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关于增加R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1-22
博时特许价值混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R 类基金份额 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根据《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对博 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 据销售市场区域的不同划分为 A 类(原来的基金份额,前端收费代码:050010), 后端收费代码:051010)、R 类两类基金份额。新增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 R 类基 金份额。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 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 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R 类基金份额方案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方案要点 如下: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的不同划分为 A 类和 R 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的 A 类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现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成为分类后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 R 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 进行销售。本基金 R 类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 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香港法律规定。 2、销售币种:人民币。 3、R 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R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以及开放时间 R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R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R 类份额的具体申 购费收费方式详情请关注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采用固定赎回 费率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R 类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计算方法与 A 类份额一致,管理费 费为 1.5%/年,托管费为 0.25%/年。 7、R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与 R 类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8、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9、 其他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R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 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原基金合同”和“原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 修改 1、对“原基金合同”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1)在“二、释义”中增加内容: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53、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4、R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 R 类基金份额 原有第 52 条-53 条的释义依次顺延为第 55 条-第 56 条”。 (2)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内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划分为 A 类、R 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 “两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 金管理人为销售 R 类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 R 类份 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4)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中“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中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修改为:“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 类份 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R 类 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 间可能有所差异。” (5)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 加内容: “5. 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6)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R 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 售机构。” (7)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中将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修改为:“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中将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修改为:“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将不低于 A 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将 R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9)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中”将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修改为:“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的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R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为固定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 增加内容: “6 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 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 R 类份额的情形。” 原来的第 6 条顺延为第 7 条。 (11)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一)基金转换”中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本基金 R 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规定开通 R 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2)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三)基金的转托管”中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 R 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业务,若条件成熟,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 R 类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3)在“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4)在“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中增加内容: “3、本基金 R 类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香港地区法规和相关规则通过其名义 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15)在“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二)估值方法”中将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修改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6)在“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将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7)在“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将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修改为:“4、 本基金 R 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18)在“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中将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修改为:“(4)根 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 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 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19)将原《基金合同》中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 2.对“原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1)在“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2)在“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二)估值方法”中 的修改同合同修改部分” (3)在“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1.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修改为:“4、 本基金 R 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将原《托管协议》中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 上述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