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释义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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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债券等
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基金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份额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的申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购与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赎回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 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率,对于收取的持续持
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
人的赎回费,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费。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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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发生上述第 1、2、3、4、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
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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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七、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 1、基金托管人简况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合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人及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权利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义务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2009]1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998]2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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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二、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对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对
基金 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的投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 投资限制 (七) 投资限制
无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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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7 项、10
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7 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规定。
十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基金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资产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的 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基金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的信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息披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露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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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7、临时报告 7、临时报告
无 (27)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7
《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协议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
当事 邮政编码:100048 贸中心东座九层
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邮政编码:100031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1998]2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1998]2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 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
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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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 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
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
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
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基金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托管 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协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的依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据、 订。
目的
和原
则
三、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基金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
托管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人对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基金 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管理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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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监督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对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对
和核 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创业成长型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查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无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10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7 项、10
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7 项规定的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规定。
八、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金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资产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净值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计算 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和会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计核 其他情形。
算
十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托管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协议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的变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更、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终止
11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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