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信用债券:关于增加R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1-2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增加 R 类基金份额
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根据《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拟对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增加仅在香港市场销售的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博时信用债券基金”)R 类基金份额。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R 类
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
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增加 R 类基金份额的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增加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
R 类基金份额。R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博时信用债券基金的 R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
销售。R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
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人民币。
3、R 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R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R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
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5、申购、赎回费率
博时信用债券基金 R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R 类份
额的具体申购费收费方式详情请关注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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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率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计算方法一致,管理费为 0.70%/年,
托管费为 0.20%/年。
7、R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R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博时信用债券基金 R 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9、 其他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R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2)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
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1、在“释义”中增加内容: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R 类份额指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收取固定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2、在“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八、基金份额类别”中增加内容“面向香
港地区投资者销售,收取不高于 5%的申购费,收取固定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R 类”。
将“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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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和 R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和 R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将“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修改为“非经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在“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四、认购费用”中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修改为“本基金 A 类、R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
4、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各类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 R 类基
金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 R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地区
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5、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中将“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修改为“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R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本基金
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6、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加
内容:
“4、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R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
币种的申购、赎回”。
7、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将“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修改为“T 日规定时间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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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R 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8、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将“本
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B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三种。A 类/B 类份额收取
申购、赎回费,C 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A 类/B
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修改为“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B 类份额、C 类份额、R 类份额
四种。A 类、B 类、R 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 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A 类、B 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R 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固定赎回费为固定费率”。
9、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中增加内容:“(5)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
过法规规定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 R 类份额的情形”。
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中将“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修改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换”中增加内容
“本基金 R 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
定开通 R 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1、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四、转托管” 中增加内容“本
基金 R 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
通 R 类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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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中增
加内容“本基金 R 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规定开通 R 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3、在“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中将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将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修改为“2.5 亿元”。
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4、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中增加内容“3、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香港地区法规和相关
规则通过其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15、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将“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修改为“本基金 A 类、B 类、R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16、在“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由
于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由于本基金 A 类、B 类、R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将“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修改为“本基金 R 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
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17、在“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将“但
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为“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案”。
在“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将“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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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在“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五、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中将“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修改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
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
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中的相应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对《托管协议》的修改
1、在“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中删除
以下内容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删除内容(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中删除内容“(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
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在“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中
将“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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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 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修改为“基
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 15: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3、在“九、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由于本基
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由于本基金 A 类、B 类、R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上述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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