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精选混合:关于增加R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1-2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R 类基金份额
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根据《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对博时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精选混合基金”或“本基金”)实施基
金份额分类,根据销售市场区域的不同划分为 A 类、R 类两类基金份额。现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成为分类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50004,与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保持一致),新增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 R 类基金份额。香
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
本公司后续公告。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
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精选混合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 A 类基金份额,新增在香
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 R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
港地区销售,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R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 R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R 类
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
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3、R 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R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R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
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R 类份额的具
体申购费收费方式详情请关注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赎回费率
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A 类和 R 类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计算方法一致,管理费为
1.50%/年,托管费为 0.25%/年。
7、R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8、R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9、 其他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R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2)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
行相应修改。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1、在“释义”中增加内容: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2
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R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称为 R 类基金份额”
2、在“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将基金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将基金发起人的注册资本修改为
“2.5 亿元”
在“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3、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二、认购对象”中将“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中增加内容“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划分为 A 类、R 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两类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 R 类基
金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 R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地区
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6、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中将“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3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届时公告”修改为“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R 类基金份额
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届时公告”。
7、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
加内容:
“4、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8、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中增加内容“R 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
当地销售机构”。
9、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
将“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修改为“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R 类基金
份额申购费率不超过 5%,固定赎回费为固定费率”。
10、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中将“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修改为“本基
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R 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11、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
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中增加内容:“(4)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
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 R 类份额的情形”。
将“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修改为“发生上述(1)(2)(3)和(5)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2、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五、估值方法”中将“(2)交易所
4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修改为“(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3、在“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修改为“1、
本基金 R 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
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将“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4、在“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三、清算费用 1、基金剩余资
5
产的分配”中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修改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
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
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
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15、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中,将“以上修改须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为“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及香
港证监会备案”,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为“并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
监会备案”。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中的相应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对《托管协议》的修改
在“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中将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
华”,将注册资本修改为“2.5 亿元人民币”。
在“六、交易安排(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中将“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修改为“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 15: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
间交收”。
在“八、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中将“本基金收益以现
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修改为“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
为现金分红,其余基金份额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将“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上述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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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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