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12-08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B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9 十、基金的托管........................................................... 3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1 十二、基金的投资.......................................................... 32 十三、基金的财产.......................................................... 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五、基金的销售.......................................................... 4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3 十七、基金的融资.......................................................... 46 十八、基金的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46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53 二十三、违约责任.......................................................... 5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56 二十六、其他事项......................................................... 57 一、前言 (一) 订立《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 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3.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和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 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补充 及修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 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 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且本基金的 备案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 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 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A类份额 指收取申购、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B类份额 指收取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B类份额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公允价 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 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 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管理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分析和债券等固定收益市场分析,对基金投资组合做出相应的调整,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六)基金份额面值及认购费率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等于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对应的申购赎回费。(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销售人网点或销售人指定的其它方式认购本基金。 2、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二)投资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五、基金备案 (一)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基金备案材料和下述验资报告: 1、基金满足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认购份额超过2亿份; 2、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 3、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 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期间的认购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二)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能达到本条上款所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2)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3)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代销人的营业场所按照销售人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 效。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 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B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B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1.全额赎回 当巨额赎回发生时,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则按正常程序办理赎回申请。 2.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年09月17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在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议事程序;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 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 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 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 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按有关 规定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被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 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 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也可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若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做注册登记人,应与注册登记人签订注册登记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登记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管理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分析和债券等固定收益市场分析,对基金投资组合做出相应的调整,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配股、权证等权益投资。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做出分析。 自上而下: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主要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性特征,对收益率的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从而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以获取稳健的超越市场的投资收益。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我们将缩短组合久期,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结合税收差异、信用风险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基于当前债券市场的状况,本基金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1)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对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做出价值分析,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股票等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配股、权证等权益投资。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包括网下询价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提供了在新股发行定价方面发挥专业估值优势的机会。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投资是本基金重要投资策略之一,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并力争获得较低风险下的投资收益。 我们将利用公司的研究体系,对新股的行业属性和基本面做出判断,利用财务分析对公司的投资价值做出评估,确定公司上市后的合理定价,做出合理的询价。然后结合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和可能的中签率,得出新股申购预期收益率,最后做出是否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判断。 新股上市后何时卖出,取决于本基金对股票市场走向和股票公开价格是否达到估值预期的判断。本基金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卖出的合理时机,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较好的资本利得收益。 (七)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 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 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等。基金经 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 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因通过发行和二级市场购买、要约收购类套利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5、16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四)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公允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估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销售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应依照《基金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不高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B类份额基金销售费 E为前一日B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三)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基金的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人目前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 银行存款利息; 3. 买卖证券差价;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八)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或备案,并在修改生效后按规定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 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人可以采 取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签字或加盖名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8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六、其他事项 1.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