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关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3-17
博时创业成长混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 于投资者,根据《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 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对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收费方式不同划分为 A 类、C 类 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自动归入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 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博时创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类别分类方案概要 1、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代码:050014,后端 代码:051014);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代码:002553)。 2、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赎回数额限制以及账户最 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 A 类份额保持一致。 3、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收取 0.50%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 率 0.50%。 4、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方式暂为博时基金有限公司直销,本公司有权根 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 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 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之 间的转换业务; (3)、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 “二、 释义”中增加释义,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二)在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中将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修改为“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 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 费,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修改为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 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修改为:“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在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中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修改为:“(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在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中“1、 基金管理人简况”中将 “法定代表人:杨鶤”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六)在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在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中将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修改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其他应由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修改为:“(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八)在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中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修改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九)在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确认”中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 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 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在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种类”增加第 3 点, 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一)在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二)在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将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修改为“(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三)在“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将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十四)在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将 “7、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7、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十五)在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7、 临时报告”增加如下内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后续序码依次调整 (十六)在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对《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一) 法定代表人修改与基金合同一致 (二) 估值方法修改与基金合同一致 (三) 在“九、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四) 在“十、基金信息披露”“(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中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修改为:“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五) 在“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五)在“十一、基金费用”中将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修改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六)在“十一、基金费用”“(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的“1、支付方式和时间”中增加如下内 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修订自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