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H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6年9月27日
公告日期:2016年9月22日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17
九、重大事件揭示 ..................................................................................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4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H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6年8月30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www.huaan.com.cn)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
场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增设场内份额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或登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阅《华安日日鑫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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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货币ETF。
3、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600。
4、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简称:货币ETF。
5、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代码:511601
6、截至2016年9月20日,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总额:28,930,256份。
7、截至2016年9月20日,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6年9月20日,本基金上市交易的
H类基金份额总额为28,930,256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9月27日。
11、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14、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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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42
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1月26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人民币。
7、发售方式:场外认购。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2年11月22日募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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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顺利结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926,586,589.70元人
民币,其中A类575,027,689.70元,B类351,558,90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91,274.11元人民币,其中A类117,686.49元,B类73,587.62元。
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11月26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35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926,586,589.70份基金份额,
其中A类575,027,689.70份,B类351,558,900.0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91,274.11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117,686.49份,B类73,587.62份。两项合计共
926,777,863.8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9,000.91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1%,均属于A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
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11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926,777,863.8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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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2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9月2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货币ETF。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600。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货币ETF。
7、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1160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机构为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一级交易商,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8,930,256份(截至2016年9月20日)。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包括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本次上
市的基金份额全部为场内份额,即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所有的H类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6年9月20日,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486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29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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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6年9月20日,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为28,930,256
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678,88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3.09%;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251,371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6.9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截至2016年9月20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总份额比例(%)
1 海通兴泰(安徽)新兴产业投
580,924 2.01%
资基金(有限合伙)
2 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
420,039 1.45%
司
3 张树河 400,035 1.38%
4 上海勤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勤 380,136 1.31%
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中植创信投资有限公司 300,028 1.04%
6 赵婕安 274,425 0.95%
7 杨继耘 200,086 0.69%
8 银河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
200,086 0.69%
任公司
9 广州市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
200,002 0.69%
公司
10 刘凯 200,000 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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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3、总经理:童威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2071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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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强化各项审计稽核监察职能,充分保障公司基
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资源支持,并且为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每一股东各推荐一名,
总经理为公司董事,另两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并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战略规划和人事薪酬等三个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
报工作情况。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组织架构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而建立,主要采用管理扁平、分工明确
的职能制结构,新增业务部分(如创新业务事业部、私人财富管理事业部)采用
灵活高效的事业部制,设有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及后台、风险控制等四大
板块共32个部门(含分公司和业务部)以及1个香港全资子公司、1个资产管理子
公司。公司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会
战略规划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人事薪酬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管理层 督察长
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
指
数 私
与 创 人 合 华 华
基 固 全 投 集 量 零 机 电 客 新 财 北 上 广 西 成 华 深 沈 江 信 基 人 企 北 风 规 安 安
金 定 球 资 中 化 市 产 售 构 子 户 业 富 京 海 州 安 都 东 圳 阳 苏 息 金 财 力 业 办 京 险 监 香 未
投 收 投 研 交 投 场 品 业 业 商 服 务 管 分 业 分 分 分 业 业 分 业 技 运 务 资 发 公 代 管 察 港 来
资 益 资 究 易 资 部 部 务 务 务 务 事 理 公 务 公 公 公 务 务 公 务 术 营 部 源 展 室 表 理 稽 子 子
部 部 部 部 部 事 部 部 部 部 业 事 司 部 司 司 司 部 部 司 部 部 部 部 部 处 部 核 公 公
业 部 业 部 司 司
总 部
部
11、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38人(含香港公司),主要来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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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4.6%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
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
组成。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钱鲲
电话:(021)38969722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6年6月30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77只开放式基金,
资产规模达1403.78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华安创新混合、华安中
国A股增强指数、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宏利混合、华安
中小盘成长混合、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华安核心优选混合、华安稳定收益债券、
华安动态灵活混合、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华安上证180ETF、
华安上证180ETF联接、华安上证龙头企业ETF、华安上证龙头企业ETF联接、华
安升级主题混合、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华安可转债、华安深证300指数(LOF)、
华安科技动力混合、华安四季红债券、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
华安标普石油指数基金(QDII-LOF)、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季季鑫
短期理财债券、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华安逆向策
略、华安日日鑫货币、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华安纯债、华安
保本混合、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华安安信消费混合、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华
安黄金易ETF、华安黄金ETF联接、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华安年年红债券、华
安生态优先混合、华安中证细分地产ETF、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华安大国新
经济股票、华安新活力混合、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华安财汇通货币、华安国
际龙头(DAX)ETF、华安国际龙头(DAX)ETF联接、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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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华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华安物联网主题股票、
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华安
媒体互联网混合、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华安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华安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华安中证全指证券指数分级、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华安国企
改革主题混合、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发起式、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华安新乐享
保本混合、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华安安康保本混合、华安安
华保本混合、华安外延增长、华安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华安
全球美元票息、华安创业板50ETF等77只开放式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硕士研究生,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年7月至2004年12
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年1月至2005
年9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年10月至2009年7月在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2009年8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2010年12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起
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同时担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同时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年3月起担任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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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李邦长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2010年3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基金运营、债券
交易和债券研究等工作,2014年9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3月起担任华安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硕士研究生,6年债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国际货
币经纪公司债券经纪人。2010年8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
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8月起担任本基金及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担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2月起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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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6、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10、联系人:田青
11、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1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
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
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
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
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
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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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
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
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H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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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郭杭翔
经办会计师: 郭杭翔,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
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本期末
资 产
2016年9月20日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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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行存款 930,310,909.16
结算备付金 1,340,687,100.00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2,384,595,256.94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2,384,595,256.9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商品现货合约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45,972,658.96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13,973,668.81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3,960,731.53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50,564.05
资产总计 5,219,550,889.4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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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315,219,442.39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557,551.01
应付管理人报酬 343,489.69
应付托管费 137,395.82
应付销售服务费 106,157.35
应付交易费用 67,016.28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21,326.54
应付利润 279,996.65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224,359.92
负债合计 316,956,735.6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902,594,15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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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4,902,594,153.8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5,219,550,889.45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6年9月2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384,595,256.94 45.69%
其中:债券 2,384,595,256.94 45.6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商品现货合约投资 - -
其中:股票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45,972,658.96 10.4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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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70,998,009.16 43.51%
7 其他各项资产 17,984,964.39 0.34%
8 合计 5,219,550,889.45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9,780,544.54 1.4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810,983.17 4.10%
其中:政策性金融
200,810,983.17 4.10%
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89,617,320.23 24.2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24,386,409.00 18.86%
8 其他 - -
9 合计 2,384,595,256.94 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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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存续期超过
10 397 天的浮动利率 - -
债券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6宁波银
1 111696936 2,000,000 198,863,067.67 4.06%
行CD185
15恒丰银
2 111519103 2,000,000 198,656,017.09 4.05%
行CD103
16恒丰银
3 111619024 1,000,000 99,503,203.54 2.03%
行CD024
16浦发
4 111609103 1,000,000 99,387,506.33 2.03%
CD103
16上海银
5 111616048 1,000,000 99,387,427.11 2.03%
行CD048
15恒丰银
6 111519112 1,000,000 99,269,353.15 2.02%
行CD112
16水电八
7 011698207 局 700,000 69,986,438.15 1.43%
SC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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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90221 09国开21 700,000 69,971,995.06 1.43%
9 140401 14农发01 500,000 50,528,761.26 1.03%
10 160204 16国开04 500,000 50,001,402.83 1.0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
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或处罚。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3,973,668.81
4 应收申购款 3,960,731.5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50,5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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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
8 合计 17,984,964.39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1日《关于准予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的
批复》,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就增设场内份额等事项进行变更注册。
根据《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限制、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8月4
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2016 年8
月29日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030,871,721.77份有效基金份
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
益登记日为2016年8月3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4,109,907,329.65份)的
73.75%,符合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030,871,721.7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
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
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6年8月30日起生效,自2016年9月9日起接受投资者对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2016年9月27日起H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接受投资者对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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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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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三)《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四)《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五)《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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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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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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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制定份额自动转换有关规则并据以办理自动转换业务;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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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
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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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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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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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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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委托
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
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H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
/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九章、第十章及基金合同其他
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
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H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代
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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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终止H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但因该等调整致使基金费用提高的除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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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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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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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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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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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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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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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A类基金份额或每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
决权,所持每份H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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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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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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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
益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
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在A类基
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但剩余的
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条件允许、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形下,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提升
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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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每日将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入H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的收益分配。
若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
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
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买入的基
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
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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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
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
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
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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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H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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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且不适用基金份额
升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
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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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H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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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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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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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11)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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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1.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H类
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
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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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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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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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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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
H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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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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