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挖掘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投资
价值,动态把握资产在不同国别、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风格上的适度配置,追求基
金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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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40%-75%投资于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
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
(如美国证券市场、伦敦等欧洲证券市场、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证券市场)所发行
的股票、存托凭证(DR, Depositary Receipts)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卫星”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20%-55%投资于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
业,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在亚太区证券
市场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核心”加“卫星”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美国股票
交易所及那斯达克市场。
此外,本基金亦可投资于亚太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信托凭证等其他权益类证券;政府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
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如 ETFs 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
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对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和“价值策略为主,成长策略为辅”的股
票投资策略,辅助以金融衍生品投资进行套期保值和汇率风险规避,以获得长期、稳定的
收益。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以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品种投资为主,作为股票投资的
辅助手段,而非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额回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
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组
成投资团队,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选股模型与定性的公司研究相结合,并运用适当的风
险评价手段进行组合调整。总体上,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流程如下:
1、品质过滤阶段——初筛样本股阶段。在本基金所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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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利用 DataStream, Bloomberg, CEIC 等资讯系统采集的财务信息和价格信息等,按
照价值投资策略选股标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品质进行过滤,并且对比个股的市场价格,筛
选出主营业务风险较低、价值相对被低估或成长性较好的个股,建立基本股票池。在筛选
以及建立股票池的过程中,本基金将会对公司财务质量、上市公司在各具体市场以及市场
之间的相对估值水平等给予重点关注。
2、价值精选阶段——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全面分析阶段。研究部利用投
资研究平台,根据其对亚太国家或地区整体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进行的深入研究与分析,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竞争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
成长性分析,并运用最合适的价值评估手段进行估值,找出跟市价比较最有投资机会的公
司,建立精选股票池。
3、构建投资组合阶段——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结合股价波动,资
金进出和估值信息的变化,在股票池中进行股票选择,构建模拟投资组合,进行超额收益、
流动性指标检验和组合流动性检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目标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负责
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
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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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他投资工具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4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保证
流动性需要;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
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
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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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不受此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10、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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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
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2、10 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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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 2、10 项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暂时未能达到或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
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65%×MSCI Zhonghua+35%×MSCI AC Asia Pacific ex Zhonghua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相关金融工具。MSCI
Zhonghua 指数是 MSCI 中国系列指数的一个成员,于 1995 年 1 月对外发布,其代表性涵
盖 H 股、B 股、红筹股、P 股(属于中国大陆在香港上市的企业但不属于 H 股)及香港本
地股票。MSCI All Countries Asia Pacific 指数于 1988 年 1 月发布,成为亚太地区投资的
重要基准指数。目前上述两只指数已经得到海外股票市场的全球机构投资者的广泛认可。
未来,如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
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
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
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
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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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
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
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
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
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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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0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号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7,269,270.72 87.04
其中:普通股 139,083,889.98 7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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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 18,185,380.74 10.06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3,486,777.33 1.9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7 18,572,082.39 10.28
付金合计
8 其他各项资产 1,367,552.34 0.76
9 合计 180,695,682.78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05,814,739.01 60.26
日本 26,496,078.20 15.09
美国 18,185,380.74 10.36
新加坡 3,349,980.06 1.91
韩国 2,611,948.97 1.49
中国台湾 811,143.74 0.46
合计 157,269,270.72 89.57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47,571,863.09 27.09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33,905,797.18 19.31
日常消费品 21,076,250.94 12.00
电信业务 16,854,197.91 9.60
房地产 15,681,179.26 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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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 15,538,601.83 8.85
工业 4,944,375.34 2.82
医疗保健 1,697,005.17 0.97
合计 157,269,270.72 89.57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 公司 证券代 所在证 所属 数量 公允价值(人 占基
称(英 名称 码 券市场 国家 (股) 民币元) 金资
文) (中 (地 产净
文) 区) 值比
例
(%)
1 TENCENT 腾讯 700 HK 香港证 中国 48,000.00 14,296,497.70 8.14
HOLDING 控股 券交易 香港
S LTD 所
2 CHINA 建设 939 HK 香港证 中国 2,550,000.00 13,754,750.49 7.83
CONSTRU 银行 券交易 香港
CTION 所
BANK-H
3 BANK OF 中国 3988 HK 香港证 中国 4,800,000.00 13,335,315.84 7.59
CHINA 银行 券交易 香港
LTD-H 所
4 ALIBABA 阿里 BABA US 纽约证 美国 10,100.00 11,946,290.78 6.80
GROUP 巴巴 券交易
HOLDING 所
-SP ADR
5 PING AN 中国 2318 HK 香港证 中国 110,000.00 8,934,860.06 5.09
INSURAN 平安 券交易 香港
CE 所
GROUP 2318 H1 香港证 中国 30,000.00 2,436,780.02 1.39
CO-H 券交易 香港
所
6 CHINA 华润 1109 HK 香港证 中国 240,000.00 7,111,446.84 4.05
RESOURC 置地 券交易 香港
ES LAND 所
LTD
7 CHINA 蒙牛 2319 HK 香港证 中国 260,000.00 6,883,238.31 3.92
MENGNIU 乳业 券交易 香港
DAIRY 所
CO
8 AGRICUL 农业 1288 HK 香港证 中国 2,100,000.00 5,815,258.47 3.31
TURAL 银行 券交易 香港
BANK OF 所
CHINA-H
9 ASAHI 朝日 2502 JP 东京证 日本 16,000.00 5,623,834.40 3.20
GROUP 集团 券交易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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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DING 所
S LTD
10 YASKAWA 安川 6506 JP 东京证 日本 21,000.00 5,470,427.24 3.12
ELECTRI 电机 券交易
C CORP 所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号 (人民币元) 产净值比
例(%)
1 DAIWA ETF 基金 开放式 Daiwa Asset 1,759,682.02 1.00
ETF - Manageme
NIKKEI nt Co Ltd
225
2 NOMURA ETF 基金 开放式 Nomura 1,727,095.31 0.98
ETF - Asset
TOPIX Manageme
nt Co Ltd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号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89,059.37
3 应收股利 455,596.55
4 应收利息 1,064.40
5 应收申购款 21,8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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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67,552.3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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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②
④
2010年7月
27日至
3.10% 0.85% 10.19% 0.86% -7.09% -0.01%
2010年12月
31日
2011年1月
1日至
-21.86% 1.28% -22.23% 1.44% 0.37% -0.16%
2011年12月
31日
2012年1月
1日至
25.59% 0.99% 16.65% 0.92% 8.94% 0.07%
2012年12月
31日
2013年1月
1日至
21.07% 1.14% 2.59% 0.91% 18.48% 0.23%
2013年12月
31日
2014月1月
1日至
3.35% 1.03% 3.68% 0.73% -0.33% 0.30%
2014年12月
31日
2015月1月
1日至
-14.31% 1.67% -1.76% 1.21% -12.55% 0.46%
2015年12月
31日
2016月1月
1日至
2.08% 1.11% 7.41% 1.02% -5.33% 0.09%
2016年12月
31日
2017月1月
1日至
21.88% 0.95% 29.37% 0.60% -7.49% 0.35%
2017年12月
31日
2018月1月
1日至
-18.27% 1.21% -12.35% 1.02% -5.92% 0.19%
2018年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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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月1月
1日至
12.63% 0.89% 9.68% 0.76% 2.95% 0.13%
2019年9月
30日
2010年7月
27日至
24.25% 1.15% 39.55% 0.98% -15.30% 0.17%
2019年09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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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三十一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
部、产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
机构-北京、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
零售-西部、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
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
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
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
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指数与创新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
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拟订;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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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体系以及市场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用预算,具体负责机构业务的绩效
考核和费用管理;公司品牌及产品传播;机构产品营销组织、市场分析等工作。战略客户
部集中服务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头部保险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重要金融机构。
机构-北京负责北方地区其他银行、保险和财务公司等机构业务。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
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
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
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大宗交易业务、融券业务、做市商业务、股指期货
业务等工作。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
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
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销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零售产
品营销组织、销售督导;营销策划及公募销售支持;营销培训管理;渠道代销支持与服务;
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
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
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
理及相关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重要
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以及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证券市场重要主体的关系维护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财富管理部负责高
端客户的理财服务与销售。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话与网络咨询与服务;呼出业务与电话营
销理财;营销系统数据维护与挖掘;直销柜台业务;专户合同及备案管理、机构售前支持;
专户中台服务与运营支持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
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
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
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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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
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
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
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602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0%拥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
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一)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
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
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
院情报室干部。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起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敏女士,分别于 1990 年 7 月及 2002 年 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
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 1998 年 6 月、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
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
理金融类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5 年 9 月及 2015 年 12 月起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 2016 年 6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自
2014 年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03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自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138)董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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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698)董事;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000543)董事。苏女士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 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并于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该公
司副总经理。2018 年 9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
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
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
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
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
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
营。2018 年 9 月起,担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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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ECNL)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
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
计师等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
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
2015.12,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2-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
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1989.09—1991.10 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 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
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 0037)副董事
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
2016.8-至今,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何敏女士,1975 年出生,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岗,2006 年 4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09 年 4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
经理,2019 年 2 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9 年 4 月 10 日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长。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
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 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
长、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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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主管 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等工作,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固定收
益投资官、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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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
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涛先生,硕士。2006 年起先后在瑞士银行集团、成都市绿色地球环保有限公司、建
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里昂证券(原中信证券国际)工作。
2017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
(2017.11.29-至今)兼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基金(2018.6.22-至今)的基金经理。
牟星海先生,硕士。1993 年起先后在美国保诚金融控股公司、美银证券、美国雷曼兄
弟控股公司、光大控股公司、布鲁克投资公司、先锋投资合伙公司、申万宏源(香港)公
司、新韩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申万宏源(香港)公司从事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
2019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国际组负责人兼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6 月 10 日—至今)、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王政先生,2010 年 7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杨锐先生,2010 年 7 月 27 日至 2012 年 8 月 1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张溪冈先生,
2011 年 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张龙、李权胜、魏凤春、欧阳凡、王俊、过钧、黄瑞
庆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张龙先生,硕士。1996 年起先后在长江证券、长盛基金、华夏基金、北京金百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9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
员。
李权胜先生,硕士。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习,获理学学士学
位。1998 年至 2001 年继续就读于北京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清
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 MBA 项目,获得香港中文大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工作,任研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
基金工作,任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7 年 3 月起任研究部研究员兼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2.8.28-2014.12.26)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担任博时新趋势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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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7.25-2018.1.5)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开始担任博
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12.19-至今)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
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价值组负责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凤春先生,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信托、清华大学、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
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8 月 24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 11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的基金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博时颐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2019 年 3 月 20 日—至今)、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19 年 8 月 28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GARP 组负责人、年金投资部总经理、
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2015.5.20-2016.6.8)、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2015.5.22-2016.6.8)、博时沪港深价
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
2019.6.10)的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研究部研究总监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
(LOF)基金(2015.1.22-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博时
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2017.6.5-至今)、博时优势企业混合基金(2019.6.3-至今)、博
时研究优选混合基金(2020.3.20-至今)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5.8.24-
2010.8.4)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2.1-
2014.4.2)、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博时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9.13-2015.7.16)、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6.24-2016.7.4)、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2018.2.6)、博时
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8.1-2018.2.6)、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4.6.10-2018.4.23)、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0.24-2018.5.5)、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
2018.5.21)、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2.13-2018.6.16)、博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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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2018.7.30)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公募
基金组负责人、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2019.4.30)、博时
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29-2019.10.14)、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9.1.28-2020.4.3)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指数与
创新组负责人、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2009.6.10-至今)、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2.29-至今)、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6-至
今)、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0.17-至今)、博时鑫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至今)、博时中债 3-5 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18.12.25-至今)、博时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7.19-至今)
的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博士。2002 年起先后在融通基金、长城基金、长盛基金、财通基金、合
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201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股票投资部 ETF 及量化组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
资副总监(主持工作)、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
(2015.2.9-2016.10.24)、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2015.2.9-2016.10.24)、博时特
许价值混合基金(2015.2.9-2018.6.21)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博
时量化平衡混合基金(2017.5.4-至今)、博时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2018.4.3-至今)、博
时量化价值股票基金(2018.6.26-至今)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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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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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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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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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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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1月11日证监许可字[2010]4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3日止,共募集554,725,884.96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342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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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销售的基金份额,具体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博时大中华亚太精
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代码:050015。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12 月 3 日起增设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基
金代码:000927。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3、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境外主要市场的节假日及非正常停市日;
(2)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一般情况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市
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2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
停申购或赎回。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
基础。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
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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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
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
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别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申购基
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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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如外管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及
相应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及相
应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该等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上述变更相关的业务规则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 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直销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购买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 10 美元,追加购买单笔最低限额为 10 美元;
各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
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代销机构公布的为准。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但需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日常申购的费率结构如下:
表 1.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6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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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 ≤ M <1000万元 0.80%
M ≥ 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表 2.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20 万美元 1.60%
20 万美元 ≤ M <100 万美元 1.00%
100 万美元 ≤ M < 200 万美元 0.80%
M ≥ 200 万美元 收取固定费用 200 美元
2、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 ≤ Y<1年 0.50%
1年 ≤ Y < 2年 0.25%
Y ≥ 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7 日以内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 7 日
以上(含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5 元,其对应
申购费率为 1.6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60%)=98,425.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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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0-98,425.20=1,574.80 元
申购份额=98,425.20/1.085 =90,714.47 份
即: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可得到基金份额为 90,714.47 份。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1852 美元,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6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60%)=98,425.20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98,425.20=1,574.80 美元
申购份额=98,425.20/0.1852 =531,453.56 份
即: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 万美元,可得到基金份额为 531,453.56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时间
长于7日但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3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153×100,000×0.50% = 576.50元
赎回金额 = 1.153×100,000-576.50 = 114,723.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23.50 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时
间长于7日但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0.1956美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0.1956×100,000×0.50% = 97.80美元
赎回金额 = 0.1956×100,000-97.80 = 19,462.20美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9,462.20 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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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某一类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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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7 项、第 9 项和第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或多类币种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
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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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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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十四、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应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
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转换
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
转换业务,具体适用基金详见公告。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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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
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3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
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
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6、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在内
的两只以上(含两只)QDII 基金,且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
构。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六、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
除外)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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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00 万元 1.6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80%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来源:博时基金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
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含 10 元)。
(四)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3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
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五)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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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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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
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两部分,其中境外投
资顾问的咨询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
咨询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问协议》中列示。
2、基金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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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表 1.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6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1.00%
500万元 ≤ M <1000万元 0.80%
M ≥ 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表 2.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20 万美元 1.60%
20 万美元 ≤ M <100 万美元 1.00%
100 万美元 ≤ M < 200 万美元 0.80%
M ≥ 200 万美元 收取固定费用 200 美元
2、赎回费用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 ≤Y<1年 0.50%
1年 ≤ Y < 2年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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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2年 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
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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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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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
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
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
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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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截止时间
T+1 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其中债券为净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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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将按照彭博
(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埸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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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
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3)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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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
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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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
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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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外币基金份额获得的现金红
利为相应币种的外币,其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
折算;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基
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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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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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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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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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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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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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增减、变更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有关业务规则;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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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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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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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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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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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3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7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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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
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
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
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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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
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 ”、“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
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
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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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
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
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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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陈秀梅女士( Ms. May Tan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渣打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完成在香港本地注册的手
续。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官塘道 388 号渣打中心十五楼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wun T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四至四 A 渣打银行大厦三十二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已发行及缴足股本: HKD20,256,000,000.00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渣打银行在 1853 年获得英国皇家特许状注册成立,至今已有超过 160 年的历史。渣
打集团的业务遍及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拥有超过 1,100 个经营网点(包括子公司、关联
公司和合资公司),涉及亚太地区、南亚、中东、非洲、英国和美国等 66 个国家。渣打
银行现有超过 84,000 名雇员,来自 135 个国家。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资产托管规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维持在
3,535 亿美元以上。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渣打银行证券托管业务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主要提供托管和投资组合会计服
务,机构客户群广泛分布在北美,欧洲及亚洲。渣打银行在香港有超过五十年的证券托管
经验,是亚洲区具备较强实力的托管银行之一。证券托管服务业务不仅是渣打银行的核心
业务之一,该部门也是债打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部门。渣打银行集团董事会对证券托管业
务提供了巨大支持,为证券托管业务发展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渣打银行的地区托管运作中心,支持该行在美洲、欧
洲、澳洲、非洲、中东和亚洲的托管业务。渣打银行也在亚洲,非洲和中东 40 个国家和地
区通过本地分行提供托管服务。
三、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履行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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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境外基金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基金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四、 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渣打银行的地区托管运作中心,支持该行在美洲、欧
洲、澳洲、非洲、中东和亚洲的托管业务。对于国际投资者,他们根据多种直接托管模型
或区域托管模型选择任命我们。
在多种直接托管模型中,该客户与我们提供托管服务的分行/支行直接签约或互动。
另外,国际投资者可任命香港渣打银行作为区域托管银行,香港渣打银行在多个国家作为
客户投资的单点联系人。我们的香港中心将为中国的 QDII 客户提供服务。 从内部运营程
序外部采购来看,我们已经在印度陈奈和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了共享服务中心,在此采购
各个国家的某些运营业务。 在我们的所有服务中心,员工根据职能分组,例如结算、公司
行动等等。渣打香港的托管部门现时大概有 100 名员工以上。
在保管客户资产方面,渣打银行的战略是集中我们的力量作为证券服务供应商提供独特
的现场专家服务。我们据此对业务进行了战略审核,以评估我们对客户的价值理念。董事
会明确支持和致力于业务,投资支出将与战略实施相符合。我们直接安排了经验丰富的人
员,他们在当地市场了解和专门技术方面都具有极高水准。我们从结构和组织上调整我们
的运营以协助 ICBC 降低商业风险。
渣打银行坚定执行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将严格升级程序纳入高级管理。
我们拥有独立合规官确保我们所有的行为均符合当地和全球的有关规则和规定。
我们具有完整和齐全的运营业务持续性计划,包括灾难恢复计划和全装备后备点,
这确保了贵行不会遭受业务上的任何中断。
至于托管业务系统结构,渣打银行使用 SeCCuRe 作为其核心证券处理系统。
SeCCuRe 系统的功能包括:
直通式处理( STP )
全自动交易状态跟踪
投资组合估值
公司行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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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业务支持与管理信息的综合报告
专项客户报告
费用计算和会计
实时离港信息与 SWIFT 的充分一体化
登记处理
托管管理
存放接口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渣打银行认为风险管理是管理层的主要职责。渣打银行有不同的风险控制部门来监控
不同的风险,集团信贷风险控制部门,集团操作风险控制部门,集团法律与合规部来统一
管理业务和操作部门的不同风险。另外,在每一个证券服务中心都有一个指定的合规部经
理来保证集团风险政策的实行。所有这些政策和程序都会记录在我们的部门运作规则和关
键监控标准以便全行员工参照。
渣打银行在集团内拥有适当的关键监控标准。关键监控是为所有主要程序设立的最低
监控标准,以确保营业员、管理人员和高级经理交易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关键监控标
准有三个关键部分:
监控执行
检查/授权
管理控制
我们的关键监控标准取决于此业务的高级管理层,只要运营/程序发生变动或审计导致
为预防/纠正目的而进行审核,此标准即应重新审核。
六、最近 3 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
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香港渣打银行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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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投资顾问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
经过双方协商,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2 日起终止与富敦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投
资顾问协议,自该日起富敦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再担任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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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95105568(免长途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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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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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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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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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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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7)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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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9)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0)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2)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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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6)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7)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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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8)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39)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40)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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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李佳
电话: 010-84596580
传真: 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43)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焦明飞
电话: 0371-67009698
传真: 0371-67009097
客户服务电话: 95097
网址: http://www.zzbank.cn
(45)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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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7)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48)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49)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266566
传真: 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6138
网址: www.nanhaibank.com
(5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5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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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5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 詹涤非
电话: 025-56663409
传真: 025-56663409
客户服务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54)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55)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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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5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57)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925987
传真: 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 59922681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5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6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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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6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6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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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6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67)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6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9)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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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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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fund.cn
(7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7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7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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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聂婉君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zscffund.com
(7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76)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7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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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chtwm.com
(79)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8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西环广场 T2)19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西环广场 T2)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81)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联系人: 胡碧萱
电话: 0411-66889888
传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0-3688
网址: www.fundying.com
(82)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8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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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8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8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8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7)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6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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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9)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9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9-1218
网址: http://www.htfund.com
(9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9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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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93)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9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9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春光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11-001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96)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季长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9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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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联系人: 李丹
电话: 13601264918
传真: 010-53579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hxlc.com
(9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00)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10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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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0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0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0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0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106)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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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张士帅
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9-999 转 3
网址: http://jr.tuniu.com/
(10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08)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0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110)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 010-56176115
传真: 010-5617611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17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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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bjdyfund.com
(11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12)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11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0660
网址: www.jfzinv.com
(1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1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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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16)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 19 号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117)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118)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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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120)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8 号浦发银行大厦 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21)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22)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
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2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21-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2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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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25)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 025-52278870
传真: 025-5231306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126)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1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畅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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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1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马静懿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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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余敏
电话: 021-33388252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3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3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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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3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4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89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4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14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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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4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 2、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孙秋月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zxzqsd.com.cn/
(14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和志鹏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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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8010159340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4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4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5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5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5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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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5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5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5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262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5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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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xsdzq.cn
(15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5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5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6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6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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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6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6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6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6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6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116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耀庭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6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许慧琳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6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
18 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6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7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117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7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7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朱琴
电话: 021-20315161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7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王雯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7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755-23838776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7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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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7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7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7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7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杨力
电话: 0931-4890208,18993185278(范)/18993037287(杨)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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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8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8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8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8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8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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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8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86)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87)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88)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传真: 021-33606760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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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8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90)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9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9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9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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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9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95)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9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97)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9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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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9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20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金融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20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20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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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20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205)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网址:
(20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唐宇
电话: 0755-89462525
传真: 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77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207)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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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208)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209)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法定代表人: 道月泓
联系人: 蒋阳
电话: 0951-5165256
传真: 0951-51652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58
网址: http://www.bankofnx.com.cn
(210)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川
联系人: 谭伟湛
电话: 0757-83351275
传真: 0757-83212736
客户服务电话: 0757-96138
网址: www.foshanbank.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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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联系人: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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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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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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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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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
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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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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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的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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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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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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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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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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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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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裁决失败一方承担。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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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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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00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
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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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
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相关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如美国证券市场、伦敦等欧洲证券市
场、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二
是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
或地区企业在亚太区证券市场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三是
亚太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信托凭证等其他权益类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基金如 ETFs 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指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即指企业注册地或企
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地属于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区域范畴内;二是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即指企业注册地、证券交易所在地或企业主
营业务收入来源地属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的企
业。本基金所指的亚太国家和地区是指亚洲和大洋洲国家和地区。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配置策略,对“核心”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75%,对“卫星”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55%,对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对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核心”加“卫星”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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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对“核心”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75%,对“卫星”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20%-55%,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对现金或者
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核心”加“卫星”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他投资工具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保证
流动性需要;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0)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
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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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
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1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A、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B、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除上述第 2)、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长到 3 个月。
除上述第 2)、17)项外,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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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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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
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
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
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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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责
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
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
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
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
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
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
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
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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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
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
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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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
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
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
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基金
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
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
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
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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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
(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
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
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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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估值
在进行资产估值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
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对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违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估值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
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
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金提供会计
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
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
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
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
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
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
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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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外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
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
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美元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当基金份额净值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会计核算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
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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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
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
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
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
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
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经纪
商/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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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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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
估值;6、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支持和配合。
2、定期信息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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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
管报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
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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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
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
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
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
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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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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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
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
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
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
构将其所得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国
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基金
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五、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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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七、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手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八、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 e 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九、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
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
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
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
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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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9 年 10 月 2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一)、
第 3 季度报告》;
2019 年 08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瑞保险销售
(二)、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08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三)、
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 年 08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四)、
半年度报告(正文)》;
2019 年 08 月 16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西藏东方财富
(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08 月 16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博时旗
(六)、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08 月 15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浙江绍兴瑞丰
(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08 月 12 日,我公司公告了《20190812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玄
(八)、
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08 月 01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九)、
2019 年 7 月 31 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07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洪泰财富(青
(十)、
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07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20190722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十一)、
开放式基金增加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07 月 1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十二)、
第 2 季度报告》;
2019 年 04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十三)、
第 1 季度报告》;
2019 年 03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十四)、
年度报告(摘要)》;
2019 年 03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十五)、
年度报告(正文)》;
2019 年 03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十六)、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03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江苏汇林保大
(十七)、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03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十八)、
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摘要)》;
2019 年 03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十九)、
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正文》;
2019 年 02 月 28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泉州银行费率
(二十)、
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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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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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7、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各年度审计报告正本;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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