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现金:关于修改基金契约的公告
2017-04-2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契约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定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起修订《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
“《基金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后)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契约》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
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契约》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
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b)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2:《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2 日
附:1、《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
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
章节
内容 内容 由
(二) 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 (二) 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 修 改 和
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 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 补 充 本
《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 《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 基 金 适
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用 的 法
1.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 律依据。
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 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没有风险。 有风险。
2.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诚 实 信 2.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
一、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 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
前言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
的最低收益。 低收益。
3.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 根据《关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于实施<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货 币 市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场 基 金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监 督 管
损益 理办法>
二、
有 关 问
释义
题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规
定》”)补
充释义。
三、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根 据 公
基金 司 实 际
契约 情 况 修
当事 订。
人
根据《货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限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定 督 管 理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
办法》第
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 14 条 补
充。
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 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
书。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 开说明书。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新的公开说明书。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十、 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基金
的申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购与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赎回
公开说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以 上 的 资金 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六) 暂 停申 购与赎 回的情 根据《货
(六)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形和处理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1. 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和处理 督 管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办法》第
1. 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12 条、第
请: 17 条 补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充。
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6) 不可抗力;
请:
(7)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1) 不可抗力;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 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
十、 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益;
基金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申 益;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
购与
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 分;
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分; (10)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到或超过 0.5%时;
(6)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国证监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
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 会或基金契约约定认定的其他情
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形。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
(11)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
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
(1) 不可抗力; 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
(12) 不可抗力;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
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1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分;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契约约定 (14)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
的其他情形。 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1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按时支付。 分;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 (1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契约约定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 的其他情形。
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按时支付。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
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
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根据《货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币 市 场
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 基 金 监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督 管 理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办法》第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17 条 修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改。
十、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和赎回费。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基金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
的申 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购与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赎回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货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计算方式 计算方式 督 管 理
办法》第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6. 申购份额的计算
17 条 修
改。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基金单位面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基金单位面
值 值
十、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7.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
的申
赎回金额=基金单位面值×赎回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购与
赎回 份额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有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效份额单位为0.01份,计算结果
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
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舍五入。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
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
T 日的基金收益在当日收市后计 总份额×1%)×1.00×1%
算,并不迟于 T+1 日内公告。遇特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
(2)未发生上述情形时:
赎回金额=基金单位面值×赎回
份额
8.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有
效份额单位为0.01份,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
舍五入。
9.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收益在当日收市后计
算,并不迟于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根据《货
币 市 场
1. 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办法》第
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 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 4 条调整
本 基 金
十 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
的 投 资
六、 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2. 债券回购; 范围。
基金
的投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
3. 同业存款;
资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4.经证监会、人民银行等有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
关部门批准后本基金可投资商业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票据及投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期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
在AA+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四)业绩比较基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根 据 实
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际 情 况
1.98%,税后收益率为 1.58% 调整。
根据《货
(五) 投资管理 (五)投资管理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 办法》调
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下,充分发掘市场定价的非效 下,充分发掘市场定价的非效
资 组 合
率,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实 率,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实 限制。
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1)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
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
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
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
款期限,但协议
中约定可以提
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该比
例限制;
(5)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
回、连续3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
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
的情形外,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7)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银行定
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0%;
(10)本 基 金 投 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外;
(11)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2)本 公 司 管 理
的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3)在 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本 基 金 投 资
的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低于国
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AAA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
金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5)基 金 总 资 产
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百分
之一百四十;
(16)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 2)、
(3)、(4)、(5)、(6)、(8)、(9)、
(10)、(11)、(12)约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四) 计价方法 根据《货
(四) 计价方法 币 市 场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基 金 监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 督 管 理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办法》及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其 实 施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规 定 修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改 估 值
十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方法。
九、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基金 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计 益。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
资产 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计价 提收益。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
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方法: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
(1)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
方法:
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
(1)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
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
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
(2)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 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
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 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2. 由于按摊余成 本法计价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计算投资组合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
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法的有效性。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
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 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生偏离达 0.25%时,基金管理人上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证监会;偏离达到 0.50%时,基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
金管理人应公告并及时报中国证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监会备案并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 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害。 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3.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
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 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 施。
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 3.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 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
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
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
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
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
进行计价。 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
规定进行计价。
完 善 表
(一) 招募说明书 (一) 招募说明书 述。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
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二十 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
三、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
基金
的信 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 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
息披 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 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
露
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 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募说明书。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契
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根据《货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
督 管 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
办法》第
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 12 条 补
充。
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更换;
2.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更换;
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动;
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
二十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
三、 动;
基金 超过50%;
的信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
息披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
超过50%;
露
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
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重大处罚;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
7. 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 重大关联交易;
9. 基金终止;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 基金经理更换;
9. 基金终止;
11. 基金费用的调整;
10. 基金经理更换;
12. 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1. 基金费用的调整;
13.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期 支
12. 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3.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期 支 付;
付;
14. 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4. 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5.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5.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6. 基金单位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6. 基金单位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7. 注册登记人更换;
17. 注册登记人更换;
18. 基金转换费率的变动;
18. 基金转换费率的变动;
1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19. 重大事项。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或超过0.5%的情形;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0. 其他重大事项。
根 据 实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
际 情 况
修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二十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
六、
争议 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 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
的解
决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力。
附:2、《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
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
章节
内容 内容 由
一、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按 公 司
托管 实 际 情
协议 况修订。
当事
人
(一)基金资产计价 (一)基金资产计价 根据《货
1. 计价对象 1. 计价对象 币市场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等有价证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等有价证 基金监
券。 券。 督管理
2.计价方法 2.计价方法 办法》修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订。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
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 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
六、 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
基金 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用溢 算基金资产净值。按实际利率
资产 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计 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价、 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的
基金 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
资产 提利息。 基金资产净值
净值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 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
计算 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
与复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
核 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 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
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
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
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
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
提利息。
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定期计算
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性。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
人上报证监会;偏离达到 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
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 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 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
害。 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
如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
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人若采用上述(1)—(5)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 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计价方法。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
进行计价 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由于按摊余成
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
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
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
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
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
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定期计算
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
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
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
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
有效性。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产生偏离达到 0.25%时,基
金管理人上报证监会;偏离达
到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公
告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
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
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
成实质性的损害。
如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
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
人若采用上述(1)—(5)规
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
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计价方法。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行计价
完 善 表
(一)保密义务 (一)保密义务 述。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 除按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法》、《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式》、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 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信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契约及
十、 息披露以外,基金托管人与基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信息 金管理人均应对基金的有关信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基金托
披露 息恪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均应对基金的
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任何信 有关信息恪守保密义务。基金托
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任何
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 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 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
泄露。 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 (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 与 基 金
十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 合 同 保
七、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持 一 致
争议 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可将该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 修订。
的解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
决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 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