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第三产业成长混合:《博时第三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 一 前 言 前 言
部 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前 言 与义务,规范博时第三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与义务,规范博时第三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和 释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第三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第三
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释 义 释 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1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五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部 分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基 金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份 额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的 申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购 与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例下限。 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 六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部 分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 金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合 同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当 事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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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及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权 利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义务 注册资本:贰千捌佰陆拾伍亿零玖佰壹拾叁万零贰拾陆元人民 注册资本:349,321,234,600 元人民币
币
第 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一 部
…… ……
分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股票资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股票资
基 金
产中的 80%以上投资于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债券投资产中的 80%以上投资于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债券投资
的 投
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
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
资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
化产品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化产品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
资产净值 5%以上; 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4、10、11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 部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分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基 金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资 产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估值
第 十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四 部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分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基 金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 用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与 税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收 复核后于次月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复核后于次月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部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5
分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 ……
的 信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息 披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无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 二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摘要
6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金托管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协议当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事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6,509,130,026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二、基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金托管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协议的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依据、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目的和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博时第三产业成长混合型证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原则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第三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定。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三、基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金托管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人对基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金管理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人的业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股票资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股票资
务监督
产中的 80%以上投资于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债券投资 产中的 80%以上投资于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债券投资
和核查
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 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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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
化产品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化产品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④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 ④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
资产净值 5%以上; 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的第○4 、○10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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