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精选: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1-16
博时精选混合
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0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 一、 基金发起人 .........................................................................................................................6 二、 基金管理人 .........................................................................................................................6 三、 基金托管人 .........................................................................................................................9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12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4 (一)召开事由.........................................................................................................................14 (二)会议召集方式.................................................................................................................15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16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0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20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1 第五部分 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22 一、 基金名称 ...........................................................................................................................22 二、 基金类型 ...........................................................................................................................23 三、 基金投资目标 ...................................................................................................................23 四、 基金份额面值 ...................................................................................................................23 五、 基金存续期限 ...................................................................................................................23 一、设立募集期.........................................................................................................................24 二、认购对象.............................................................................................................................24 三、 募集目标 ........................................................................................................................24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24 六、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26 一、 基金的成立条件 ...............................................................................................................26 二、 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6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26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7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27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2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27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8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28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29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29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31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31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32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33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33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34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34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7 一、投资目标.............................................................................................................................37 二、投资范围.............................................................................................................................37 三、投资理念.............................................................................................................................38 四、投资策略.............................................................................................................................38 五、投资风格.............................................................................................................................39 六、风险收益特征.....................................................................................................................39 七、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39 八、投资程序.............................................................................................................................40 九、投资组合.............................................................................................................................41 十、禁止行为.............................................................................................................................41 十一、业绩评价基准.................................................................................................................42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42 十三、基金的融资.....................................................................................................................42 十四、建仓期.............................................................................................................................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43 一、基金资产总值.....................................................................................................................43 二、基金资产净值.....................................................................................................................43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44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0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50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5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51 四、基金税收.............................................................................................................................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52 二、基金净收益.........................................................................................................................52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52 四、收益分配方案.....................................................................................................................5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52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一、基金会计政策.....................................................................................................................53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9 一、基金的终止.........................................................................................................................59 二、基金清算小组.....................................................................................................................60 三、清算费用.............................................................................................................................60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6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6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64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6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契约”、或“《基 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 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是由基 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基金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之规定,《基金合同》名称将改为《基金合同》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该法不一致之处,应当以该法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相应内容应当被视为自动按照该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调 整。届时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合同》进行变更或调整并 进行公告的,应当按照该等规定进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3-1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契约、《基金合同》: 指《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契约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发行公告: 指《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3-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 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 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 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户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 行情况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内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本基金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R 类基金份额: 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 R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告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 3-4 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 文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 履行本契约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5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3-6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5)担任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3-7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3-8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356,406,257,08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3-10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 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 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 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3-11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署为 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 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3-12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13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合并; (6)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3-14 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3-15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3-16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 1、议事内容及提案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 告; 3-17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1、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 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3-18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3-19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 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 告。”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3-20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更 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 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 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 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方可退任; 3-21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 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 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3-22 第五部分 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始终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 管理能力,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与产 业资本共成长,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长。 四、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 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 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与认购期利息确 定。其具体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列支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 六、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规定首 3-24 次认购的最低金额及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划分为 A 类、R 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 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不成 立。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未达到前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应当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6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两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 金管理人为销售R类基金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R类 基金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其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R类基金份额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 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届时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27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R类份额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依照招募说 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依照招募说明书、最新的公开说明书及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 规定; 3-28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依 照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相关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2、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其他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 招募说明书。R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为固定费率。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 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 3-29 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赎回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 后二位,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 3-30 四舍五入。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R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 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R类份额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3-31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和(5)、(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2)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3-32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 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3-33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目前暂仅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3-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 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35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 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3-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3-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始终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 理能力,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与产业 资本共成长,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 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过滤和价值精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公司 具有产业前景良好、经营管理优秀、财务基础稳固的特征。 三、投资理念 做投资价值发现者。 以产业资本眼光考量企业是投资成功的关键。证券市场的资本增值来源于 企业为股东创造的财富,从产业资本的视角研究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企业 内在价值的判断是把握买卖时机的可靠工具,长期投资于成长型公司是抵御市 场风险最有效手段。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所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比较确定基金资产在 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及时调整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比例。 (二)、股票组合的构建 1、选股标准 本基金致力于以产业资本经营企业的标准精选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上 市公司中品质和成长性合适,同时这种品质和成长性所决定的价值低于市场价 格的股票,是本基金的买入目标。 3-38 2、精选股票池成份股的确定 分以下二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品质过滤:从质地和价格上追求基本的安全性。 品质评估是建立在投资资金(IC)、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投资资 金回报率(ROIC)、每股息税后经营性利润(OEPS)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 的系列指标基础上的评估体系。其目的是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 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在品质指标的基础上,运用安全边际指标(以市场指数 的基本面指标来确定组合价值的安全边际方法),来筛选出在价格上相对安全 的公司。 运用品质评估模型(品质指标和安全边际),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品质过 滤,初步筛选出具有基本财务及管理品质和价值相对低估的公司,构成本基金 初选股票池。 第二层次,价值精选: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最低估的投资标的。 在第一层次品质过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竞争能力、相对价值和市场趋势 等因素,进一步建立基于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基础上的价值评估体系,作为第二 层次的“价值精选”方法,来确定本基金精选股票池成份股。 具体方法是,先依据公开信息评估初选股池成份股票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 基础稳固程度;再通过行业研究和公司调研等进行定性评估,确定公司是否具 有明确的成长驱动力和竞争力;最后运用价值评估模型评估公司价值。通过与 实际交易价格的比较,确定低于公司内在价值的股票。经过两个层次的精选, 建立本基金精选股票池。 3、行业评价与行业配置调整 本基金采用品质过滤和价值评估精选出来的股票组合,完全是以自下而上 方式构建而成的。这样的组合可能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造成组合的非系统 风险较高。因此,本基金将通过对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产业环境、产业政策 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主要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 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据此对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加以适 当调整。 在限定行业权重偏离度的情况下,本基金使用 Markowitz 均值——方差模 型对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权重进行优化。基本原则是,通过对行业历史收益率和 预期收益的分析,在行业间进行配置,使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达到 收益的最大化。 3-39 五、投资风格 本基金将投资风格定位为主动式投资基金,通过品质过滤和价值精选,投 资上市公司中产业前景良好、经营管理优秀、财务基础稳固的股票。因此,本 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兼具价值和成长的风格特征。通过买入并长期持有的 投资策略,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品种。 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七、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 事项等。 (3)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本基金严格执行投资决策与交易相分离的交易管理制度。 八、投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 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 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3-40 (2)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 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 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 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 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 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 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 金经理小组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九、投资组合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75%,债券及现金资 产2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适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因此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比例最大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低限 股票 35% 债券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持有比例 现金 3%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3-41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8、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9、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十一、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采用: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总 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该指数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300只交易活跃、代表性强的 A 股作为 成份股,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 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 3-42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四、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期从基金设立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3-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 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3-44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它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 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3-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3-46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47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3-48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49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3-50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3-51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3-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 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5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3-54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5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56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3-57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3-58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3-59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3-60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 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1、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3-61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 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 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2、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运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公告。 3、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 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3-6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 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3-6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3-6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 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3-6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 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3-66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和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并通 过。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