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精选股票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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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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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65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6月2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6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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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0
八、基金的投资.......................................................... 56
九、基金的业绩.......................................................... 63
十、基金的财产.......................................................... 6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77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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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售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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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4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10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服务代理人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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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可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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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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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零售业务下辖零售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和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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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非独立核算盈亏的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郑州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海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1年6月22日,总人数337人,其中64%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委员会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肖风先生,博士,副董事长。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起先后在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深圳天极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起先后在上海同济大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周长青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银行支行负责人,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总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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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等职。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2001年4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85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年4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硕士,独立董事。1978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英国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4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先后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珠海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
夏永平女士,硕士,监事。1984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00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窦广清先生,监事。1987年起先后在海军后勤学院、中国银行塘沽分行工作,2006年12月至今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卢培德先生,监事,CFA。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95年起先后在霸菱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Barings)、富达投资管理公司(Fidelity)、美林公司(Merrill Lynch)工作。2008年至今,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之职。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计算机专业,获硕士学位。1998年起先后在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8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2007年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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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杨锐先生,1999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副总经理。1999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年至2006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在Allianceberstein的股票投资部门学习。2006年5月至今担任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07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混合组投资总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年7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雪松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88年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科、日本大和证券综合研究所、中信证券、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市场部南方区域销售主管、市场部南方大区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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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乐先生,硕士。2006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公用事业与金融地产研究组主管兼研究员、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现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12日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陈丰先生(2004年6月至2008年12月),余洋先生(2008年12月至2011年5月4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张志峰、王政、张峰、温宇锋。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夏春,经济学硕士。1996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系。1996年起先后在上海永道(现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工作。2004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与策略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首席策略分析师、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博士。1996年5月起先后在摩根士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工作。2008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王政先生,博士。1995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博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年起先后在美国新泽西州道琼斯公司、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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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泽西州彭博公司研发部、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工作。2009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ETF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博士。1988年起先后在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TIMCO资产管理部、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年2月22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0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裕隆封闭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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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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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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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4)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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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5)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0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年3月,中国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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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5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9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次通过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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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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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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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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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史迪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5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林艳洁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联系人: 侯燕鹏 传真: 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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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66688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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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徐伟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312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709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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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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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詹全鑫 电话: 020-38322542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gdb.com.cn/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3层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8)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9)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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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2667819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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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徐玲 电话: 025-84551162 传真: 025-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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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7)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曾明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37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961200.net
(2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9)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1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0)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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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 0411-823112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2)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 0451-86779018 传真: 0451-867790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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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66045446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3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30236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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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4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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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4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4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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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4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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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5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5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5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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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李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5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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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5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5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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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6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6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6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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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6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6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66)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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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6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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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hazq.com/
(7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光大银行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7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7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7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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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7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68604866-8309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7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7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78)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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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83025723 传真: 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7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8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8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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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8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82707888 传真: 0755-827078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2888或致电各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8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85)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27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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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8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8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88)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8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华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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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旭成 电话: 021-64316962 传真: 021-6431696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9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邱培玲 电话: 010-5832 8366 传真: 010-592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9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9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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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9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95)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9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501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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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97)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9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99)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00)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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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0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三)注册登记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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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65号《关于同意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核准(核准日期2004年4月30日),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4年5月18日起到2004年6月18日止,共募集6,100,507,944.6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35,015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6月22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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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目前的代销机构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
4、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的限制
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每笔不低于100元。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100元, 交易帐户最低持有限额100份。本基金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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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人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人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公司于2007年5月15日公布了本基金基金申购费计算方法的调整。自2007年5月18日起,按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计算本基金的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以及确认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费用=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份额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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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总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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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1、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2、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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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为了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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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继续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与产业资本共成长,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过滤和价值精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公司具有产业前景良好、经营管理优秀、财务基础稳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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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为:75%×富时中国A600指数 + 20%×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 5%×现金收益率。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型的股票基金,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平衡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将第一层次的资产配置的战略问题分解成战术问题,即通过对个别证券的精选和适度分散策略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将通过对所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比较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调整股票资产与债权资产的比例。
1、 股票组合的构建
1)选股标准
本基金致力于以产业资本经营企业的标准精选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上市公司中品质和成长性合适,同时这种品质和成长性所决定的价值低于市场价格的股票,是本基金的买入目标。
2)精选股票池成份股的确定
分以下二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品质过滤:从质地和价格上追求基本的安全性。
品质评估是建立在投资资金(IC)、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投资资金回报率(ROIC)即投入单位资金所能获得的收益、每股息税后经营性利润(OEPS)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财务指标基础上的财务评估体系。其目的是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在品质指标的基础上,运用安全边际指标(以市场指数的基本面指标来确定组合价值的安全边际方法),来筛选出在价格上相对安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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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运用品质评估模型(品质指标和安全边际),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品质过滤,初步筛选出具有基本财务及管理品质和价值相对被低估的公司,构成本基金初选股票池。
第二层次,价值精选: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最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a) 在第一层次品质过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竞争能力、相对价值和市场趋势等因素,进一步建立基于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基础上的价值评估体系,作为第二层次的“价值精选”方法,来确定本基金精选股票池成份股。
b) 具体方法是,先依据公开信息评估初选股票池成份股票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基础稳固程度;再通过行业研究和公司调研等进行定性评估,确定公司是否具有明确的成长驱动力和竞争力;最后运用价值评估模型对公司价值进行精确定价。通过与实际交易价格的比较,确定真正低于公司真实价值的股票。经过两个层次的精选,建立本基金精选股票池。
c) 行业评价与行业配置调整
d) 本基金采用品质过滤和价值评估精选出来的股票组合,完全是以自下而上方式构建而成的。这样的组合可能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造成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较高。因此,本基金将运用博时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系统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加以分析和预测,确定主要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据此对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加以适当调整。
e) 在限定行业权重偏离度的情况下,本基金使用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模型对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权重进行优化。基本原则是,通过对行业历史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的分析,在行业间进行配置,使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达到收益的最大化。
2、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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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采取增强被动型投资策略,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并关注投资者结构,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内在价值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本基金债券投资政策奉行增强型被动式的方法,本组合的极大部分资产在一段时间内将避免频繁操作,主要采用持有的策略;鉴于固定收益市场品种选择较少,因此投资策略的主动性主要来源于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所进行的品种选择,以及依据对个别债券资产价格的定价分析,积极选择被低估的债券品种。
具体增强方法包括:战术资产配置和债券选择。
1)战术性资产配置
战术性资产配置主要解决在同一个资产类型中采取的主动式操作方法的问题。由于国债投资理论上占到债券资产的大部分,该资产类型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主要采用久期驱动的配置方法,也就是根据利率期限结构变动的预期,设计久期配置策略。
具体的方法包括: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测;投资券种类型的综合定性分析;理论定价与市场价格变动关系的分析等。
2)债券选择
债券选择是债券投资策略实施的最具体的环节,经过以上投资政策的分析,可投资对象的特征更加具体,拟投资对象的类型、规模、时机等相关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因此,债券选择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防范个别券种的风险,尤其是在债券发行人存在巨大的信用风险时;二是捕捉显著的市场错误定价机会,有效获得超额收益。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75%,债券及现金资产2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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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因此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最大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低限
股票
35%
债券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持有比例
现金
3%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9) 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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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255,512,890.05
89.00
其中:股票
9,255,512,890.05
89.00
2
固定收益投资
31,949,075.40
0.31
其中:债券
31,949,075.40
0.3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5,052,072.29
8.51
6
其他各项资产
226,965,442.28
2.18
7
合计
10,399,479,480.0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603,001,365.57
5.82
C
制造业
3,793,428,848.37
36.63
C0
食品、饮料
974,141,140.53
9.41
C1
纺织、服装、皮毛
37,375,847.70
0.36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76,800,000.00
0.74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53,390,263.88
2.45
C5
电子
347,438,770.10
3.35
C6
金属、非金属
148,941,856.00
1.44
C7
机械、设备、仪表
1,576,102,101.43
15.22
C8
医药、生物制品
370,713,575.19
3.58
C99
其他制造业
8,525,293.54
0.08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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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175,557,683.76
1.7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91,507,533.48
0.88
G
信息技术业
329,996,430.00
3.1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319,322,168.51
12.74
I
金融、保险业
2,386,323,690.56
23.04
J
房地产业
556,375,169.80
5.37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9,255,512,890.05
89.3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024
苏宁电器
60,000,000
769,800,000.00
7.43
2
600015
华夏银行
58,999,243
740,440,499.65
7.15
3
601288
农业银行
260,703,377
719,541,320.52
6.95
4
600690
青岛海尔
15,865,629
446,934,768.93
4.32
5
600519
贵州茅台
2,000,000
359,700,000.00
3.47
6
000568
泸州老窖
8,000,000
356,800,000.00
3.45
7
000002
万 科A
39,999,653
347,596,984.57
3.36
8
601601
中国太保
14,999,930
331,798,451.60
3.20
9
000063
中兴通讯
10,999,881
329,996,430.00
3.19
10
002241
歌尔声学
6,561,045
293,081,880.15
2.8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31,949,075.40
0.31
7
其他
-
-
8
合计
31,949,075.40
0.3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债
295,770
31,949,075.40
0.3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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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05,293.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7,478,494.5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0,026.22
5
应收申购款
811,628.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6,965,442.2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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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4.06.22~2004.12.31
0.24%
0.76%
-8.49%
1.02%
8.73%
-0.26%
2005.01.01~2005.12.31
-1.27%
0.87%
-7.52%
1.03%
6.25%
-0.16%
2006.01.01~2006.12.31
113.92%
1.21%
90.66%
1.05%
23.26%
0.16%
2007.01.01~2007.12.31
149.93%
1.73%
116.28%
1.72%
33.65%
0.01%
2008.01.01~2008.12.31
-51.66%
2.01%
-53.04%
2.28%
1.38%
-0.27%
2009.01.01~2009.12.31
61.38%
1.77%
66.34%
1.53%
-4.96%
0.24%
2010.01.01~2010.12.31
-7.42%
1.31%
-5.08%
1.17%
-2.34%
0.14%
2011.01.01~2011.03.31
-3.81%
1.23%
1.83%
1.02%
-5.64%
0.21%
2004.06.22~2011.03.31
267.61%
1.49%
136.09%
1.49%
131.52%
0.00%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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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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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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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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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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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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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4、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以前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收益分配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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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法定信息披露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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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赎回费率表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1.5%
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500万元
1.2%
大于等于500万元
0.6%
大于等于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两年
0.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
0.25%
大于等于三年
0%
(1)上表费率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3)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申购赎回费率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资产部分后的余额归注册登记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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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补差
A、两只前端收费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的转换,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由前端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前端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差价;由前端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前端申购费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B、对于后端收费基金向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后端认/申购费率,计算转出基金的后端认/申购费;基于转出金额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除收取转出基金的后端认/申购费外,当转出基金的后端认/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时,收取申购费差价,否则不收取差价;
C、对于两只后端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适用的后端认/申购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后端认/申购费;基于转入基金的零持有时间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由后端认/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后端申购费低的基金时,收取后端认/申购费差价;由后端认/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后端申购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2)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赎回费。
4、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申购赎回费率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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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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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五)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日公告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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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每半年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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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bosera.com)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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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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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3、基金经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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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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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本条1至3款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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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任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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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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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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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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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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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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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合并;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方式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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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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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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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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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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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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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五) 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60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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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六) 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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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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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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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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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全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款项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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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
6、银行间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交易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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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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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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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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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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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的30日内公告。半年报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九)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争议所涉部分以外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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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月结束后,本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博时快e通"系统网上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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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查询。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权益登记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其所获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个人投资者”的“你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一)、2010年12月23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业务与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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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0年12月29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及电话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2010年12月31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及手机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11年1月20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五)、2011年1月24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4季度报告》;
(六)、2011年2月1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1年第1号)》;
(七)、2011年2月22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八)、2011年3月15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九)、2011年3月22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 、2011年3月25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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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一)、2011年3月31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十二)、2011年4月1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博时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三)、2011年4月8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四)、2011年4月12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五)、2011年4月14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十六)、2011年4月21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11年第1季度报告》;
(十七)、2011年4月25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八)、2011年5月6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十九)、2011年5月13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2011年5月14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更名及基金合同修改的公告》;
(二十一)、2011年6月15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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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