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日日鑫: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6-08-30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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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1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3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0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二十四、其他事项 ................................................... 73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经 2016
年 X 月 X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增加 H 类份额等相关事项,并经
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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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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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日日鑫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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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4.场外:指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场外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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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场外基金份额”)记录在该
账户下
28.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
内进行申购、赎回和交易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场内基金
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场外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场外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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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H 类
基金份额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为体现赎回申请占
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 H 类基金
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申购赎回的场所不同并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4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5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51.H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内基金份额类别
52.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
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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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3.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
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55.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56.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5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
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4.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该
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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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为满足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在力求本金安全、确保基金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
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使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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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和 H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并单独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H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本基金根据投
资人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据此形成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B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
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
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场外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
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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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承
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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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或最高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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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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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H 类基
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H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H 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H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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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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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H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付
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
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
回 H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
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H 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
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5.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15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各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或最
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账户或证券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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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进行
总量控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
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
民币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币 100.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
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场外申购份额和场内申购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场外赎回金额和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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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申购限额。
8.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赎回限额。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7.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以外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18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基金场内赎回的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量占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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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份额;对于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A 类基金份
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在发生 H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H 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H 类基金份额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
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20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在不同场外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21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H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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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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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制定份额自动转换有关规则并据以办理自动转换业务;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24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
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25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6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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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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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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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委托代
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
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
/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九章、第十章及基金合同其他
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
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
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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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但因该等调整致使基金费用提高的除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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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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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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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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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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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A 类基金份额或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
权,所持每份 H 类基金份额具有 100 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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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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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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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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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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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
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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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上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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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满足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本基金在力求本金安全、确保基金
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
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减少大
额申赎对投资收益造成的影响,谋求稳定的当期收益,为投资人提供低风险、收
益稳定、期限灵活、可随时变现的理财产品和现金管理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
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
例并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
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汇率等)、央行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进行大势研
判、形成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预期并据此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各期限品种
比例分布。比如,根据历史上我国短期资金市场利率的走势,在年初、年末资金
利率较高时按哑铃策略配置基金资产,而在年中资金利率偏低时则按梯形策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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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置基金资产。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
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
和利差变化,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同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市
场容量、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
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
债等利率品种以回避信用风险。对于信用资质较高的信用类品种,本基金也可择
优配置。具体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
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形成 2-5
级的内部评级结果,3 级以上(含)为可投资范围。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基金管
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从合格的投资范围中找出收益率明显偏
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判别出因市场因素导致真正低估
的个券进行重点关注。
对于含有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
券,并在回售日进行回售或在回售日前卖出。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
久期等方式保持较高的资产组合整体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
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
例进行结构化管理。此外,基金还可根据回购等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
持续滚动投资等方式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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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定位于理财产品和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高流动性的特征,在功能和特性上均与七天通知存款较
为接近。同时,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还具有透明、权威的特点。因此,根据基金的
投资目标、风险收益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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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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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 、(7) 、(11)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
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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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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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
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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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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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平
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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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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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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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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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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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H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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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且不适用基金
份额升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
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上述 H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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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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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
益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
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在 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但剩余的基
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条件允许、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形下,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提升
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并予以公告;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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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每日将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记入 H 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的收益分配。若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
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
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买入的基金
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
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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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
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
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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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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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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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四)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H 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
述公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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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65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9.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份额升降级规则;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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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总量进行控制的,将在限额等控制
措施实施前予以披露。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情况如下: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
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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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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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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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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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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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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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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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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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制定份额自动转换有关规则并据以办理自动转换业务;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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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
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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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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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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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委托代
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
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
/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九章、第十章及基金合同其他
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
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
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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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但因该等调整致使基金费用提高的除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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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1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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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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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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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A 类基金份额或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
权,所持每份 H 类基金份额具有 100 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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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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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
益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
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在 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但剩余的基
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条件允许、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形下,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提升
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并予以公告;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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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每日将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记入 H 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的收益分配。若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
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
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买入的基金
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
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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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
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
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H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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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且不适用基金
份额升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
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上述 H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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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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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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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11)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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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一)计算方法
1.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
述公式类似计算。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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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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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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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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