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7-10
博时价值增长混合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8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0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2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23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24 九、基金的成立.................................................25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6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1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32 十三、基金的销售...............................................32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32 十五、基金的投资...............................................33 十六、基金的融资...............................................40 十七、基金资产.................................................41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41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47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48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51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54 二十四、违约责任...............................................57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5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58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58 二十八、其他事项...............................................59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利益最大化,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部分)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他当事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配合。 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所具有的风险性,不保证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指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 合同签约方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对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 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 生效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 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 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 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 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 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54年9月9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 遵守基金合同;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按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金 和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 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 赎回;(11)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13)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 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8) 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18)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9)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基金资料。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及时以基金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8)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0)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 定;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 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 (6) 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 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3)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四)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买卖方式和场所 基金通过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柜台及其他合法方式和场所公开发售。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一)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三)基金的认购限制 (1) 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认购的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5万元以下1.2%,认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合同生效(1)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3)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认购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 计入该投资者基金账户。 (二)设立失败(1) 设立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成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 如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 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如果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1. 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1)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 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 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费进基金资产的比例规定为2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 计算的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 去部分归基金所有。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所有。 6. 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1. 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 等不充分;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当日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并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之间(网点)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销售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应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代理人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高于价值增长线水平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的投资结构基础上,采取低风险适度收益配比原则,以长期投资为主,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理念 做投资价值发现者。 本基金认为,具有持续的现金收益和良好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最终将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并会在股价上得到体现。本基金力求在强化投资研究的基础上,长期坚持对股票进行质地分析和现金流分析,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同时,本基金致力于通过专业化投资方法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地转化为投资者的安全收益。 (三)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过严格筛选的高质量的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的成长型公司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80%。 (四) 业绩比较基准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8年8月31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管理人通过自身的投资管理与风险管理,创造出一条随时间推移呈现非负增长态势的安全收益增长轨迹,简称价值增长线。 为使本基金的业绩与其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意后,自2008年9月1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本基金不会使用财务杠杆放大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 (六)价值增长线描述 本基金依托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充分发挥基金投资理财的规模经济效益,结合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最大程度实现投资者财富的保值增值。 1、核心概念-价值增长线基金管理人通过自身的投资管理与风险管理,创造出一条随时间推移呈现非负增长态势的安全收益增长轨迹,简称价值增长线,并力争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价值增长线水平。 2、价值增长线的确定 价值增长线固定周期(按日历计算的每180天)进行调整,每期期初按照上期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增长率的一定比率(提升率)和上期期末日的价值增长线水平来确定本期期末日的价值增长线水平,本期内任意一天的价值增长线水平由上期期末和本期期末的价值增长线水平线性插值计算得出。如果当期基金分红,则分红除权日之后(含分红除权日当日),价值增长线水平扣除分红额度向下调整。如果上期基金份额净值为零增长或负增长,则本期价值增长线保持上期期末水平。价值增长线从本基金开放日起计算,第一期价值增长线水平固定为0.900元。 鉴于中国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局限性,基金管理人只能承诺将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突破价值增长线的情况控制为小概率事件;在经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及价值增长线后,如果单位资产净值低于价值增长线,基金管理人将从下一日开始暂停收取基金管理费,直至单位资产净值不低于价值增长线;在单位资产净值低于价值增长线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前述承诺,同样暂停收取本基金管理费。 3、价值增长线的披露方式 本基金价值增长线将由本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连同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同时向公众披露。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以在风险约束下期望收益最大化为核心,在收益结构上追求下跌风险有下界、上涨收益无上界的目标。 (八)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 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投资程序 (1) 研究部、金融工程小组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 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 策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 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 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 及买卖时机。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 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 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6)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 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兼顾风险预算管理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1) 资产配置层面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方针,基金将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决策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比例。长期内,本基金将基于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的资产类别收益风险预测框架来调整资产配置。短期内,本基金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通过时机把握来调整资产配置。待股票指数期货推出后,本基金计划使用该衍生产品进行组合保险。 (2) 股票组合层面 本基金以全市场A股流通股加权指数作为市场基准指数,使用行业/风格结构来构建股票组合,并以单个行业/风格的市场基准指数权重作为考虑的出发点;为增强股票组合的预期收益,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来确定股票组合中单个行业或风格偏离其市场基准指数权重的比例;为控制股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对单个行业或风格组合偏离其市场基准指数权重的程度进行限制。 (3) 股票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以A股市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上市股票作为选股范围,依据划分高质量、价值型和成长型的标准,通过估值比较、质量比较和增长比较三个层次的框架筛选出高质量的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的成长型公司,再基于竞争能力、估值比较和市场趋势等因素主动确定最终选择。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基金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并且关注投资者结构,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使股票仓位达到30%,其中高质量的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的成长型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九)投资限制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 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 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十一)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六、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七、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以“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是现 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修改; (4)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 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因基金分红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 益;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7)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 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三)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 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1) 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 基金合并、撤销; (3)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60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 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 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 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 等。 二、 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 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 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 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60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8)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2. 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二十八、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