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新兴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08-20
博时新兴成长混合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裕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获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22 日证监基金字[2007]174 号文核准。自 2007 年 7 月 6 日起,《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基金 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登记机 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62 七、基金的存续.............................................................. 62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6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3 十、基金的转换.............................................................. 69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70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71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71 十四、基金的投资............................................................ 72 十五、基金的业绩............................................................ 77 十六、基金的财产............................................................ 78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79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3 十九、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8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二十二、风险揭示............................................................ 9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91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3 二十九、备查文件........................................................... 123 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裕华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裕华基金: 指裕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裕华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 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裕华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招 书: 募说明书由《裕华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 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集中申购公告: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原《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转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 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 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 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 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 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 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 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 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 南方三大区域,以及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 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履职相关的各项工作,股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股东的日常联络、沟通及服务工作,监事会履职相关工作,党委办公室相关工 作,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相关工作,董事长工作支持、行 政、文秘服务及会务工作,与公司治理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 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 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2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 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 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 电子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 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 监会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 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 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 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 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 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 1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CNL)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 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 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 信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 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 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 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专职监事(总经理级)。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 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 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 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 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 1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公 司、北京证券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 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 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 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 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 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 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 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曾鹏先生,投资经济学硕士。2005 年起先后在上投摩根基金,嘉实基金投研部门工作。 2012 年 10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现担任博时新兴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2 月 9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刘小山先生(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7 月);汪德生先生(1999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周枫先生(2001 年 4 月至 2002 年 1 月);宋炳山先生(2002 年至 2003 1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年 6 月);施斌先生(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2 月);何肖颉先生(2005 年 2 月 4 日至 2007 年 7 月 6 日);刘彦春先生(2008 年 7 月 2 日至 2011 年 4 月 12 日);李培刚先生(2008 年 7 月 2 日至 2013 年 1 月 18 日);韩茂华先生,(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5 年 1 月 22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 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 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 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 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 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1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1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 1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 年《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6.63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 币 189.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 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 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 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 2014 年 4 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 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 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截止 2015 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2 只。此外,还托管了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信托 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资产保管、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LP 资金、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 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 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 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 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 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 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 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 1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 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 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2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105568(免长途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2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2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2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2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2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谭长臻 电话: 0532-85709732 传真: 0532-85709725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9)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2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7)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8)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6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2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1)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 0451-86779018 传真: 0451-86779018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5)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3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7)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8)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洪明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9)江苏常熟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亚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40)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3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2)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3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5)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08116 客户服务电话: 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网址: http://www.whccb.com、http://www.whccb.com.cn (4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3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3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5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57)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5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2000996 网址: http://www.pyfund.cn (59)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3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60)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6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3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3)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6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http://shengshiview.com/ (6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6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3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67)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68)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69)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68854005 传真: 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3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7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7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7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4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7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7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4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7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7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8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8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4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8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8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8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4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8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8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8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4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8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9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9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9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4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9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9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9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4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9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9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9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4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0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10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0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0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4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0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0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0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0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0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0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1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5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cfzq.com/ (11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1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1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5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1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1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5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12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5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12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2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2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2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5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2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2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3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3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3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5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3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3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3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3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5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38)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3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4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4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42)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4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5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ajzq.com (14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45)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4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4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6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48)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6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裕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原名为“金越证券投资基金”,金越证券投资基金由原“金信基金”、 “温信基金”、“盐信基金”、“金信受益”、“绍信受益”、“浙工受益”于 1999 年 10 月 30 日,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及《关于浙江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 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99)26 号)合并而成。2000 年 6 月 28 日,“金越证券投资基 金”正式更名为“裕华证券投资基金”。 1999 年 11 月 2 日,原“金信基金”、“温信基金”、“盐信基金”、“金信受益”、 “绍信受益”、“浙工受益”摘牌。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合并后的“金越证券投资基金” 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存续期为:199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07 年 7 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裕华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已将投资人权益数据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 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74 号),自2007年7月19日至2007年8月3日开放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截至2007 年8月3日本基金集中申购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集中申购的有效净申购金额 13,503,169,709.32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3,503,169,709.32 份;申购款项在基金验资 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610,451.01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610,451.01 份。 本次集中申购净申购资金已于 2007 年 8 月 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的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6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 468,76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集中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3,505,780,160.33 份,已分别计入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结束日即2007年8月3日对原裕华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拆分,拆分 后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元,原裕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总份额变更为 1,875,791,603.75份。 本基金集中申购及拆分后的总份额为15,381,571,764.08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于2007年9月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 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 过 1 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月。暂停期间 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于 2007 年 7 月 19 日至 2007 年 8 月 3 日顺利完成。根据《博时新兴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 2007 年 9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代码为 050009。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6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认购、申 购的份额先赎回,按照份额持有期确定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 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 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销售人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和余额的处理 (1)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 额为 100 元,各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 6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通过直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 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的 2 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采用累计权利费率结构。投资 人当次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费率,等于当次申购金额加上其交易账户中该基金基金余额×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和所对应的费率。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0.5% 1≤Y<2 0.25% Y≥2 0 原裕华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 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6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45×(1+1.50%)=1.060675 元 申购份额数 =100,000/1.060675=94,279.5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则 可得到 94,279.59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已持有本基金 200,000 份,后又在该交易帐户中追加申购本基金 400,000 元,申购当天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由于本基金采用累计权利费率结构,本次追加申 购所对应的费率=400,000+200,000×1.500=700,000 元所对应的费率,即 1.0%,则本次追 加申购的份额为: 申购价格=1.500×(1+1.0%)=1.515 元 申购份额数=400,000/1.515=264,026.4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 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0×1.016=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 50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 101,09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6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2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申请。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 6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的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转换 自 2007 年 9 月 3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一)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 金,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 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6、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 果由投资者承担。 6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三)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取消部分或全部当日已申请的基 金转换业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四)重要提示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公告。 2、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两只)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4、原基金裕华的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待确权成功后才可以进行基金的转换业务。 5、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登记机 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7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 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7 年 9 月 3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计划投资 业务。 (一)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5% 50 万元≤ M <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6%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二)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和最低限额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三)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博 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7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已 开通本基金的 定期 定投业务, 详情可 登录本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正处于长期稳定增长周期,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于全市场各类 行业中的新兴高速成长企业,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 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 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在合理估值的前提下,高速成长是获取超额收益的根本保障。 本基金力图在全市场各类行业中挖掘出新兴高速成长企业,并对其进行积极投资,以充 分分享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和高速成长的中国上市公司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 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 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以及股权分置改革政策 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本基金将在此基础上决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 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行业配置 在整体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后,本基金将进行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属性特征,及其在产业链上所处的相对位置、确定本基 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7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个股选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新兴成长型上市公司。主要通 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对企业成长性指标、成长质量和相对价值进行评估,以构 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由于不同的成长型企业受不同的因素驱动,因此我们采用 不同的成长性指标体系,来判断和初选不同成长类型的企业。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将通过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积极主动的操作,力 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自上而下的分析。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 做出判断或预测。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 势进行判断。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 率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 购利率进行分析。 自下而上的分析。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 并对隐含远期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根据 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历史利差 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5)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权证或其他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时,将通过对衍生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 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的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今后如果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投资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投资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均高于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3%,并 计入股票投资比例);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约束。相应地,本基金投资范 围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比例限制随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7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5,464,023,165.04 84.15 其中:股票 5,464,023,165.04 84.1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3,428,811.54 15.61 7 其他各项资产 15,494,460.02 0.24 8 合计 6,492,946,436.6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02,719,300.16 48.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28,186,259.21 5.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 2,018,278,927.95 32.49 J 金融业 - - 7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4,838,677.72 1.8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64,023,165.04 87.9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168 万达信息 10,871,146 533,990,691.52 8.60 2 002268 卫士通 5,662,198 453,768,547.72 7.30 3 002170 芭田股份 18,067,920 411,767,896.80 6.63 4 600570 恒生电子 3,649,968 408,978,914.40 6.58 5 600105 永鼎股份 14,711,905 334,842,957.80 5.39 6 600993 马应龙 9,481,369 304,257,131.21 4.90 7 002544 杰赛科技 8,016,436 282,098,382.84 4.54 8 600990 四创电子 2,650,115 255,259,076.80 4.11 9 300039 上海凯宝 15,999,385 248,790,436.75 4.00 10 000848 承德露露 11,999,918 218,398,507.60 3.5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53,923.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72,078.2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9,223.63 5 应收申购款 6,889,235.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494,460.0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268 卫 士 通 453,768,547.72 7.30 公告重大事项 2 002170 芭田股份 411,767,896.80 6.63 公告重大事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7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④业绩比较 ①净值 ②净值增长 ③业绩比较 期间 基准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率 标准差 2007.7.6-2015.6.30 54.96% 1.52% 36.53% 1.49% 18.43% 0.03% 2015.1.1-2015.6.30 48.67% 2.58% 21.98% 1.81% 26.69% 0.77% 2014.1.1-2014.12.31 15.76% 1.07% 42.96% 0.97% -27.20% 0.10% 2013.1.1-2013.12.31 10.84% 1.15% -6.22% 1.12% 17.06% 0.03% 2012.1.1-2012.12.31 -4.96% 1.25% 6.87% 1.02% -11.83% 0.23% 2011.1.1-2011.12.31 -30.69% 1.21% -19.41% 1.04% -11.28% 0.17% 2010.1.1-2010.12.31 -6.39% 1.21% -9.35% 1.27% 2.96% -0.06% 2009.1.1-2009.12.31 74.32% 1.71% 72.85% 1.65% 1.47% 0.06% 2008.1.1-2008.12.31 -50.49% 1.98% -55.74% 2.44% 5.25% -0.46% 2007.7.6-2007.12.31 52.64% 1.56% 39.78% 1.63% 12.86% -0.07%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 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 7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7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8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8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8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 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8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若投资者要修改分 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于交易日(T 日)提 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因基金分 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 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 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数额的,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十九、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日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日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赎回费用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采用累计权利费率结构。投资 人当次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费率,等于当次申购金额加上其交易账户中该基金基金余额×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和所对应的费率。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2)日常赎回费率 8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0.5% 1≤Y<2 0.25% Y≥2 0 原裕华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 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2、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8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8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9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9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9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 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 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9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5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9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③ 会议形式; ④ 议事程序; ⑤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⑥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 表决方式; ⑧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 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如下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10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 人应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召集人应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10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布。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0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②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 10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 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0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①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两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4)争议的处理 10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5)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10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金融衍生工具等,主要包括: 股票; 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 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6)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 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7) 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约束。相应地,本基金投资范 围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比例限制随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 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10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0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1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11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余额。 6)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3)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 金账户。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 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5)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11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 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 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 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 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113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114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115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股票估值方 法的第 1)-3)、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1)-7)、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1)-2)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4)项、债券估值 方法的第 8)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3)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 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4、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116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 117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①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18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 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119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快 e通网上 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 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e通”系统 网上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 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 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 招商银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 付宝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 进行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m.bosera.com)、手机 基金交易系统( wap.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享受基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120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 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 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15 年 04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二) 2015 年 04 月 0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 2015 年 04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40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哈尔滨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15040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 2015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和手机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1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五) 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六) 2015 年 03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327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柜面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七) 2015 年 03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八) 2015 年 03 月 0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办理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九) 2015 年 02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十) 2015 年 01 月 3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一) 2015 年 01 月 2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十二) 2015 年 01 月 2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十三) 2015 年 01 月 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四)2015 年 01 月 0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哈尔滨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122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0日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