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日日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2017-07-10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42号文核准,经2016年8月29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增加H类份额等相关事项,并经中国证监会准予
变更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2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6年8月30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5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52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 54
八、基金的存续 ........................................................................................................................... 5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十九、风险揭示 ......................................................................................................................... 10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11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44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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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日日鑫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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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4、场外:指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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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场外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场外基金份额”)记录
在该账户下
2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
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和交易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场内
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场外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场外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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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即认为是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H 类基金份额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
将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和 H 类基金份
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申购赎回的场所不同并分别公布 A 类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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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4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5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51、H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内基金份额类
别
52、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
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
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55、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净收
益
56、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净收
益
5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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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4、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
记该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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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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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处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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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1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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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9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
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
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硕士研究生,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 年 1 月
至 2005 年 9 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 年 10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2009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0 年 12 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担任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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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同时担任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安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润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硕士研究生,6 年债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国际货
币经纪公司债券经纪人。2010 年 8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
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8 月起担任本基金及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
金、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润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丰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邦长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2010 年 3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基金运营、债
券交易和债券研究等工作,2014 年 9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3 月起担
任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苏卿云先生,硕士研究生,9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基
金业务部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华安基金,任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 ETF 业
务负责人。2016 年 12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晟刚先生,自 2013 年 1 月 25 日至 2014 年 8 月 30 日,担任华安日日鑫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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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48 人(不含香港公司),其中
57.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5.9%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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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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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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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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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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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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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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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
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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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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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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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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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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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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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86)10-6659668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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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962999
传真:021-5238183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或 jijin.txsec.com
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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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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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19)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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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2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21)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客服电话: 95162
公司网站: www.cifco.net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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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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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1)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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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3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3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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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fzq.com
3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3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3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3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码: 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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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4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4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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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4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4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传真号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4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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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5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5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5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电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5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层、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37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电话:65181028
传真号码:65174782、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5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56)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99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5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8)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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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5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电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码:0512-69868370
60)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园国际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沈桂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网站:www.gxjlcn.com
6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号码:010-57569671
62)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传真号码:(010)65983333
63)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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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码: 010-68292941
64)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码: 0571-88337666
6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6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号码:(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67)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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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6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码:0769-22866282
6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码:010-5817 0800
7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71)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41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电话:4006236060
传真号码:010-82055860
7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号码:0755-66892399
7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76)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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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往常熟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
进行咨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7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7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电话:(021)55085991
7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80)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43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码: 010-88067526
8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8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号码:(0512)57376090
8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码:010-82607516
84)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电话:0573-96528
传真号码:0573-82099678
8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44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码:025-66996699
联系邮箱:15071484@cnsuning.com
87)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号码:021-6888 2281
8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电话:010-59287061
传真号码:010-59287825
89)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码:025-86853969
45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码:0371-85518397
91)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号码:021-20538999
9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网址:stock.pingan.com
9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电话: 4001-500-882
传真号码:010-57649620
9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46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电话: 021-32109999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9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96)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97)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9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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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9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100)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号码:0591-87330926
101)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号码: 021-80234898
102)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厂
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陆军
联系电话:(0851)86909950
传真号码:(0851)86909950
10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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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4)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户服务电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105)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号码:021-5830027
10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http://www.buyfund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107)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 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 2108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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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87912984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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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丁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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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和 H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代码,并单独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
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H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本基金根据投
资人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据此形成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40038,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40039,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1600。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0.25% 0.25% 0.25%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0.10% 0.1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25%
首次认(申)购 1,000 元
500 万元 1份
最低金额/份额 (直销中心柜台为 10 万元)
追加认(申)购 1,000 元
500 万元 1份
最低金额/份额 (直销中心柜台为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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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100 份 500 万份 1份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三)场外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
所造成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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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
[2012]1442 号文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 201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2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安日日鑫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生效。
2016 年 8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本基金增加 H 类基金份额等议案,内容包括:增加 H 类
基金份额、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相关
部分、降低管理费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名称保持不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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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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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H 类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H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H 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H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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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1、场外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
总部或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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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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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H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
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A 类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
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 H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
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H 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
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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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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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 B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投资人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转换的份额
对于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
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单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转出时,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应一次性全额转换转出。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
进行总量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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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
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
币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币 100.00 元。
1、申购份额/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金额为 10 万元,则投
资人可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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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H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申购金额计算公式: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100.00 元
例二:假定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内申购 H 类基金份额份额数量为 10 万份,
则投资人需准备申购金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100,000×100.00=10,000,000.0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1)场外份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投资人在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不需收
取赎回费用),则投资人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00 元
(2)场内份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该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例四:假定投资人在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 10 万份 H 类基金份额(不需收
取赎回费用),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000.50 元,则投资人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00.00+1,000.50=10,001,000.5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如适用)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如适用)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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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
三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
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
资者于 T+2 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场内份额的注册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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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
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申购限额。
8、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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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赎回限额。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7、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以外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基金场内赎回的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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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量占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A 类基金份
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在发生 H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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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H 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H 类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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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在不同场外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H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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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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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满足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本基金在力求本金安全、确保基金
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
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减少大
额申赎对投资收益造成的影响,谋求稳定的当期收益,为投资人提供低风险、收
益稳定、期限灵活、可随时变现的理财产品和现金管理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
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
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
置比例并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汇率等)、央行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进行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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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研判、形成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预期并据此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各期限品
种比例分布。比如,根据历史上我国短期资金市场利率的走势,在年初、年末资
金利率较高时按哑铃策略配置基金资产,而在年中资金利率偏低时则按梯形策略
配置基金资产。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
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
和利差变化,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同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市
场容量、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
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
债等利率品种以回避信用风险。对于信用资质较高的信用类品种,本基金也可择
优配置。具体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
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形成 2-5
级的内部评级结果,3 级以上(含)为可投资范围。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基金
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从合格的投资范围中找出收益率明显
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判别出因市场因素导致真正低
估的个券进行重点关注。
对于含有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
券,并在回售日进行回售或在回售日前卖出。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
久期等方式保持较高的资产组合整体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
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
例进行结构化管理。此外,基金还可根据回购等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
持续滚动投资等方式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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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以及证券市场运行
环境等。
2、决策机制和投资操作程序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
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投资操作程序
本基金投资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 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
告、利率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和
固定收益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
经理提交投资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②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
定以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为核心的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③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类属、重点券种、
个券选择配置计划。
④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
资限制,构建投资组合。
⑤ 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由交易员组织实施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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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过程中交易员须提出完成组合投资的时间安排和价格控制目标,并据此开展
交易。
⑥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⑦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⑧ 基金经理在归因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市场走势和品种收
益率等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要求对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交易
员完成投资指令、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定位于理财产品和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高流动性的特征,在功能和特性上均与七天通知存款较
为接近。同时,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还具有透明、权威的特点。因此,根据基金的
投资目标、风险收益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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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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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11)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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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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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
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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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35,418,042.56 41.06
其中:债券 935,418,042.56 41.0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3,302,059.95 21.6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4,339,019.92 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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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资产 24,915,348.59 1.09
5 合计 2,277,974,471.0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9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5,018,957.46 14.89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平均剩余期限
号 净值的比例(%) 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3.20 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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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11.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60.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4.0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20天(含)—397天
5 4.54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3.75 14.89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无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9,825,692.90 7.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9,825,692.90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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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89,879,363.36 19.6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95,712,986.30 19.98
8 其他 - -
9 合计 935,418,042.56 47.23
1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0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 债券数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产净值比
号 (张)
例(%)
17 华夏银行
1 111718096 2,000,000 197,837,892.04 9.99
CD096
17 民生银行
2 111715071 1,000,000 98,947,643.34 5.00
CD071
17 平安银行
3 111711123 1,000,000 98,927,450.92 4.99
CD123
4 120220 12 国开 20 500,000 50,035,958.12 2.53
17 渤海证券
5 071721003 500,000 49,992,688.59 2.52
CP003
6 120225 12 国开 25 500,000 49,905,531.80 2.52
7 160419 16 农发 19 500,000 49,884,202.98 2.52
17 平安租赁
8 011756004 300,000 29,993,351.57 1.51
SCP001
17 株洲高科
9 011754037 300,000 29,990,032.18 1.51
SC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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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河钢集
10 011751021 300,000 29,983,995.50 1.51
SCP004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0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3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
收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 1.00 元。
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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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425,109.55
4 应收申购款 12,490,239.0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4,915,3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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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 华安日日鑫货币 A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增长率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① 准差②
③ ④
自 2012-11-26
(合同生效日) 0.2925% 0.0043% 0.1065% 0.0000% 0.1860% 0.0043%
至 2012-12-31
2013-1-1 至
4.0183% 0.0039% 1.0800% 0.0000% 2.9383% 0.0039%
2013-12-31
2014-1-1 至
4.6074% 0.0046% 1.0800% 0.0000% 3.5274% 0.0046%
2014-12-31
2015-1-1 至
3.6984% 0.0036% 1.0800% 0.0000% 2.6184% 0.0036%
2015-12-31
2016-1-1 至
2.5756% 0.0023% 1.0830% 0.0000% 1.4926% 0.0023%
2016-12-31
2 华安日日鑫货币 B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增长率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① 准差②
③ ④
自 2012-11-26
(合同生效日) 0.3161% 0.0043% 0.1065% 0.0000% 0.2096% 0.0043%
至 2012-12-31
2013-1-1 至
4.2671% 0.0040% 1.0800% 0.0000% 3.1871% 0.0040%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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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 至
4.8569% 0.0046% 1.0800% 0.0000% 3.7769% 0.0046%
2014-12-31
2015-1-1 至
3.9478% 0.0036% 1.0800% 0.0000% 2.8678% 0.0036%
2015-12-31
2016-1-1 至
2.8222% 0.0023% 1.0830% 0.0000% 1.7392% 0.0023%
2016-12-31
3.货币 ETF:
自 2016-9-12
(合同生效日) 0.6858% 0.0017% 0.3284% 0.0000% 0.3574% 0.0017%
至 2016-12-3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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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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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该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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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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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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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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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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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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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与下一日的
收益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
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在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但剩余的
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条件允许、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形下,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提
升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并予以公告;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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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每日将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入 H 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的收益分配。
若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
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
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买入的基
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
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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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
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
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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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H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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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且不适用基金
份额升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
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上述 H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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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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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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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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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媒介
上。
4、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H 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1)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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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日的未结转份额。
2)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日的未结转份额。
3)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方式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365 / 7
7 日年化收益率(%)= ∏ (1 + Ri / 10000) 1 × 100%
i =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
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
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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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104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9)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份额升降级规则;
(30)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05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总量进行控制的,将在限额等控制
措施实施前予以披露。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
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06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或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债券发行人
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水平也相应变化,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
等;此外,经济周期的波动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和市场资金面状况,导致本
基金投资品种的价格发生波动,从而给基金资产和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证券价格和利息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价格风险和再投
资风险。价格风险指市场利率波动引起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不利
变动的风险;再投资风险指利率变化给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及到期本金再投资
收益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由于期限较短,利率风险主要来自于再投资风险:
当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基金从投资的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处
获得的利息收入或到期本金进行再投资所得的收益率将不断走低,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不利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但通货膨胀会侵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债券或票据的发行人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信用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发行人信用评级
发生变化、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
107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
成本很高,从而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变现、或变现
成本很高,从而导致基金无法应付投资者大额赎回或因投资者大额赎回使基金净
值大幅下跌等。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市场流动性不足,货币工
具交投不活跃、成交匮乏;二是短期内大额申购或赎回资金进出,给基金头寸进
而基础工具市场造成冲击。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现金管理工
具,不可避免会面临投资者的频繁大额申赎;另一方面,货币基金特有的摊余成
本估值法和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 元的特性使得一旦基础工具市场大幅下跌,理
性的投资者必然加速赎回(虽然“影子定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缓解这一风险,
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本基金面临比其他类型基金更大的流动性
风险。
2、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
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
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
豁免征收交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
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时,本基金可能出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
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
108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失;当本基金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
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4、对手方风险
交易对手在交收过程中发生违约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在投资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等投资品种时需要引入交易对手方,
而其一旦违约将会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约定收益或收回投资本金,带来交易对手
方风险。
5、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资产净值,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
基金的影子价格和摊余成本法的估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当两者偏离
度较大时,可能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四)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态度、能力、技巧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与投
资策略不完全相符、或者投资时机的把握有所偏差等;也可能表现为个券的选择
不符合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长期来看,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均可能对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正常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4、合规风险
基金投资、管理或运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
109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风险。
5、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不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正常投资、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五)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使基金
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此外,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因素,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110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11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112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3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114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115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116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
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7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信息披露报纸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名称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
《证券时报》、
1 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 2016.11.29
《中国证券报》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
《证券时报》、
2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2016.11.29
《中国证券报》
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3 分基金增加懒猫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2016.11.30
《中国证券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证券时报》、
4 2016.11.30
金参加凯石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5 分基金增加华鑫证券为销售机构并 2016.12.06
《中国证券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2016.12.13
118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分基金增加汇付金融为销售机构并 《证券时报》、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日日鑫 《证券时报》、
7 2016.12.17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8 分基金增加东海期货为销售机构并 2016.12.20
《中国证券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
《证券时报》、
9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2016.12.22
《中国证券报》
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日
《证券时报》、
10 日鑫货币市场基金H类基金份额增 2016.12.23
《中国证券报》
加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11 分基金增加河北银行为销售机构并 2016.12.27
《中国证券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日 《上海证券报》、
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元旦假期前暂停 《证券时报》、
12 2016.12.27
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 《中国证券报》
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 《上海证券报》、
13 2016.12.28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 《证券时报》、
119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农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证券时报》、
14 2016.12.28
金参加苏州银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 《证券时报》、
15 2017.01.10
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号)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16 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销售机构并 2017.01.11
《中国证券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17 分基金增加泰诚财富为销售机构并 2017.01.18
《中国证券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日 《上海证券报》、
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 《证券时报》、
18 2017.01.20
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 《中国证券报》
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第 《证券时报》、
19 2017.01.20
4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20 分基金增加北京肯特瑞为销售机构 《证券时报》、 2017.02.08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120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证券时报》、
21 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 2017.02.13
《中国证券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22 分基金增加海峡银行为销售机构并 2017.02.15
《中国证券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23 分基金增加朝阳永续为销售机构并 2017.02.22
《中国证券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24 分基金增加华阳众惠为销售机构并 2017.03.02
《中国证券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25 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销售机构的 2017.03.21
《中国证券报》
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
《证券时报》、
26 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 2017.03.28
《中国证券报》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年 《证券时报》、
27 2017.03.28
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21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日
《证券时报》、
28 日鑫货币市场基金H类基金份额增 2017.03.29
《中国证券报》
加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29 分基金增加通华财富为销售机构并 2017.04.06
《中国证券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30 2017.04.11
分基金增加挖财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31 2017.04.14
分基金增加国美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
《证券时报》、
32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2017.04.22
《中国证券报》
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 《证券时报》、
33 2017.04.24
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微钱 《证券时报》、
34 2017.04.25
宝”快速取现服务升级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35 华安基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上海证券报》、 2017.04.25
122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证券时报》、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证券时报》、
36 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2017.04.26
《中国证券报》
提示性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证券时报》、
37 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2017.04.27
《中国证券报》
提示性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证券时报》、
38 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2017.04.28
《中国证券报》
提示性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证券时报》、
39 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2017.04.29
《中国证券报》
提示性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证券时报》、
40 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2017.05.03
《中国证券报》
提示性公告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证券时报》、
41 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2017.05.04
《中国证券报》
提示性公告
和公司网站
华安基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上海证券报》、
42 2017.05.06
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证券时报》、
123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证券时报》、
43 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 2017.05.10
《中国证券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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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证券时报》、
44 分基金增加武汉伯嘉为销售机构并 2017.05.17
《中国证券报》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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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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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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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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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制定份额自动转换有关规则并据以办理自动转换业务;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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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
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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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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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
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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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委
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
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九章、第十章及基金合同其他
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
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
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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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但因该等调整致使基金费用提高的除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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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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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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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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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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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A 类基金份额或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
权,所持每份 H 类基金份额具有 100 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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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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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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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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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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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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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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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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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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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11)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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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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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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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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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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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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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H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
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00
(2)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
(3)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按复利方式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365 / 7
7日年化收益率(%)= ∏ (1 + Ri / 10000) 1 × 100%
i =1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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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
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
率法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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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
发生估值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估值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
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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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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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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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
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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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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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
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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